公安机关这么早得出来女士遇害是否过于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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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的回应:在化粪池中“发现有疑似人体组织,经DNA比对系失踪女士来某某人体组织。警方判断来某某【可能】已遇害,许某某有重大犯罪嫌疑”。
1,将许列为犯罪嫌疑没问题,但是既然确认了“系失踪女士来某某人体组织”,却为何还“可能已遇害”?这种措辞是否矛盾?
2,我们因草率办过很多错事,这么短时间就下结论,而且还是本质性的结论。我国刑事案件的一个特点,就是公安机关办案往往受舆论影响的因素太多。为了满足公众的期待不得不早下结论,最终铸成大错。
3,我认为,结论的正确与否不重要,重要的是过程。过程对了,即便错了也是少数;过程错了,即便对了也是少数。过程太快了。也就是说,按照现在所掌握的证据,尚不具备发布最核心结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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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