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彩塘本地开了一间不锈钢样品店,去年5月,发现店中钱财被盗,盗窃者是本店男职工洪杰,他的职务是送货司机兼仓库保管。他在我们放钱的抽屉里盗钱,并与职工曾燕雪(女,负责本店记账、收款)分赃。洪杰虽是本店的职员,但他的行为已超出了他的职务、岗位范围。而曾燕雪虽是管钱,但洪杰在偷钱,她就在其旁边,非但没有制止,还与其分赃,是共犯。我们认为此案应是盗窃案。去年7月我们已整好资料(盗窃监控录像、销毁证据监控录像、未入账代收货款单、未入账凭证约人民币柒万元、实际失窃人民币150万元以上)向彩塘镇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均不受理。后来向县公安局、市公安局、省公安厅报案,都不给予受理。再向县检察院,要求立案监督,县检察院侦监科长蔡利平无法解释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后请许副检察长解释,当我向他请教送货司机洪杰在我们抽屉里偷钱是什么行为,他说:“是盗窃行为,但管钱的曾燕雪站在旁边,我们认为是‘侵占’。”我说管钱看到有人偷钱,而不制止,是失职,还与他共分赃款,是共犯。他说:“那是你认为,我们认为是‘侵占’。”无奈之下,我上访潮州市检察院,要求立案监督。2010年11月30日,由潮州市检察院侦监科曾检察官(女)送还复函时,我请教检察官,司机在抽屉偷钱,管钱的人就在旁边看着,不制止并与其共分赃款,是不是共犯,她说是共犯,我问,他们这种行为属什么性质,她哑口无言,我说你们明明知道这是盗窃罪,而你们故意定为“侵占”罪,不向公安机关下达“立案通知”,你们这是赎职,曾检察官冷笑地说:“我赎职,你告啊,你去告啊,你告啊,你去告啊!”(我是检察官)。我说:“我拿枪保卫祖国你还没出世,当兵是英雄,退伍是狗熊,我当了六年半兵,罪孽就那么重,你现在是检察官,我是个农民,我到哪里去告你啊!”当场在坐的有:潮州市检察院控申科翁科长(女)、潮安县检察院控申科许孟才科长、彩塘派出所洪副所长、彩塘维稳中心许主任,还有几位镇政府官员。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列》第六章第40、42条,《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六章第38、42条,《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使犯罪分子绳之于法。为了法律尊严,网友们请出出主意,用什么方法才能达到“严重后果”的标准。
  (付盗窃监控录像及公安、检察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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