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关于杭锦后旗命案答复几方面不明确、不合理!请予以正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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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后旗5。25命案答复中还有几点不明确,请市局进一步调查:
1。案发当天5月25日杭锦后旗公安局向霍长叶调取过监控设备?为什么案发现场没有将监控设备拿回公安局取证?而是事后通知涉案嫌疑人家属取监控内存卡?如此关键证据办案人员当时不直接提取?我们更认为公安部门办案人员存在主观办案渎职罪,专业办案人员在明知监控设备为关键证据,当时不提取,在家属强烈要求下事隔4天后提取,这样的办案程序正常吗?我们认为当时办案部、办案人员主观上存在包庇嫌疑人、给嫌疑人留下销毁证据的时间! (有证据可证明)
2。案发当天公安部门办案人员未对涉案嫌疑人采取羁押,简单询问嫌疑人案情、证人情况就让嫌疑人回家!未对嫌疑人提供的能证明嫌疑人不在现场的证人及时提取证据,而是案发后第3天才对嫌疑人提供的证人取证,留给嫌疑人、证人足够的串供时间,笔录真实性值得怀疑!再次证明办案部门、办案人员对于办案工作不负责,存在严重渎职责任。 (有证据可证明)
3。公安部门做为专业办案部门,仅凭一句公安局不具备法医鉴定资质、聘请第三方鉴定就掩盖对死者关键伤头后颈部撕裂伤检查不到位来推脱责任,并要求死者家属写自愿承诺书、做司法鉴定来证明是生前伤,鉴定结果为生前伤,一句不具备法医鉴定资质推卸责任,这样的解释如何对的起人民警察这个神圣的职责,这样的办案态度得到的结果如何能查出案件的真相! (有证据可证明)
4。办案人员渎职,涉案嫌疑人已销毁证据,对于用被销毁证据后的监控设备去鉴定,鉴定结果有意义吗?用这样方式推卸责任合适吗?相信市局专业的办案人员会有正确的判断!
5。我们要求给市局提供能证明以上问题的证据,请市局纪委、督察部门接收!对于以上问题我们都有与办案部门、办案人员沟通的证明证明我们所陈述的是事实!
6。案发后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一直未给我们,只是在我父亲安葬(9月份)后才口头和我说了一下,而不予立案通知书早在此前两个月左右就出来了,期间治安大队、公安局副局长答应给协调处理丧葬3万多、司法鉴定费3万、民政及其它部门处理我们为此产生的交通费及其它费用,要求我们不在追究此案。并承诺在老人安葬一周内先解决3万!事到如今案发9个月了、一直推诿要求写承诺书不在追究嫌疑人所有问题!是什么意思。
综合以上6点我们有足够理由认为由于办案部门、办案人员严重渎职、并存在主观上包庇涉案嫌疑人,故意给销毁证据留空间!命案尚且如此不做为、欺上瞒下,不仅对我父亲命案极其不公正!而是对国家赋予的神圣职责的不负责任,不配在这个神圣的岗位上!给国家蒙羞!也致使我们合法权益造受不公平待遇。希望市局能彻查还案件真相、为百姓做主!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