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为什么中国不保卫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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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中国为什么不保卫你?
(本文大量引用专业文章的内容,在此不一一标注和致谢)
前几天一批热血青年和香港台湾同胞携手,开展了一次爱国的“保钓行动“。可惜没能登上钓鱼岛。在向壮士们致以敬意和表达惋惜之情外,很多朋友再一次对政府的不作为发出了质疑。政府口头上宣称拥有无可争议的主权,在行动中却没有任何实际表现。想那钓鱼岛不过弹丸之地,对方日本又不是美国这样的超级对手,以中国实力并非不能拿下,为什么中国要如此唯唯诺诺,畏首畏尾,好像钓鱼岛不是中国自己的地方呢?
是政府无能?是“韬光养晦“的外交政策误国?是中国的领导人没有爱国心?还是另有隐情?我查看了网上的一些资料,发现我们的政府在钓鱼岛问题上的态度也许不是无能或者愚蠢,更不是孱弱,相反,很可能是精明。
除了钓鱼岛,中国和很多周边国家都有岛屿和海域的主权争端,其中主要是南海海域,其情形更为严重:
在南海海域,和中国有岛屿主权争议的有四个国家和地区:台湾、越南、马来西亚和菲律宾,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礁层等主权权利纠葛的则为六个,再加上印尼、文莱。虽然中国宣称对南海诸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但是南海诸岛中除西沙、中沙外,其余诸岛均为东南亚各国瓜分蚕食。南沙岛群中中国仅控制着9个岛礁,其中包括台湾控制的太平岛,大部分岛屿都不在中国控制之中。有关国家抢占我南海岛礁约50个。
对一些有争议的海上岛屿,中国宣示主权的主要根据有:
1)发现论,2)有效治理论,3)国际条约和国际承认,4)“大陆架自然延伸” 原则。
前三条,由于中国人自己的疏忽,对于中国保有钓鱼岛很不利。这一点,庄礼伟的《在保钓问题上我们为何处于下风?》已经说得很清楚,我不再重复,大家可以自己去看,
(http :www。tianyaclub。comnewPublicforumContent。asp ?idWriter等于406983amp ;Key等于966186849amp ;strItem等于no01amp ;idArticle等于29502amp ;flag等于1)我要讨论的是第四点,“大陆架延伸” 原则。因为这一点对于从法理上证明中国对于钓鱼岛的主权很有力。
大陆架,即国家陆地领土或岛屿在海底自然延伸的海床及底土区域。在法律上,国家对这种海底区域享有主权权利(sovereign rights),以探测及开采其天然资源。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六日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将国家管辖的大陆架外缘规定为陆地领土在海底自然延伸的全部,包括地质学上由陆架(Shelf)、陆坡(Slope)、和陆基(Continental rise)所构成的“大陆边“(Continental margin);如果某国此一“大陆边“的外缘距领海基线不到两百浬,则其大陆礁层可以扩展到两百浬为止。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
第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勘查大陆架和开发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钓鱼岛岛群正位于中国陆地领土在东海海底自然延伸的礁层上,其东则是琉球海沟,将钓鱼台与日本大陆礁层隔断。因此,按照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领土自然延伸原则”,钓鱼岛属于中国无疑。
但是,同样的法理面对南海诸岛问题,中国在维护主权权益上则面临一些困难。
第一、南海为典型的「半闭海」。地质学者认为整个南海属于“亚洲大陆边”(Asian Continental Margin)的范围。菲律宾、文莱、印尼、马来西亚等,都是“亚洲大陆礁层”的突起部分。如果上述“自然延伸原则”得以有效适用于南海,则菲律宾、文莱、印尼、马来西亚等南海外围国家就都成了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了。这显然说不过去。
第二、南海其它国家同样可以使用“自然延伸原则”作为主张大陆礁层及占领南海岛礁的法理基础。南海诸岛在地理上靠近其他外围国家,而远离中国。同样使用“自然延伸原则”,中国的优势显然不及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
例如越南根据此一原则,认定万安滩及其以西的岛礁均属越南大陆礁层的一部分。中共与美国克瑞史东能源公司(Crestone Enesgy Co。)签约在当地合作探油,河内一再抗议的理由即是如此。又如马来西亚之在南沙群岛占领弹丸礁等十余岛屿、文莱之主张领有南通礁(Louis Reef)等,亦皆声称该等岛礁分别位于它们的大陆礁层上。换言之,它们都是和越南一样主张“自然延伸”的法理。
中国如果在钓鱼岛问题上坚持“领土自然延伸”原则,则在南海诸岛主权争端中将面临不利局面。如果此时钓鱼岛问题激化,中国坚持以实际行动宣示主权,中国在海南诸岛上的弱势会立即导致中国的利益受损。
所以,有专家认为,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就是在坚持“大陆架原则“,保有钓鱼岛的主权之外,为解决南海诸岛问题留下一个伏笔。而在东海南海两处主权争端局面此消彼长的情况下,不激化钓鱼岛主权争端,也很可能是为了南海诸岛。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0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