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有一家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车辆财产,放赖24年

  94年本人与江苏省徐州市白云防腐安装工程公司【简称白云公司】合伙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投建农贸市场。94年10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给白云公司送达【94】西法执字第37号第三人履行债务通知书。

  96年1月西安法院执行局送达【96】执行裁定第2号裁定和扣押令,以本人和白云公司合伙关系为由,扣押本人个人营运12座尼桑面包车,抵偿白云公司欠的钢材款76000元。本人找法院几次提出该车辆财产不是白云公司财产的异议,做完笔录,就再没音信。该车被该法院用了半年后,不经评估把车卖一家,车牌子【公安牌照】卖一家,营运许可证卖一家。对此,上访没人理睬。

  2017年提起国家赔偿,牡中院让该法院审,该院以过20年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上诉法院以该执行案件未结案驳回起诉。省高院申诉期间,西安区法院送达2018年12月21日牡西【2018】民事裁定书,撤销【94】履行债务通知书,撤销【96】第2号执行裁定和扣押令,承认执行本人车辆财产主体错误。2018年12月30日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以该执行案件未执行结案,驳回申请赔偿。

  到2019年7月该法院仍然不赔偿,无奈再次提起赔偿申请。牡中院【2019】黑10委赔12号决定书,再以该执行案件未结,驳回起诉。上诉,省高院2020年4月送达【2020】黑委赔监5号决定书,以该案未执结,驳回赔偿申请。

  前些日子再找该法院,答复让本人起诉。

  赔偿义务机关西安区法院不想陪,也不结案,起诉有让本人无可奈何地上级人民法院驳回,放赖不陪有了保护伞,还是上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8日

  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