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打黑工作已经进入到尾声,沈阳春天姚辉案件保护伞没有被打,并且持续包庇姚辉涉黑涉恶势力团伙。导致众多受害群众被隔离在法律救助之外。
  我是沈阳姚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受害人。2005年7月10日夜间,姚辉指使手下利用撬门压锁的方式,撬开我商铺的门锁,将店内价值四十余万元的商品,及其他物品全部窃走。并于同年在其自营店铺里进行销售。所得账款全部据为己有。
  2009年全国扫黑除恶督导组进驻辽宁,先开了姚辉涉黑涉恶案件的盖子。并且将姚辉依法刑事拘留,沈城公安干警经过一年多艰苦的工作,投入上百警力将姚辉涉黑涉恶案件摸排清楚,固定证据。交由检察院起诉法院。令人遗憾的是,姚辉虽然被查处,但是其导致其十五年来逍遥法外的保护伞并没有被打掉在这其间,姚辉背后的保护伞开始发力,竟然勾结,指使检察机关认定这个案子是民事案件不予起诉,并且检察机关拒绝回答受害人的提问,不予解答和接待受害人的合理问询。
  我是姚辉涉黑涉恶案件的主诉人,姚辉从刑事拘留,到批准逮捕都是依据我为被害人进行的。从姚辉案件事实出发:1、姚辉指使手下,利用夜间,我本人及服务员下班,店内没人的情况下,采取撬门压锁的方式窃取财务,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要件;2、姚辉事后将所窃取物品全部变卖并将赃款存入自己的账户任意支配,符合盗窃罪(据为己有)要件;3、姚辉在盗窃过程中选择我本人及服务员不在店里下班的时间段,经过精心策划后实施的,并且变卖赃物的地点,方式,及收入全部策划清晰,符合盗窃罪(主管故意)要件;4、姚辉对我店内商品没有保管权和保管责任(已经经法院认定,并且姚辉本人也承认),我和姚辉之间属于租赁关系,即我租赁姚辉的房屋(市中法判例及相关部门依据合同内容,实质等给予的官方认定)5、公司组织实施盗窃,依照盗窃罪,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按照刑法盗窃罪进行追究责任(两高2002年司法解释)6、2012年,公安部督办下,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市公安局法制处,沈河分局法制科,辽宁省法学会刑法专家针对姚辉案件进行论证,结果为姚辉案件属于盗窃罪并给我下发了“刑事案件立案告知书”明确写明,姚辉案件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7、多年来,做为受害人,我咨询过近百名律师,法官及检察工作者。所得回答都是:如果所述情况属实,姚辉所涉及的犯罪百分之百为“盗窃罪”
  姚辉组织事实盗窃罪,事实,证据确凿,姚辉本人也供认不讳,检察机关是研究,履行法律的执行者、更是监督者,姚辉案件并不复杂,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完全符合。检察机关(沈阳市检察院吴、贺)更是刑法方面的专业人员,难道分辨不出来吗?就好比一个房主,将房子租给其它公司,在合同期未满,对方也不拖欠房租的情况下,利用该公司下班单位没人的情形下,撬门压锁将租客的物品全部盗出来卖了。所得款项自己挥霍了,这不属于刑事案件吗?三岁小孩都懂的道理,做为法学专业的检察官不知道案件性质必须认定为“盗窃案”吗?
  以上种种全部为事实,并无半点出入及不实之处,恳请全国法律专家,给于指正,问询,论述。姚辉夜间撬门压锁,窃取财物,事后变卖并且将变卖所得全部据为己有究竟是不是刑事犯罪。也肯请主管领导深入彻查姚辉涉黑涉恶案件中究竟有没有保护伞,他们究竟都做了什么?辽宁打黑能否同时打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