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池区委书记张权发 贵池区委宣传部 林芳 解读贵池工商533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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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委书记张权发 贵池区委宣传部 林芳 汪漪 杨卫祥 刘晓立 吴葆华
请了解池州贵池工商533号案件
请看工商局败类承认错误拒不纠正贵池工商533号案件
必读的 !该关注下了!邀请您必须要关注和要了解池州贵池工商533号案件。安徽工商系统也有了败类!山清水秀的安徽九华山侧,怎么会养出贵池分局下属个别执法人员,狭隘心理报复心重的小人和执法败类!跟他讲道理,他跟你讲规矩,跟他讲法律,他跟你讲讲政治。网友心目中的史上最牛工商局,贵池分局某局长号称每年处理15万元的罚款1000多件。动用公关团队赶赴青岛通过本地系统找到报社领导讲政治不让青岛媒体发曝光稿,为安徽省池州工商局投资环境继续抹黑。所做作为为工商行政执法之败类。
此外贵池区人民法院存在枉法裁判贵池工商533案件。对于贵池工商分局所做贵池工商533号案件多处明显严重错误没有理会,裁定强制执行!对于青岛公司的听证申请置之不理,包庇和枉法本地部分违法的工商执法人员明显。
关注 纠正贵池工商违法执行申诉书 申诉事项:
纠正(2010)该行执申字第0053号执行案件错误申诉人青岛公司对安徽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0)贵行执申字第0053号执行裁定书,申诉人认为违法明显,
青岛公司已经对两级法院和池州工商局提出贵池工商533案件申诉多次。工商局和两级法院依然没有下文?
理由之三:
贵池工商533号案件行政处罚对象严重错误!误导了法院执行裁定
贵池分局查处的涉嫌违法行为人是施某,与青岛公司无隶属、委托关系,责任自负。公司在贵池分局管辖范围内,没有任何经营、宣传行为,更不存在违法行为,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即使青岛公司涉嫌侵权,也应当移送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贵池分局处罚主体不当,于法无据。按照贵池分局认定,涉嫌侵权的是施某,为什么对施某不管不问,而转嫁责任,株连无辜。仅仅凭一个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施某,不做任何调查,就下达行政处罚,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另外,请确认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是否具备此项行政执法资格。
律师认为“贵池工商行政处罚的对象错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经营者,调整的是经营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法律关系,因此,经营者才是行政处罚的适格主体。生产者并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对象。”处罚青岛加工公司是明显的适用对象错误。
贵池分局在本次给青岛媒体的回复中提到查处了一个专卖店,专卖店的产品都是青岛公司的产品吗?工商局显然没有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证明产品为青岛公司生产,而且青岛公司索取该证据时也被拒绝。同时也没有任何调查和证据来证明该案件的违法货值以及所谓虚假宣传的违法所得。贵池分局提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按照违法行为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于实施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幅度。贵池工商分局立案居然连违法货值和违法所得都没有调查,就轻率的做出行政处罚。实在是很荒谬。而且青岛公司违法行为根本就没有,违法情节都没有?作为独立法人的经销商印刷了一些陈述该事实的宣传页,怎么算作是青岛公司的违法行为呢?
该案件经营者很明显为贵池分局给媒体回复中所提供的“秋浦西路个体工商户施某”。但是事实是,贵池工商提供给贵池区法院的卷宗资料中,没有任何对于该经营者也就是该个体工商户的任何合法资料(我们相信可以在贵池工商分局查询到该工商人员发现所谓违法事件在该时间段该路段的该个体工商户营业资料,然而该案件中对于该个体工商户营业资料未提一字,属于明显的故意漏过本地经营者,该行为直接误导法院执行裁定,达到处罚外地生产厂家的目的。贵池工商人员巡查按照程序首先是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即便是产品存在问题也会立即检查该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然而法院卷中居然只字没提本地经营者的法人资格。工商人员所查到的经营者营业执照也没有放入卷中,同时卷宗中虽然提到了该经营者自己印刷的宣传材料,但是后来的处罚书和提供的法院案卷资料中却故意避开了本地经营者。
理由二:贵池工商533号案件处罚决定书存在“虚假”:误导法院裁定!
贵池分局在提供给法院的贵工商处字(2009)第5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使用了“青岛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内未给与陈述和申辩”字样,而如今给青岛半岛都市报等媒体的回复中却提到青岛公司给与贵池分局工商人员有过多次陈述和回复,并说到青岛公司提供了电话回复和证明资料(实际上是多次书面证明和传真)。与该处罚决定书内容存在明显违背。这足以证明该处罚决定书的做出和依据都存在严重缺陷。贵池工商533号处罚决定书存在“虚假成分”。同时工商提供给贵池区法院的卷中也有人恶意或非恶意删除了青岛公司的所有陈述和证明证据。处罚决定书提到“青岛公司没有给予陈述和申辩”,属于明显工商人员扭曲事实。办案人员提交给法院的卷中中我方提供的证据和所有陈述申辩都被拿走,直接导致了执行案件法院程序的错判,误导法院裁定。
(这个错误在贵池分局给媒体的回复中已经承认:青岛公司曾经多次联系池州工商所并提交过资料)。青岛公司在2009年12月28日 2010年1月15日期间多次书面传真和电话联系:05662617906 05662617909 05662617931 05662617930 05662617907联系手机13645660121(青岛投诉对方后 停机)13866576288 13856661266我们认为相信这么多联系次数,肯定会留下电信部门的传真和通话记录,而不是决定书中的“没有陈述和申辩”。
另外的一个事实是青岛公司从未委托经销商提供青岛公司的营业执照,因为经销商是独立法人,有自己的营业执照。当然他也可以从网上打印出我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我方委托经销商曾经提供过的资料是我方发送给池州工商所提供的证明资料——也即是“青岛公司央视报道的真实证明”。书面传真到了池州工商所后,当时我们也给经销商提供了一份,委托其送到贵池分局池州工商所。贵池法院卷宗资料显示,该所工商办案人员没给法院提供青岛公司的所有陈述和证明资料,为贵池区法院提供了欠缺的虚假的案件卷宗资料。
值得一提的是青岛公司因为接到池州工商所丁邕电话后,并不敢确定是不是自己公司的产品和包装,怀疑该工商所查是仿制仿冒品,申明市场多有仿冒品。同时多次电话和书面传真要求贵池工商池州工商所提供证明证据材料,但是对方却未给予提供,只在电话中要求过去再商议,该部分陈述和事实也从未在贵池工商分局提供给法院的卷宗中给予任何文字体现。
另外该案件缘起可以归结为:青岛公司曾投诉该工商人员手机13645660121持有人(丁邕),投诉到池州工商所所长吴非那里,说对方工作人员说“罚款高不要紧,过年了,有事好商议”,后来该机很快停机,另外查处的本地当事人已经说处理完毕了。该工商所所长吴非称“你等着吧”。后来随即出现处罚依据完全错误的处罚决定书,以及提交资料不完整的法院执行卷宗,最后导致天价罚款冤假错案。
理由一:贵池工商533号案件 行政处罚书行政处罚依据明显错误:
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执法处罚依据,只能是法律、法规,文件、申明不能作为执法处罚依据。法律对适用对象、范围等均有立法、司法解释,不依靠任何文件、“申明”,自己发个文件,法律就必须保护,是对法律的亵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必须符合法定要件,才受法律保护。而贵池工商533号处罚书中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描述“误导他人的虚假宣传”。请问青岛公司何来虚假二字?因此本案执法依据还是回到处罚书提到的“央视专题报道”说法贵池工商认定虚假,而现在贵池分局在2011年1月给青岛半岛都市报等媒体正式回复中承认“央视报道属实”。
贵池分局给青岛某报纸媒体回复说,处罚适用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处罚书中引用的央视通知风马牛不相及,明显自相矛盾。中央电视台不是国家机关,其发布的文件,没有法律效力,不能成为国家机关的处罚依据;央视标志与“央视专题报道”内涵外延,完全不同,就象工商标志与工商通知,泾渭分明。专题报道是客观事实,使用合情合理合法。
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显示:贵池分局在提供给法院的贵工商处字(2009)第5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证据是央视网站一个网页打印件,首先该央视通知不是法律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其次我方央视报道为铁证事实(已经传真给工商所多次,最近的贵池工商分局给媒体的回信中承认报道确实是事实),所以该处罚认定事实完全错误。需要指出的是:作为行政执法者,贵池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明显对于央视的通知理解严重错位。央视该通知提到“不得擅自使用”指当时央视广告2006年针对“央视上榜品牌”一事的声明,此时央视广告部表示:“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央视上榜品牌”的称号或证书”。国家工商局曾于1999年9月发布通知,明确规定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也是针对当时的上榜和排名等违法行为。
而现在的案子中,青岛公司与央视广告部无任何关系,青岛公司与央视栏目为“报道和被报道关系”,从未使用“排名”和“上榜”等通知禁止行为。贵池工商在正式回复中也承认青岛公司的央视报道为事实,所以青岛公司并不存在任何虚假和误导成分。严格遵循了广告法中的“真实”原则,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更多资料:
http :tianzaia。blog。tianya。cn
http :www。xici。netd141067190。htm
句句是事实 负担法律责任
贵池工商承认报道属实,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退还了7万元。但是池州贵池工商局和贵池区人民法院对于申诉人多次全部退款的申诉均依然不给予全部解决,目前仅仅退7万元,尚有8万元没有退回,强烈要求退回全部违法所得。
关注 纠正贵池工商违法执行申诉书 申诉事项:
纠正(2010)该行执申字第0053号执行案件错误申诉人青岛公司对安徽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0)贵行执申字第0053号执行裁定书,申诉人认为违法明显,
青岛公司已经对两级法院和池州工商局提出贵池工商533案件申诉多次。工商局和两级法院依然没有下文?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1-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