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之真假白薯(1)
   交款人就交养老保险吉林市社会保险局給三无票据一案,2009年8月20日依法向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查阅吉林市社会保险局提出的书面答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遭到经办本案的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与监察处陈先生的拒绝。在与其交涉过程中陈先生表示看不明白交款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中的理由和证据,并提出他要給交款人重新编写理由。那么陈先生究竟是看不明白还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若是前者,对其岗位而言称之谓白薯并无言过其实,其若能审清判明那将是复议申请人的万幸。若是后者,其意欲何为?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已经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由于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陈先生应以本案的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理本案,请勿胡编乱造。
   以下交款人公开提交的《复议申请书》和《复议申请书附件2:申请复议的理由和证据》,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为理解方便只是将申请人替换为交款人,被申请人替换为吉林市社会保险局。
   “复 议 申 请 书
  申 请 人:吉林市半导体器件二厂178 名职工(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参见所附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提交的附件5)
  被申请人: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韩立龙 职务:局长
  地 址:吉林市船营区福绥街1号楼 邮政 编码:132012 电话:5070069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09年5月 12 日作出的吉市社保复决字(2009)第7号复查决定书(附件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下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下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6,9,11,13,15条的规定及被申请人的告知(见附件1)现申请复议。”
   (说明,此贴上接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绝“查阅”为哪般?(3))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