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中央明察并纠正这一误区!!!
  吉林省政府强奸《国家信访条例》和《国法函(2005)253号》法律!中央不让法院管?谁来管??所以地方政府才敢不断制造“冤假错案”!才敢公开强奸国家法律和政策!不判刑和“开除公职”,他们才更敢胡作非为!地方政府行政胡、乱作为才会层出不穷! 上访案件只会增多!请中央明察并纠正这误区!让《行政诉讼法》真正依法治国!!
  “上访人”有新证据就是不给“重新审理”!吉林省教育厅和信访局公开强奸《国法函(2005)253号》法律和《国家信访条例》!应法办并撤职张柏军和兰宏良!
  我是33年的长春访民刘卫民,男、59岁、中共党员、工程师职称。现在转制后的民企工作。
  我投诉教育厅长张柏军和吉林省信访局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然强奸《国法函【2005】253号》文件和《国家信访条例》及历史事实的“行政乱作为”的行为!
  具体事实见教育厅2009年10月22日(经省信访局审查多次后)给我的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不再受理告知书》:“根据《国法函【2005】253号》文件的规定: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已经办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不再重新受理。”那么请问:办结后又重新出现了“新的事实或理由”,教育厅和信访局为什么非强奸该项法律和《国家信访条例》非不给“重新审理”呢?请看以下由红头文件组成的事实:
  首先:请看2003年10月20日省信访局的“办结”文件即《吉信复字【2003】6号》红头文件“关于刘卫民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中的结论:“刘被学校开除学籍,不属错案,因此不涉及补发工资、恢复工作等问题……。”
  其次:再看“省信访局办结后”新出现的两个“新的事实或理由”:第一个 就是2003年12月8日原判法院在《关于申请人刘卫民请求国家赔偿一案的处理意见》的法律公文中明确承认我案是“错案”!即“本院对刘卫民错判”;而第二个“新的事实或理由”是在省信访局“办结3年后”的2006年10月30日吉林农大以红头文件(吉农大字【2006】278号)“撤销1983年12月5日做出的开除刘卫民学籍的处分,承认两证”。
  综上:正是上述这两个“新的事实或理由”的出现才标志我的“错案”才已彻底平反!
  也正是根据《国法函【2005】253号》文件的规定:虽2003年10月省信访局已办结了我案,可后来出现了这两个“新的事实或理由” ,教育厅和信访局就应该根据该法律文件给予“重新受理”的我案,直到今日这两个部门就不给“重新受理”!而非要勾结一起公开强奸《国法函【2005】253号》文件和《国家信访条列》、《国家赔偿法》及《国家人函【1999】177号》文件!公然“行政乱作为和胡作为”!正是有这两个“新的事实或理由”,才能依据《国家赔偿法》和《国家人函【1999】177号》等文件,恢复我大学毕业时所分配的省农牧厅的行政或事业编制工作,学有所用。既有法律和事实的依据,合理又合法。可教育厅和信访局非要自取其辱,硬是公开强奸《国法函【2005】253号文件和《国家信访条列》《国家赔偿法》及《国家人函【1999】177号》等法律!公然“行政胡作为和乱作为”!请看我案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一、《国家人函【1999】177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明文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核实确被错判犯罪的(且行政处分撤销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按《国家赔偿法》中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二、《国家赔偿法》中更明确规定:“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恢复我判刑前所分配的省农牧厅行政或事业编制工作、学有所用,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清清楚楚,是完全可以“恢复原状”的!再者,重新分配或调转到农牧厅或教育厅及吉林农大畜牧专业部门工作是完全能够做到的!
  三、 可作为教育厅和林业厅一把手的张柏军和兰宏良(当时的省信访局长)熟知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而非要强奸法律和政策!非要“行政乱作为”! 这是全国最典型的“行政乱作为和胡作为”的案列!应通报全国!这种教育厅和信访局相关人员相互勾结“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肆意践踏强奸党的组织纪律、国家法律政策和历史事实的“行政乱作为”!必须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处!方能永绝后患!
  最后:我的上访要求是:
  1、恢复我判刑前所分配的省农牧厅行政或事业编制工作,学有所用;
  2、由吉林农大赔偿我“吊销两证、开除学籍”至今33年的的名誉和精神损失;
  3、由吉林农大赔偿非法转移我人事档案所造成的费用和精神等损失;
  4、农大应赔偿我上访34年患“烟雾病”和“糖尿病”的后半生治疗等费用。
  后附:
  1、吉教信办字【2009】1号文件。
  2、吉信复字【2003】6号文件。(见后附材料的正反两面)
  3、吉农大字【2006】278号文件。(见后附材料的正反两面)
  4、南关区法院(关于申请人刘卫民请求国家赔偿一案的处理意见)文件。
  5、吉林农大畜牧兽医系1983年7月27日“取消大学毕业资格”的报告。
  6、国家人函【1999】177号文件。

  申诉控告人:吉林农业大学1983年应届毕业生刘卫民
  电话:13943074303
  201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