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看到一些网络言论,与《半月谈内部版》2020年第7期刊登的并由新华网和搜狐网转载的半月谈杂志社毛振华同志《物业不应是城市“火药桶”》一文有关,尽管该文对于目前物业服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较为客观的阐明,但是认为“在没有找到更好的替代服务方式之前,物业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只能说明毛振华同志的观点片面思维僵化,也容易被某些居心叵测的人加以利用。

  至于抗疫成果的取得,首先是中央领导的正确决策,更是广大群众的自觉配合,还有大量治安人员和志愿者的主体参与,绝对不是物业公司的什么功劳,相反只是说明平时他们太无所事事了,此刻倒是由于政府布置不得不配合,显得有些积极罢了。如果确实有什么物业公司的先进事迹,作出了什么突出贡献,毛振华同志可以列举。

  市场中物业公司数量本来就很多,这家不愿意干还有别家能干,如果物业公司抱团不干,难道业委会自己不能直接跟保安、保洁、绿化养护公司直接签合同吗?如果这些公司也不干,保安、保洁从业者自己要工作吧,业委会直接与劳务外包公司签合同好了。难道业主还怕会被物业公司挟制不成?因此物业公司的替代服务方式目前完全存在可行性方案。
  可问题在于既然有这么多现实矛盾,物业公司已不值得信任的情况下,业委会不仅没有积极设法更换物业公司(完全可以以未按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为由提起诉讼撤销合同,并强制执行物业公司搬离),还是习惯于也更偏好于,仍将小区所有物业管理工作进行全权委托,这恰恰说明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关系普遍暧昧才是当前群众反映问题强烈的的症结所在。
  我们国家鼓励的是劳动者,而不是承包商,现在的物业公司只是承包商,他们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单项服务外包合同或者只是雇佣外来劳动力干活,回头再让业主付钱,说穿了就是包工头而已,可如今权威媒体竟然还发声对于包工头这种剥削模式表示支持(应予注意国家住建部对于物业公司的资质认定已经废止),显然不仅没有准确把握问题的根源所在,相反还错误引导了社会舆论方向。

  即将于明年实施的《民法典》已经将《物业服务合同》明确为一种合同关系,那么物业费的支付纠纷性质也就是一种经济合同纠纷,对于民事主体间的经济纠纷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无论物业办和居委会均不应对具体纠纷作过多介入,故毛振华同志所提及的“将物业普遍存在的违规操作关进制度规范的“笼子””,这里的“制度规范”首先是指司法诉讼对于业主权益的基本保障,其次才是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且这种职权主要体现为对物业公司的行政处罚,而非现行采取的督促纠正。事实上党中央早已将物业公司定性为涉黑涉恶组织形式的一种,而当地政府基层组织长期以来基于综治维稳思路对于物业服务纠纷解决的过度干涉和依职权习惯处置,相反客观上倒成为某些物业公司得以恶习不改的“保护伞”。
  至于近日有些网媒大V接连呛声物业公司“不可取消”“不可撤除”,正好说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制环境不断健全,某些物业公司的老板惶惶不可终日。试问这些枪手既然这么重视中央层面的宣传表态,可以挖空心思的引用刊登于半月谈杂志中的“在没有找到更好的替代服务方式之前,物业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一句话,怎么不对“在物业服务行业领域进一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的政策精神也加以展开论述呢?

  毛振华同志一文见
  http :www。banyuetan。orgjrtdetail2020071310002000331349915945760354272225401。html
  http :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0 0713c1126229730。htm
  https :www。sohu。coma405767700260616

  该观点目前还被某些大V广为引用,影响不断扩大,以致似乎将要成为物业公司狡辩自身有理的歪说谬论,相关网帖包括:
  物业要“取消”?央媒做出回应,新规下,“3个权益”业主要知晓
  https :www。sohu。coma429456728120338624
  物业该全面取消?官媒正面回应,新政下,业主将获一笔收入
  https :3g。163。comdyarticlecambrianFRDRVFUV0539F89Y。html
  物业“全取消”?央媒30字回应来了!专家:取消后生活无法自理
  https :dy。163。comarticleFRHUF4QQ0515TSVV。html;
  明年开始,物业“全面撤除”?国家“新标准”实施,央媒30字回应
  http :www。banyuetan。orgjrtdetail20200713100020003313499159457603542722254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