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留学归国硕士,近来本人和国企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上海各级法院审理,通过本案本人充分认识到了国内法院的枉法行为,和目前国家推行的全面依法治国方针完全背道而驰。

  该公司认为本人不符合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这种理由明显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仲裁依法裁决了恢复劳动关系,但之后法院先是认为公司在辞退本人后岗位又安排了人而无法恢复劳动关系,后又认为单位不愿意恢复劳动关系,均没有引用任何法律规定,完全不依照法律判决,属于明显的枉法裁判。本案法律规定非常明确,发生这样的枉法行为实在令人匪夷所思,依法治国一直在强调,怎么得不到执行?

  劳动关系非常特殊,关系到劳动保障和社会稳定,各国政府都严格监管,劳动关系只要能履行就必须履行,没有特别重大的问题不可能解除。

  本案法官名单: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丁婧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叶兰 许鹏飞 任文风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马红 程小勇 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