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今年因交通行政处罚案起诉(因先前起诉材料被闵行区法院故意退回)和物业服务纠纷案上诉分别于3月27日、4月22日和6月23日三次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发现了奇怪现象:
  只要是律师(哪怕是未取得执业资格的见习律师)均无需安检即可直接进入大院内主楼,而当事人则必须接受严格安检,之后安保人员会告知去旁边侧厅的1号窗口。

  照片一为安检入口和侧厅的外部照片(网上预约的人员可以从左边玻璃门进入,而上方悬挂醒目的“诉讼服务中心”红色牌匾的右边门因铁栅门关闭现无法通行)


  


  照片二为照片一中的左边玻璃门进入过安检后,通向旁边侧厅的通道

  

  起初本人以为侧厅的1号窗口就是接收起诉材料的受理窗口,可工作人员只是进行了简单信息登记,并不查阅材料内容,就说让本人自行回去找闵行区法院院长(明显是推诿,普通群众怎么可能找得到基层法院院长呢),后来又把本人转至5号窗口(后来得知是信访窗口),接下来简直就是胡诌瞎扯,也不听取本人向中院提出起诉的依据(包括行政诉讼法第52条)和期间发生的具体情况,该信访人员从头至尾坚持认为闵行区法院退回材料的作法是正确的,要么你按照闵行区法院的意见,要么你不起诉算了。因为之前本人去闵行法院信访时,获知与我电话联系并退回起诉材料的黄姓经办人员并非是立案庭的,已经对法院立案工作有所疑虑和警觉,所以此刻也多了些留意,本人便问他是不是立案庭的,他说这是我们法院内部的事情,刚说完他感觉好像说漏嘴了,又说跟你解释这些干吗呀。
  有了3月27日和4月22日的经历,在(2020)沪0117民初5983号物业服务纠纷案对于本人的反诉事项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后,本人直接将上诉状邮寄至上海一中院立案庭,基于慎重起见,又预约了6月23日的一中院立案。结果安检人员依然告知本人去侧厅1号窗口,这次工作人员已经轮换,本人说明相关情况后,该位男性工作人员说“你邮寄材料不就是不想让我知道吗”“都邮寄了你还过来干么呢,又没有通知你来补正”,本人回答“我是来确认下的,不是你们担心我受人指使被人利用吗”。从该次对话中,本人基本可以确定,1号窗口的办事人员不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否则他怎么会认为当事人邮寄材料的目的是为了绕过他呢?
  因为几次与侧厅内的工作人员接触下来,总体感觉他们对当事人怀有成见且办事出于为难应付,所以这次从侧厅出来后,我当面询问安检人员,当事人为什么不能和律师一样,允许进入主楼去提交立案材料?安检人员表示这是规定,告诉本人有异议可以给监察室打电话,于是本人当场便进行了联系,通话录音已上传(百度网盘下载后可播放):https :pan。baidu。coms1QHjiLb94qkwKUbR33OR7Iw 提取码 : 2a2d

  9月3日因阅卷需要本人被准许进入了大院内的主楼(沿主楼台阶上行,进入玻璃移门后的是二楼,之后坐电梯才能到一楼的档案室),刚过玻璃移门时本人惊奇发现右侧有个小厅,门口赫然挂着“诉讼服务中心”的金属标牌(如照片三所示),至此本人才恍然大悟,原来这里才是递交立案诉讼材料的地方。

  

  联想到3月27日和6月23日,本人明明在安检入口处进行了签字登记,也去过了旁边侧厅的1号窗口,可随申办APP的立案预约记录却显示为“已过期”,即上海高院的12368平台认定为本人预约成功却没有前往法院(4月22日虽显示有办理,但肯定不是立案庭操作的,而是信访人员操作的,当时实际情况是拒不接收本人的起诉材料,至于内部记录是否准确客观则无法获知),那么每次安检人员告知本人要进去的这个侧厅到底是什么场所呢?尽管从外面看关闭的铁栅门上方悬挂着“诉讼服务中心”红色牌匾,但仔细观察通向侧厅的通道(照片二),却发现没有任何场所标识的信息,倒是墙上贴有《信访条例》等内容,总算明白了,原来这里是信访接待的,根本就不是立案的,一中院的诉讼服务中心老早就搬到主楼里面去了。侧厅从外面看以为是诉讼服务(不过此门关闭),而过安检从旁边通道进入却变成了信访(不挂明显场所标识),律师来了直接绕过,当事人来了则安排“踩雷”,这个“假雷音寺”的迷惑性也太强了吧,当事人明确选择司法诉讼途径却被引向了信访流程,这无疑是预先设计套路来欺骗误导当事人嘛,可见上海一中院系统存在极其错误的思想立场问题。

  当事人去法院自然是要求立案审理的,可现实情况是诉讼程序根本不让进,刚迈进法院大门信访就直接介入接管了,提前获知当事人的案情信息和证据材料之后,通常会跟你瞎扯一通让你打道回府,再通知你所在地的基层政府,由其出面劝阻化解,美其名曰防范过激行为发生,即便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信访人员不得不接收立案材料的,之后也很有可能是通知当事人按诉前调解办理了事,反正就是没有进入正式的立案流程,这样就算当地人大或上级组织通过巡视制度对于真实的社情民意也无从知晓;如果当事人主张权益的意志属于坚决,不同意诉前调解的,那么在正式立案审理前当地政府部门或领导也能有充足时间准备意见,以法院副卷的方式干预判决结果,而且还可以推脱混淆为是当事人自己向信访部门表达过诉求的,所以有关部门关注此案了,如此操作,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还有可能获得公正的判决结果吗?真可谓是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时代背景下,面对群众逐步认同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必然趋势,当地基层政府出于自身综治政绩考虑,开始由简单粗暴的武力截访积极转变为对公民诉讼权利的“文明”拦截,究其本质仍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

  由此可知,上海一中院立案庭竟然集立案、诉调和信访职能三位一体,也不清楚究竟是法官从事信访、调解呢,还是信访和调解工作人员办理立案?如此人员混杂职能混淆,究其本质是出于蓄意对抗登记立案制改革的企图,便于实施“截诉”非法行为(包括刻意引导当事人进入信访流程和故意寄回起诉材料不予受理)。目前上海一中院系统对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处置流向,并非是根据当事人意向和具体案情,而是取决于立案庭和当地政府部门的主观意愿,这无疑是在程序源头设计和操纵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

  对于当事人坚持二审上诉的,上海一中院只能立案,但既然已经取得有关部门的信访意见,为了阻截案件交办进入实质性审理,立案庭法官则甚至不惜“亲自上阵”搞审判,试问立案庭都能审判了,那法院还要审判庭干吗呢?难道还要倒退二十多年回到上个世纪的“立审不分”吗(不过估计立案庭审判长应该是上世纪参加工作的)?这真是上海一中院立案庭自编自演的“截审”大笑话。

  经本人了解,(2020)沪01民终13125号案的独任审理法官刘佳所在工作部门为上海一中院立案庭(判决书上出现的另两位法官潘兵、娄永皆属于立案庭),按惯例物业纠纷案件应归该院民二庭审理,可令人费解的是,立案庭的法官不是交办案件而是自己直接审案了,这首先就表现为立审不分,更何况只用两个工作日就审结了,这到底是想审案呢还是根本就不想立案呢(本人不得不怀疑,该案判决书在12月11日开庭前都已经成文,只待开庭形式过场便向法院办公系统作提交了事,因二审不存在不予受理的说法,上海一中院立案庭只能采用这种变相作法迅速了结二审程序,即立而截审或立而不审)。

  (2020)沪01民综8088号案的独任审理法官盛萍(裁定书上只出现一位法官)也同样是一中院立案庭的,该案的审结更是极其离谱,在立案后法院并没有向本人寄送立案相关材料,期间本人根本无从知晓该案的审理形式和审判人员组成,自然也无法表达自身意见和提交必要证据。直至二十多天后,突然收到已经结案的短信通知,本人感到十分奇怪,便在12368平台预约查档阅卷,经查询才得知审理法官的姓名是盛萍,这简直就是在搞审判神秘化嘛,当事人毫不知情竟然就有判决结果了。

  信访人员以诉前调解为名在操作层面堂而皇之的插手司法程序,表面上看似乎合情合理,其实却是各方心照不宣对于当事人的“预先安排”,法官有了政府部门的意见作为背书,不仅直接省却了查案判决的工作强度,而且还没有了承担错判误判责任的后顾之忧;相关政府部门不仅可以掩盖当地带有普遍性质的矛盾冲突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并取得所谓综治维稳的政绩,而且还借机以司法文书的形式强化自身对于某类社会问题的处置意见;至于律师(其接受司法局注册管理,当事人打12348电话咨询,肯定会被问居住区域并进行登记)更是喜欢按已有类案案例的审判思路出牌,不仅可以颇为符合法官的口味,而且因胜诉率高还能获得所谓知名度,于是本应辨明是非查明事实的公开公正审理,演变成为圈内各方预先按套路协商处置的庭前定案, 开庭审理无非只是作秀般的形式过场而已。如此以来公民的正常诉讼行为被严重妨碍,当事人对于合法利益的主张被肆意排斥,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接受潜规则套路所安排的结局,反而会被施加承担“惩罚性”的单方面不利判决结果。(由此可以理解,为何坊间传闻老百姓自己打不赢官司)

  可问题是,上海一中院和当地政府的这番“神操作”真的能是“万验灵丹”吗?以常见的物业服务纠纷为例,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矛盾为何会越演越烈,以致成为“城市的火药桶”呢?实践证明未能查明事实真相的盲目调解, 只能是属于形式主义的“和稀泥”,浪费人力徒劳无益,既不能揭示矛盾发生的深层次原因,社会问题焦点并未得到有效缓解,又无法辨明双方的各自责任,相反倒可能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的隐蔽存在。在当前实行立案登记制和司法管辖与行政区划相分离(排除地方因素干扰)改革的时代背景下,一中院系统继续沉浸于以当地政府信访意见作为法院裁判结果的歪风习气,实质属于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抗拒司法体制改革历史进程的顽固表现。

  应当看到,无论法院副卷保密原则、还是信访制度均形成于建国初期的五十年代, 当时的国家治理模式是与特殊的政治环境和政府机关的廉洁正气相适应的,但是此后五六十年间随着各种社会综合因素和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转变,这种以行政职权理念为主导的治理框架体系已经越来越显露其固有的弊端,比如司法审判结果和信访答复意见就容易因个别政府部门或领导同志的片面认识和主观意志而发生改变,尤其对于民事案件和民生诉求的处置机制而言,其轻易冲破公平正义的底线对社会公众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绝对不容小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就是要将行政权力关进法律制度的笼子,消除各种干扰和妨碍法治社会顺利建成的阻力。因此本人认为,若因案情处置需要有关部门的交换意见、领导同志的批示批复并作为裁判决定依据的,审结前应当作为特殊例外报请省级高院核准,卷宗归档后应报最高院备案;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或向人大、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投诉、控告的,检察机关可以调取民商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法院副卷,人大法工委和纪检监察部门可以调取除涉及国家机密以外的案件副卷,以建立强力有效的院内审判约束和院外审判监督制度。 另外对于目前政府部门的信访工作人员介入具体案件的司法诉讼流程,其行为作法和意见表达是否得当,人大或纪检监察也应当根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问责监督,以切实保证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不轻易受到院外因素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