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沪01民终13125号案应由合议庭审理,但12月11日法官刘佳以录音代替笔录方式按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已经违法了民事诉讼法规定,而后由12368平台发送短信,显示已于12月15日审结。
  对于该情况,本人已予发帖揭露:http :bbs。tianya。cnpost 41 1276447 1。shtml

  只用两个工作日,能让人相信是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结的?对于本人上诉状(共13页)中的理由和观点,你能够进行反驳吗,否则作出判决的行为只能证明你的主观偏执任意妄为。

  更何况12月11日本人当庭还提交了四份调查取证申请,谁会相信你在两个工作日内能完成调查工作,是不是调查内容颠覆你对物业服务纠纷案情的认知了,是不是担心牵扯人员太多你不敢调查了?(设问请回答)

  第一份调查指向一审合议庭虚假陈述,滥用心证。对此本人已于12月4日以12368平台留言告知法官刘佳,需要由一审合议庭或物业公司出示物业合同原件,试问你依法通知他们了吗?12月11日他们出示了吗?本人再次以书面形式提出调查取证,你取得合同原件了吗?

  

  第二份调查指向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业主移交停车费收入的分成。物业公司的代理律师始终认为对提供服务履行合同情况不需要提交任何证据,西南名苑每年公共停车位收入至少30万,十多年来按比例业主至少也能分成200万,如此巨额资金被挪用,法院居然认同物业公司不需要进行任何说明,完全属于包庇物业公司的严重违法行为,而且更荒唐的是还判决业主需全额支付物业费。

  

  第三份调查指向与物业公司存在共同利益关系的业委会、开发商、纪百珍、朱良水等以提供言词证明(未出庭)方式在一审过程中相互串通作伪证,构成妨碍司法行为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并且物业公司、业委会和开发商三者构成的共同利益关系链正是侵害业主利益各类事件发生的根源。

  

  第四份调查指向上海一中院对于小区业主表决程序的合法性缺乏明确认知,在所谓业主撤销权类案的审理思路中并没有清楚认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身需要按实质意义的“双过半”标准通过的,且上海市房管局制定的2015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内容属于其超越行政职权的违宪行为。

  



  本人特别指出,上海一中院在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理中一直未将物业合同视为“无名合同”的一种形式(或《民法典》“典型合同”的一种形式),即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审理,因此其审判思路的基点是错误的;并且上海一中院未能正确理解业主属于物业合同的实际当事人,具有合同抗辩权和撤销权,因此所形成的有关业主撤销权类案的逻辑论述相当混乱,充其量只是其自行制定的内部标准而已,其科学性(案例选取和归类是否得当)和合法性(应向人大和社会各界广泛征询意见)都无法成立,实用价值十分有限。从本人自身感受而言,上海一中院目前大张旗鼓推行类案审判方法的背后,不排除其妄图利用所谓集体意见(避免法官个人被追责)和其恶意利用二审终审制,以司法体制改革之前的老旧案例为样本搞审判“二轨制”,折射出的是其固执已见不愿正视历史错误的顽固态度。诉讼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当时或现行的法律法规,指出上海一中院类案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体系中的主要错误,并予以针对性驳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