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0年2月27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奉贤交警支队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换证仍驾驶机动车),可是闵行区法院曹姓工作人员却滥用释明制度,非要本人划去第三项诉讼请求事项,本人认为其作法属于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故坚决不同意,3月24日闵行区法院以所谓书面告知书形式(并非法定的裁定书)退回起诉材料。

  闵行区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事实,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违纪情形。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对此3月27日和4月21日本人两次就闵行法院立案庭未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并退回起诉材料的违法行为和强硬作法至闵行区法院进行当面信访反映;并于3月27日和4月22日两次至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立案,但受到安检人员的错误引导和相关窗口人员的无理刁难随意处置,致使本人无法进入立案大厅递交起诉材料。相关情况参见本人此前发布的另帖:http :bbs。tianya。cnpost 41 1276562 1。shtml

  2020年9月9日本人通过EMS再次向上海一中院邮寄行政起诉材料,并附有5页情况说明,明确指出“自本人于2020年2月27日邮寄递交行政起诉材料后,时至今日闵行区人民法院既未立案又未出具裁定书,因此本人决定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是10月12日收到的12368平台短信显示,闵行区法院将该案立诉前调解案件,案号为(2020)沪0112行诉前调34号,即上海一中院收到本人起诉材料后发生工作过失,向闵行区法院转交材料导致该案出现错误管辖。对此本人先后于10月14日、10月22日和 10月26日三次与闵行区法院行政审判庭进行电话联系说明情况,并于10月17日寄送书面管辖异议申请。令人难以理解的是,闵行区法院竟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并未向上海一中院依法移送管辖,在终止诉前调解程序后,又于11月12日将该案立为(2020)沪0112行初896号,故本人不得不于11月15日在12368平台留言联系法官,又于12月30日再次寄送书面管辖异议申请。但直至2021年1月5日,本人接到闵行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奉贤审判点袁姓法官助理的电话告知,合议庭不接受本人的管辖异议申请,本人表示口头告知不具备法律效力,合议庭认为管辖理由充分适当的,应当作出书面裁定。

  11月15日联系法官的留言内容截图

  
  
  

  12月30日第二次寄送的书面管辖异议申请

  
  
  

  3月24日闵行区法院退回起诉材料时的书面告知书

  
  


  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就是实现司法管辖和行政区划的相分离,以克服法院裁判结果受当地政府意见干扰的历史弊端,显然行政诉讼案件本身因被告地位的特殊性,其司法管辖更应顺乎时代潮流着重先行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发【2019】8号的五年改革纲要文件中,将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表述为“围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改革完善行政审判工作机制,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服务和保障“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案件管辖机制,完善案件管辖标准及类型,优化行政审判资源配置。”
  http :www。court。gov。cnfabu xiangqing 144202。html

  现在上海一中院授意闵行区法院管辖或者闵行区法院执意强行管辖,均属于明显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非法行为,其主观意图正是出于对司法体制改革触动既得利益的顽固对抗。对于上海一中院系统蓄意侵害普通群众的诉讼权利,丧失公平正义的立场信念,数次违反立案程序的恶性行为,本人将履行宪法赋予的公民控告权,依法提起检察监督和纪检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