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办法,发帖不能超过4500字,只能搞成上下集了
  
  续:然后,再看一个《公告》:
  昆明市加快城镇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公告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3】173号)文件中“目前尚未办理房改房房屋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必须在2004年6月底前将房屋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发到职工手中”的要求,结合昆明市个人已购住房土地登记发证的实际情况,为加快昆明市城镇个人已购住房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土地登记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
   4、 昆明市人民政府34号令
   5、 其它相关法规
  二、登记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取得百分之百产权的房改房、直管公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人。
  三、办理方式
   具备登记条件的权利人由单位集中统一直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也可委托具有土地登记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代办,并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办理。
  四、申请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
   1、《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调查审批表》(窗口领取);
   2、统一办理单位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3、指定代办人身份证明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原土地证书、原宗地的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
   5、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房屋建设施工平面图(建设部门批准)。
  五、办理登记程序
   土地登记申请——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土地使用权面积量算与分摊权属审核——公告——地籍图及宗地图的制作——注册登记并颁发证书——成果资料归档
  六、办理登记的时间安排
   1、2004年5月8日至10月31日集中办理房改房、直管公房、经济适用房登记发证;
   2、2004年1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办理商品房登记发证(商品房办理的有关事宜到时另行公告);
   3、2005年4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处理房改房、直管公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登记发证的遗留问题。
  七、办理登记时限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90个工作日完成(其中办理登记1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30天,地籍调查、测绘30个工作日,内业资料20个工作日)。
  八、登记受理窗口、地址及电话
   1、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五华分局
   地址:安康路五华区便民中心二楼
   电话:4154519
   2、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盘龙分局
   地址:庆云街 199号盘龙区便民中心二楼
   电话:3146259
   3、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官渡分局
   地址: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官渡分局(关上双桥路322号)
   电话:7161618
   4、昆明市国土资源局西山分局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便民服务窗口
   电话:8235784
   5、综合办公点
   1)地址:昆明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大厅(金碧路186号)
   电话:3611753
   2)地址:昆明市便民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电话:3138085
   凡属昆明市范围内的个人已购住房登记均可到上述6个窗口申报办理。
  九、收费标准
   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收费标准为: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昆明市政府34号令收取土地登记费(收费的具体标准及申报程序可在上述各受理窗口索取);
   2、中介代理机构收费按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严禁任何中介机构假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登记代理工作,违者一经发现,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十一、窗口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
  十二、监督电话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地籍处:3110620
   昆明市个人已购住房土地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3617383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
   2004年4月23日
  
  关于以上报道,据我我向业内人士了解,最迟明年年中,全省推开。这样一来。那些取得土地证后向银行做抵押融资的开发商可就“老火”喽,到时候真叫“死给天瞧”。不得不说,政府还是真心实意为我们这些小老百姓考虑的。再次高呼:万岁!万岁!万岁!
  签定正式合同的时候,要求在附加协议上签上:在取得《房产证》后215 ;215 ;215 ;天内,将正式《土地证》办理完毕并交付乙方(银行按揭也可以办证的,只不过都和《房产证》一起摆在银行,你也可以看看甚至要一份复印件啊。有什么不行的。我靠!)。如果这个时候售楼小姐开始冒汗或以各种托词拒绝签上的话,哼哼,他的土地证绝对不在自己手上,已经是抵押在银行手上了,天知道猴年马月才拿得回来。
  不用说一个字,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