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财政全额拨款在职在编事业单位梅州市大桥管理所的收费管理人员,梅州市大桥管理所是财政全额拨款正科级事业单位,是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稽机动车辆过桥费”。收费是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进行管理,收费使用省市两级财政票据,隶属于原梅州市交通局,现为梅州市交通运输局。
  2003年12月31日,梅州市政府根据粤府办【2002】10号文撤销了大桥管理所收费站。经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和市政府党务会研究,2004年6月23日梅州市政府在对《梅州市大桥管理所人员安置方案》的批复(梅市府办函【2004】72号)中明确:“市大桥管理所人员安置标准要严格参照国企转制人员安置标准执行”、“如近期省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政策出台后有具体的人员安置标准,届时可按标准进行调整”。在安置方案出台后,市交通局召开大桥职工大会宣读安置方案,在方案宣读中,大桥收费管理人员对政府、部门在从中央到地方都没有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下岗的政策依据下,就强行作出“参照”国企转制人员安置方式强迫大桥管理人员下岗的决定强烈表示无法接受、坚决反对,使职工大会在方案尚未宣读完毕即止。在此情况下,梅州市政府不顾大桥管理人员的坚决反对,将财政全额拨款在职在编事业单位收费管理人员强行参照“国企”政策,强迫大桥管理人员下岗。
  八年多来,大桥管理人员不断地到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省委省政府,直至国务院进行上访诉求。在我们上访其间,梅州政府对有后台的15名距退休年龄5年内的员工进行还原事业单位身份,享受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待遇退休安置,对其余人员则采取不予理睬的歧视态度。对政府如此不公之行政行为,我们进行了强烈抗议、示威,为此,梅州市政府邓建华、张远方副市长分别作出解决问题的批示,但时至今日均未得到任何实质性的解决。
  2004年,在没有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下岗政策的情况下,市委、市政府在梅市府办函【2004】72号的批复中,作出了“如近期省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政策出台后有具体的人员安置标准,届时可按省标准进行调整”的决定,这是政府要财政全额拨款在职在编事业单位人员等待政策的出台。近来,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的实施方案》(粤府办【2009】37号文),明确规定:“撤销收费站人员属于事业单位编制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转岗安置到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时过慢长的今天,我们终于等到了省政府的政策出台。
  政策出台后,我们再次向梅州市政府、交通局呈交了《强烈要求以政府的公信、主管部门的责任、妥善解决《大桥管理所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安置问题》的百人联名诉求信,并用书信、网络等形式向省、市各相关领导、部门反映,请求政府、交通局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在梅市府办函【2004】72号文批复中承诺“如近期省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政策出台后有具体的人员安置标准,届时可按省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的公信,主管部门的责任,依照粤府办【2009】37号文中具体明确的实施方案,妥善解决大桥管理所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安置问题。梅州市委刘日知书记在我们发送到网络书记信箱的诉求中作出了亲笔批示:“请市交通局依政策妥处,并回复来信人”。
  但是,面对省政府政策的出台、梅州市委刘书记、市政府邓建华、张远方副市长的批示,梅州市交通局的领导仍旧是百般推诿此事是市委党委扩大会议决定的,政府也不好办,还要大桥员工自己提供政策依据等等理由来搪塞;而今省政府政策出台了、市委市书记也有了专门的批示,交通局又以梅市府办函【2004】72号文中“近期。。。。。。”的时效性,政策的吻合性需由政府定夺,市委书记的批示太过笼统,对政策没有明确的指定而难于落实解决等等说法继续推诿敷衍。只是在大桥收费管理人员强烈要求下,梅州市交通局向梅州市府呈交了《关于要求解决原市大桥管理所撤站人员安置问题的请示》(梅市交字【2009】157号)的报告,再次把解决问题的皮球推回政府。梅州市交通局根本就不想落实书记和市长的批示,不想切实解决职工安置问题。
  不论是路桥收费站整合(粤府办【2002】10号文)还是成品油税费改革(粤府办【2009】37号文),都是国家改革发展的需要,撤销收费站都是政府行为。在粤府办【2002】10号方便训仅仅提出“撤销收费站人员由地方政府负责安置”,并没有象37号文那样具体明确的实施方案。在粤府办【2009】37号文中,则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省政府对于事业编制与否的人员,至今在安置政策方面仍然有关严格的界定,有关各不相同的安置方式,由此充分说明梅州市委、市政府当时所作出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强行“参照”国企转制人员的安置办法是不符合政策、不负责任的。沉冤十年八年上访“跪求” 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再次惨遭粤信复函字【2010】073“雪上加霜”的深冤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