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十分滑稽的是,卷宗中竟然有三个不同版本的《鉴定报告》,分别是《碳纤维及复合材料产业化基地项目的真实性鉴定报告(包头市公安局委托)20180320》(以下简称原始稿)、《碳纤维报告修一》(以下简称修改稿)以及公诉人当庭出示的《鉴定报告》版本,真是闻所未闻。

  这三个版本的《鉴定报告》都有9位鉴定专家的签名,原始稿和修改稿都有“杭州鉴真鉴定”水印,公诉人当庭出示的版本反而没有“杭州鉴真鉴定”水印。而且,这三个《鉴定报告》的鉴定时间也都不一样,分别是2018年3月25日、2018年3月24日和2018年3月23日。在内容上,修改稿在原始稿基础上共有301处修订,删除文字1632字,增加文字2525字,可以说改动的面目全非。公诉人出示的《鉴定报告》版本在修改稿基础上还有10处修订,增加文字134字。

  既然包头市公安局委托杭州鉴真科技有限公司鉴定,杭州鉴真科技有限公司应该是将一份完整、确定的鉴定报告交给公安机关,但现在整个鉴定报告的修改过程呈现在卷宗中,且内容前后不一样,也就是说,《鉴定报告》完全就是侦查人员修改完成的,根本不是鉴定公司做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