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警官郑德恩违纪违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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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驻省公安厅纪委监委组领导您好!
张娣现实名举报湛江市公安局故意将湛江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警官郑德恩违纪违法行为转给雷州市公安局不予受理的问题 :
一,在2020年9月23日雷公(信访)告字【2020】261号核查答复中 :法制大队以及民警等人,在2020年9月3日讨论已经决定举报人被抢劫案不予立案侦查。举报人与幸福派出所民警陈伟春的通话录音中,陈伟春说 :只是讨论决定举报人被抢劫不予立案的理由是因为证据不足,没有讨论举报人被诬告陷害等罪行。但雷州市公安局法制大队长吴琼违背讨论不予立案的理由,擅自以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为由,在2020年9月17日才出具湛雷公不立字【2020】00028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二,在2020年9月9日雷公(信访)告字【2020】241号核查答复中 :根据日前收集的证据及现场情况综合分析,认定你反映你被抢劫的事实主观没有犯罪故意。(注 :手机和现金400元是举报人自己的合法财物。)说明已经有证据证明举报人被抢劫事实,只是法制大队长吴琼错误认为主观没有犯罪故意,吴琼故意违背事实以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侦查。
三,在2020年4月2日雷公(信访)告字81号答复中 :你反映的撞车抢劫一事没有确凿证据能证实,为此幸福派出所暂将此案作为治安案件进行受理查处。在2020年9月23日雷公(信访)告字【2020】261号核查答复中 :幸福派出所在2020年1月20日将暂此案受理为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后转为刑事案件受理,已经向你出具了报案回执和案件受理回执(张娣被故意撞车,伤害,抢劫案。)这直接证明了举报人是被诬告陷害的。受案登记表文号为 :湛雷公(幸)受案字【2020】00053号。这次说明幸福派出所已经有确凿证据证明举报人被抢劫犯罪事实,才将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受理的。但是湛江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主办警官郑德恩故意不采用举报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幸福派出所调查取回来的证据。在2020年12月16日湛公刑核字【2020】16号,主办警官郑德恩为了包庇罪犯故意毁坏财物,抢劫,包庇,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事实,维持雷州市法制大队长吴琼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错误刑事复议决定,不予立案侦查。
四,在幸福派出所已经有确凿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下,湛江市公安局为了包庇郑德恩警官违纪违法的问题,故意转给没有权力管辖的雷州市公安局不予受理。希望纪委监委领导查明事实,还给法律尊严与正义!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