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包庇郑德恩与吴琼涉嫌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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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驻省公安厅纪委监委组领导您好!
张娣实名举报湛江市公安局为了包庇法制支队警官郑德恩与法制大队长吴琼违纪违法行为,以建议举报人申请立案监督为由不予受理的问题 :
一、在2020年9月9日雷公(信访)告字【2020】241号核查答复中 :根据日前收集的证据及现场情况综合分析,认定你反映你被抢劫的事实主观没有犯罪故意。(注 :手机和现金400元是举报人自己的合法财物。)这说明已经有证据证明举报人被抢劫事实,只是大队长吴琼错误认为主观没有犯罪故意;在2020年9月3日、9月4日举报人与幸福派出所民警陈伟春通话录音中,陈伟春说 :只讨论决定举报人被抢劫案不予立案的理由是因为证据不足,但吴琼故意违背讨论不予立案理由,擅自以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为由,在2020年9月17日才出具湛雷公不立字【2020】00028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二、在2020年4月2日雷公(信访)告字81号答复中 :你反映的撞车抢劫一事没有确凿证据能证实,为此幸福派出所暂将此案作为治安案件进行受理查处。在2020年9月23日雷公(信访)告字【2020】261号核查答复中 :幸福派出所在2020年1月20日将暂此案受理为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后转为刑事案件受理,已经向你出具了报案回执和案件受理回执(张娣被故意撞车、伤害、抢劫案)这直接证明了举报人是被诬告陷害的。受案登记表文号为 :湛雷公(幸)受案字【2020】00053号。这次说明幸福派出所已经有确凿证据证明举报人被抢劫犯罪事实,才将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受理的。但湛江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主办警官郑德恩故意不采用举报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幸福派出所调查取回来的证据。在2020年12月16日湛公刑核字【2020】16号,主办警官郑德恩为了包庇罪犯故意毁坏财物、抢劫、包庇、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事实,维持雷州市法制大队长吴琼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错误刑事复议决定,不予立案侦查。
三、幸福派出所调查取回来的证据去哪里了?去哪里了?如果是幸福派出所故意隐匿或毁灭调查取回来的证据,驻公安机关纪委监委也应当对幸福派出所所长莫学文及办案民警陈伟春涉嫌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受理查处。
四、以上举报事项是公安机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属于驻公安机关纪委监委管辖范围。在幸福派出所有确凿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下,是郑德恩和吴琼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问题。请求驻公安厅纪委监委组受理查明事实,还给法律尊严与正义。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