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熊杰,身份证:51303119721019507X,联系电话,13696182800。
  2013年10月,朋友介绍说贵州省望谟县打易镇有村村通道路硬化施工工程。
  2013年10月26日,经朋友介绍,张鑫华安排我将施工工程保证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分别打入张鑫华、宁小玲账户。同年12月28日在贵阳龙洞堡与江苏深港土石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打易镇通村公路道路硬化施工工程》合同;甲方代表张鑫华,乙方代表熊杰。每公里包干价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总里程5460公里。介绍人昌定交、易阳伟、周承格、廖仕明、丁武峰等5人在合同签署前收取介绍费共计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
  2013年11月5日,我们施工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及机械设备,开始二泥至打旺路段进行挖、填、平整及碾压。
  2013年12月18日,公司现场负责人徐斌发出停工通知,所有人员及机械设备全部撤场,开工日期待定。
  2014年3月5日,公司通知说此项工程不能做。随后我们到望谟县交通局了解到交通局未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署《打易镇通村公路道路硬化施工工程合同》,我们前期所做工程他们不予承认。说明一开始就是一个骗局。
  2016年6月3日,我向望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合同诈骗案成立,案件号:A5223260200002016060003;2017年7月5日,张鑫华被望谟县公安局列入网上在逃人员名单,在逃编号:752232660019992017050008。
  2019年1月9人日,望谟县公安局撤销对张鑫华的网上在逃人员名单,望公法撤字〔2019〕4号;撤销原因是望谟县检察院对望谟县公安局出具书面通知,内容为《通知撤销案件书》。而张鑫华一直在逃,并为抓获,5个介绍人也未被公安机关传讯,何以撤销?
  我于2019年3月开始,分别向公安、检察层层上访,最终至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且望谟县检察院前后回复函自相矛盾。同年11月21日向国家信访局投递书面材料反映此情况,到当地就没了音讯。
  2020年7月7日,我分别向望谟县公安局局长,检察院检察长就此案疑点陈述自己观点。①江苏深港土石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黄生明,张鑫华不具备法人代表资格;②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张鑫华没有出具公司委托书;③张鑫华安排我把施工工程保证金打入他指定的账户,(张鑫华、宁小玲)而不是打入公司账户;④张鑫华给我出具的收款收据上盖的是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收款人为张鑫华;⑤在合同签署前,5个介绍人要我先给介绍费(叁拾伍万元整)且金额巨大,然后再签合同。
  现在是检察院对此案终结,公安局不理,朗朗乾坤,法制之国,“法”还在?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