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长春中院)金运珍“法官”在珠海公司一、二审没有“预售商品房许可证”和房地产“五证”等依法证据,无端撤销一审依法判决,二审枉法判决【长春中院民事判决书(2001)长经终字第202号】,裁判购房合同有效,实为合同(消费)欺诈案,却裁判欺诈者胜诉,我的购房首付款就这样被黑了。
  长春中院金运珍“法官”践踏法律的裁判,本人经过19年数十次的申诉、举报,如石沉大海无声无息,腐败分子金某珍至今仍逍遥法外。其间对我进行街道摸底、跟踪、绑架等黑恶手段,怕我说出真相。正义有时迟到,绝不会缺席,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希望有关部门查处本枉法裁判案,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维护法律的权威。
  陈先生,电话:13074365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