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吿 举 报

  控告人:匡仲平、男、63 年2月21日生、无业(脑外伤精神病)、电话:022 23716729。
  被控告人:刘庆滨、吴龙德、赵向阳、范春龙、万晓岩、小眼睛胖子、假警察7人、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东风街89号。
  被控告人:腾永华、吕文奎、刘永清,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法官。
  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109号。
  被控告人:赵伟芳、张萍(在京接访)等人,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80号。
  控告人匡仲平因诉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刘庆滨、吴龙德、范春龙、赵向阳、假警察(持有并出示巡警队长、保干、南岗分局大案组等多个胸卡证件)等7人,结成团伙利用职权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抢劫数额巨大。。。。。。致匡重残(三级脑外伤后精神病)且手段极其残忍,要求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法官腾永华、吕文奎、刘永清、赵伟芳、张萍(在京接访)等人,枉法裁判导致匡母仲淑贤(代理人)悲愤过度突发脑梗塞并发极度智能障碍(重残),祼官吕文奎等人还涉嫌多次利用职权敲诈勒索当事人钱财、多次贪污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并且有迹象证明其有明显外逃倾向;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2003】里行初字59号判决、哈尔滨中院【2003】哈行终字155号行政赔偿判决和【2003】哈行监字8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黑龙江省高院【2004】黑立通字122号《驳回通知书》;提出控告举报。
  请 求
  1、撒销上述判决和《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通知书》;
  2、重新审理并判决相关责任单位(赔偿义务机关)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哈尔滨市道里法院、哈尔滨市中院依法赔偿匡仲平和匡母仲淑贤,因其上述职务犯罪所造成地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地损失,累计伍佰捌拾叁万捌仟柒佰伍拾圆整;
  3、审查和锁定刘庆滨、赵向阳、吴龙德、范春龙、万晓岩、小眼睛胖子、假警察等人结成团伙利用职权实施的上述极其严重暴力犯罪事实,并移交主管机关;
  4、将法官腾永华、吕文奎、刘永清、赵伟芳、张萍(在京接访)等人构成严重违纪和枉法裁判重大职务犯罪的有关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和检察机关,提请审查立案;
  5、依法追究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个别领导"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和哈一专科医生于彦文"改病历"做伪证、妨碍司法公正地刑事责任;
  6、依法对有明显外逃(新西兰)迹象的裸官吕文奎,上措施、上手段。
  事 实 和 理 由
  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主要事实的证据是伪造变造的,对匡的所有证据不予质证,不依法应匡的书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反法律法规剥夺匡母(代理人)的辩论权力,未经传票传唤缺席驳回,故意遣漏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办案人有多次敲诈勒索当事人钱财、贪污、徇私舞弊(簒改庭审记录、伪造国家机关法律公文、隐瞒重大案情、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等等,上述判决和驳回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明显存在诸多无法排除的合理疑问,确有错误;上述犯罪嫌疑人依法必须受到立案、侦察、起诉、审判,吴龙德、刘庆滨、赵向阳罪行极其严重,依法适用死刑,被害人匡和匡母依法必须得到相应赔偿。
  2002年8月28日早6时至29日11时许,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刘庆滨、吴龙德、范春龙、万 ? ?岩、赵向阳、小眼睛胖子、!假警察"等7人,为勒索财物结成团伙、利用职权假公济私,以被害人匡仲平"无证经营2、9条烟"为借口,违反《烟草专卖法》第35条(无证零售归工商部门处理)和《行政处罚法》第16条(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第27条(数量较少,情节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等强制性国家规定,以强制劫持手段将匡绑架到办公室、非法拘禁匡并具有殴打侮辱情形;以恶劣手段非法搜查匡的身体(扒衣服、解裤带、打骂);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匡的财物数额巨大(雷达手表12900元、鳄鱼皮腰带1400元、夹克衫160元、福利彩票7张14元、现金58。6元及香烟、打火机、电话簿、钥匙。。。。。。);极其残忍地是在已经将匡暴力殴打昏迷1小时以上,苏醒后出现恶心呕吐(喷射状)、浑身无力、呼吸困难、出冷汗、肢体抽搐、神志恍惚(专卖局《情况说明》和法庭陈述证实:"匡已连家在哪儿都说不清了!)、浑身发冷、高烧、左脑剧烈疼痛、右腿丧失功能站不起来、只能爬等闭合性颅脑损伤综合症和神经系统体征地危险情形下,吴龙德又一次踢昏了3小时以上,他们不但不及时送匡去医院救治,还不给吃、不给喝、不让睡觉、睡着就被踢醒,赵向阳还威胁恐吓道:"再睡就把你整到没人的地方整死你!"继续殴打辱骂精神折磨一天一夜30多小时,殴打20多次(不一会就有人过来踢几脚、骂几句),刘庆滨还用脚踢匡的脸、碾匡的手指、两次把盖在匡身上的衣服扯下扔掉。第二天他们还用车把匡拉到荒郊野外扔下车遗弃(明显故意杀人灭口)。。。。。。
  上述极其严重罪行及极其残忍手段地强烈外力作用和刺激,直接必然地导致40多小时没吃、没喝、没睡,48小时站不起来,躯体、头部多处淤血,弥漫性皮下软组织挫伤致硬脑膜下血肿,头晕、头疼不止、恶心呕吐(喷射状),连续几天、十几天睡不着觉,抵抗力免疫力急剧下降,智力记忆力严重缺损,意识浑浊、思维破裂,心理创伤加剧、精神崩溃失常(脑外伤精神病有数周至数月的潜伏期)。经天津市安定医院、建华医院、哈医大一院精神科、哈一专科等省市级专科医院临床检查,诊断为:脑外伤后精神病!需住院治疗!《脑地形图脑电图检测》显示:脑神经功能系统调节不良!《心理测查》显示:阳性因子分值为2。6 4。3,多数在3。5以上(2。0以下为正常),精神病性症状明显!《心理CT》显示:心理状态重度异常,精神病性症状99。17!《残疾证》和《残疾人残疾等级检测鉴定书》结论为:头外伤后精神病!精神残疾叁级!依照《重伤鉴定标准》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规定:重伤!重度残疾!《岀院证》注明:避免强烈刺激,继续加强看护,防止发生意外!
  索 赔 依 据
  《赔偿法》第34、35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赔付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期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康复费、误工损失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赔付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第2款规定: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1、医疗费包括已经发生和继续治疗所需费用:匡是功能永久性丧失、无法痊愈、临床症状和体征无法消失且体征不固定、病情进行性加重、随时可能发作、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后半生需要无数次住院进一步治疗的脑外伤重度精神残疾。参照国家统计局2002年公布的"人口平均寿命为75岁"等相关资料,匡至少需要继续治疗36年以上。加之通涨预期,仅高额医疗费用一项,就将远远超出匡总的索赔数额;
  2、伤残期费用:匡已无行为能力,脑器质性人格改变,喜怒无常、思维奔逸,存在病理性"隐袭"等自杀或危害社会他人倾向。无法摆脱地极度郁闷,游离不定地惊恐焦躁,无法静息地紧张性兴奋。。。。。形成不定期感知障碍,如病情发作毁人财物致人伤残,监护人赔偿责无旁贷。屡屡自杀自残、损毁自家财物,这也是一笔非常可观地数额;
  3、完全护理依赖:匡已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顽固性头疼导致恶心呕吐(喷射状)、抽搐,只能趴着睡觉。肢体麻木、无力、行动不灵活、头晕,整天卧床不起。情绪不稳,明显地定向思维、注意、记忆和判断障碍,缺乏防范意识和自我控制,并有危险或冲动行为。故需两名以上专业人员轮番 随时扶助、照料、看护至自然死亡。这笔巨额开支无法回避;
  4、残疾生活补助费和误工损失:匡已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自我封闭、与世隔绝、社会交往完全丧失,短程记忆缺损、重度智能减退、意识障碍前出、社会适应功能和现实认知能力明显缺失,根本无法做到自食其力;现有的低保和残疾人救助标准又远远滞后于物价总水平地过快上涨,而匡要维持生计,就必须有足够地与之相应地生活费用做保障;
  5、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按有关规定赔付。

  枉法裁判致匡母重伤并精神失常
  法官腾永华、吕文奎、刘永清、赵伟芳、张萍等人,为包庇上述极其严重暴力职务犯罪,利用职权假公济私、贪赃枉法。故意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不依法开具《诉状》和有关证据的收据凭证;不依法调集收取证据,也不书面告知其理由;不依法为匡做司法鉴定;随意阻止和打断匡母(代理人)陈述和论证;故意违反"举证倒置"原则;赵伟芳还叫嚣:"我们不看规定!我们规定有的是!" 明知范春龙、万 ? ?岩的证言是伪造变造的证据而予以釆信;隐匿当事人匡仲平的书面陈述、哈烟专卖局李铁山签字收条等证据;毁灭天津市安定医院、天津市建华医院、哈医大一院精神科病历资料,仪器检查检测资料等证据;故意对真实合法并与案件有关的匡所有证据不予采信;不依法送达《答辩状》、《开庭传票》、《听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造成非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缺席驳回;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送达回证》和《特怏专递详情单》等相关材料、证据,制造《听证通知书》无法送达申诉人匡仲平的假 ?;簒通被告伪造《补充答辩状》、簒改《庭审记录》毁灭违法犯罪证据(可通过显微点、墨迹化验、网络查询等技术手段鉴别验证);凭主观臆断、先入为主,对具体事实任意取舍、牵强附会,故意隐瞒团伙利用职权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抢劫数额巨大、以极其残忍手段致人重残等罪行极其严重、依法适用死刑地重大案情;错误认定并刻意制造"匡无证批发2。9条假烟,还拒查扣、无理取闹;哈烟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不但不处罚,还给匡1200元钱!等"明显存在无法排除合理疑问的假案;明知《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一次销售数量在50条以上可视为批发,50以下为零售,《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与标准样品无显著差异且无伪劣情形的卷烟为真品卷烟。。。。。。却故意错误适用有关"无证批发假烟"的《烟草专卖法》第33条,《烟草专卖法》第57条、第62条,《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4)项"其它应当驳回的情形。。。。。。与案件不相关联地法律法规;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法规枉法裁判;导致原终审判决和再审听证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主要情节出入重大,前后矛盾、漏洞百出、具有明显编造的痕迹,显失公平公正;利用职权敲诈勒索当事人财物, 收车费50元打白条,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收费单据且无财务印章,隐瞒、截留、贪污应当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
  上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受害人匡仲平至今不能依法得到相应的国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累计已远远超出匡总的索赔数额,上述严重暴力犯罪分子至今逍遥法外,匡因被迫多次进京上访,先后被严重违法关押精神病院18次、黑监狱53次、投毒暗杀多次造成重残。
  匡母仲淑贤(代理人),面对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上述极其严重罪行以及极其残忍手段给亲生儿子匡仲平造成地极其严重后果;面对法院审判人员如此猖狂地肆无忌惮地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法规枉法裁判。。。。。。这位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63岁老母亲,终因悲愤过度突发脑梗塞(重伤),并发极度精神和智能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有哈医大二院和鸡西铁路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脑CT扫描检查等资料为证。目前神志不清、双目失明、瘫痪卧床、整天整宿地昏睡,洗漱、穿衣、进食、服药、自我移动甚至翻身、大小便等日常生活随时需要专人扶助。。。。。。比照匡仲平索赔计算方式,具体数额另行议定。
  新证据"原终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被告补充答辩状、再审答辩状、被告范春龙、万晓岩证言、《庭审记录》等"分别清楚地记载:匡无证批发假烟2。9条,并在现场拒绝查扣,无理纠缠扰闹40多分钟(被告没打110报警);匡还追车、撵车、跳上车跟随被告到单位,躺在地上耍赖,还有爬、骂等行为,不听劝告,对被告工作有极大影响(被告仍然没打110报警,也没有处罚匡);匡己说不清家在哪里。下午1点多钟,被告用车把匡拉到了(对案发地没有管辖权的,与被告有所谓"联防"关系的)王岗巡警9中队,9中队巡(不但没有拘留处罚匡还)调解了近3个小时并责令返还匡被抢财物(后拒绝介入);第二天早上7点多钟,匡又来到被告单位,在地上趴着索要被扣的烟和钱(被告还是没打110报警,没有处罚匡);而是用车把匡拉到了(又一对 ?发地没有管辖权的)哈西派出所,(因哈西所民警也拒绝介入)还给了匡1200元钱;案发两天后,被告以匡"失踪"为借口,公告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半年后又做了"假烟鉴定"(明显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变造证据材料);副局长吴龙德被调离(撤职);将匡带离不妥;哈烟专卖局认定事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8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无需举证证明)。
  有必要查明以下主要事实中无法排除的合理疑问,为案件还原及定性,提供充分地有说服力地依据,
  1、2。9条烟何以认定为批发假烟?匡是否拒绝查扣、无理取闹?有何具体行为?被告为何不报警?58。6元钱是怎么到被告手里的?"扣押"有何事实和法定依据?为何到了公安机关,才把无扣押手续的雷达手表、鳄鱼皮腰带等贵重财物还给匡?这是不是绑架、抢劫?
  2、匡在被扣押烟和钱时,却在开扣押单后就无理纠缠、扰闹,甚至追车、撵车、跳上车跟到专卖局躺在地上耍赖,还爬、骂。。。。。。第二天又来到专卖局趴在地上索要区区2。9条烟和58。6元钱,吴龙德没有过错,仅因需回避就被调离 ?这一切符合常理吗?
  3、被告为何把送到有所谓"联防"关系的王岗巡警9中队,而不移交案发地公安机关?9中队巡警为何不拘留处罚匡,还调解了近3个小时?第二天被告为何用车把匡拉到了又一对案发地没有管辖权的哈西派出所门前,还给了匡1200元钱?
  4、专卖局为何在案发一天半的时间里一直没有处罚匡,非要在两天后匡"失踪"地情形下《公告》送达《处罚决定书》 ?举证期限内为何不向法院提交,还特别强调:"我们没有处罚匡!"?为何匡母多次索要都不给,也不告知处罚内容?为何"处罚"半年后才做"假烟鉴定"?
  5、《庭审记录》为何己经过电脑删除、合成、对接、扫描等技术处理?为何被篡改变造?其原件和被告强调的"抢匡的手表、腰带、钱衣物等财物,我们到公安机关就还给匡了!"等重要情节的记录为何灭失?为何《庭审记录》和原终审判决中没有《补充答辩状》所补充的内容?赵伟芳、张萍等人为何将绑架、抢劫、行凶、杀人,认定为带离不妥?
  6、"匡无证批发假烟并拒绝查扣、无理取闹。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不但不处罚,还给匡1200元钱 ?"错误认定事实必然导致地错误原终审判决和驳回,资深法官腾永华、吕文奎、刘永清、赵伟芳、张萍明显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法规枉法裁判,是什么"动力"使其如此疯狂?匡究竟该不该提出控告、申诉并进京上访?
  7、被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提供伪造变造的证据并举证不能,其向法院提交的所有证明文书均无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有的还无单位印章,属证据形式不合法且不具有关联性和真实性,依法不能做为证据适用,至少应承担败诉地法律后果,法院为何不追究?腾永华、吕文奎、刘永清是依照哪种"其它情形"驳回匡的诉讼请求的?这就是证据充分吗?
  8、"申诉复查听证"为何不依法通知匡并在半年多的时间里多次告之:"等着吧!"?《送达回证》为何未加盖本院公章?《特快专递详情单》为何无签收或退回凭据?为何不依法开具《申诉状》签收凭据和《案件受理通知书》 ?为何不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卷内为何缺少"无法送达"地《听证通知书》 ?"听证"本身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系徇私舞弊?
  9、《立案审批表》已明确:"符合立案条件请批!请调卷!立案!请张萍办!"为何张萍等人还要"通过听证",从而审查是否"再审立案"?为何不调卷?《听证记录》为何前后矛盾、漏洞百出?是否系伪造?"听证"是否真实进行过?明知原终审判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何还要驳回匡的申诉?"带离不妥"是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吗?
  10、吕文奎收匡"50元车费打白条"有何法定依据?为何不交钱就开不了庭?为何只有行政庭印章?为何不使用国家或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且无财物印章?为何违反"确定收费部门与具体收费部门相分离"的原则?依"票据编号"为线索,进一步地案发件次、涉案数额、具体资金走向如何?办案人在审判活动中究竟有没有问题?问题有多大?是什么性质的?应承担什么后果?应受到何种处罚?
  11、裸官呂文奎为何宁愿放弃国家给予的优厚待遇,舍近求远急于移居相对中国而言各方面都不具备明显优势的新西兰岛国?并且已通过不为人知的渠道将儿子移民到该国?这种有背常理的诡疑举动后面,是否潜藏着身负重大经济案件、试图通过洗钱转移巨额财产,并且逃避打击的罪恶目的?是否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警觉和足够重视?
  综上推定:
  1、原、终审判决据以定案的证据未经查证属实,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不具有排它性,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其结论不是唯一的,不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不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因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依法排除;
  2、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刘庆滨、吴龙德、范春龙、赵向阳等7人,结成团伙利用职权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抢劫数额巨大,致匡重残(三级脑外伤后精神病)手段极其残忍系极其严重暴力犯罪;
  3、法官腾永华、呂文奎、刘永清、赵伟芳、张萍等人贪污、徇私舞弊枉法载判,直接导致匡母仲淑贤(代理人)悲愤过度突发脑梗塞并发极度精神和智能障碍(极重度残疾),造成当事人匡仲平直接经济损失达数佰万元,系特别重大枉法裁判案件;
  4、由于票据编号必然产生于整册诸多票据之中,该证据足以证明:祼官吕文奎等人还涉嫌多起利用职权敲诈勒索当事人钱财、多起贪污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可能存在有重大或特别重大案情的经济犯罪事实;将家人首先移居新西兰,并多次公然对外宣称自己也要移居该岛国。。。。。。种种迹象证明其具有明显外逃动机和倾向。
  5、上述嫌疑人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可以形成材料。证明上述案件嫌疑人犯罪事实的各种证据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且能合理排除矛盾,能够作为定案依据。
  《刑法》第48条规定: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
  《刑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绑架并且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
  《刑法》第263条第4、5项规定:抢劫数额巨大或者致人重伤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重特大案件标准》规定:
  枉法裁判有伪造变造有关证据材料,制造假案;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篡改《 庭审记录》;明知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故意错误适用法律等情形之一应当立案;
  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重伤或精神失常为重大案件;
  枉法裁判造成自然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110 条规定:请予审查立案。
  致
  。。。。。。
  控告举报人:匡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