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违纪违法,作出错误限高请求撤销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怀着十分义愤的心情向各位领导实名举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违纪违法,偏袒一方,作出错误决定,给我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我请求上级领导监督库尔勒垦区法院,制止纠正库尔勒垦区法院的违法决定,取消对我公司和法人代表高海军的限制消费令。
  主要事实与理由:
  2021年4月8日,我公司突然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到新疆库尔勒垦区法院(2021)兵0201执恢14号限制消费令。对我公司及法人代表高海军实施以下限制:(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上述限制给我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极大的障碍,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对此我公司莫名其妙,不知原委。经事后了解,才知道是一个叫陈代光的人,向第二师铁门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一个仲裁案。其称我公司在新疆第二师铁塔矿有一个工程项目,该项目的项目承包人叫闫彬,陈代光在该项目中干活受伤,鉴定为工伤陆级伤残。经第二师铁门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闫彬和陈代光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陆级各项待遇共计320000(参拾贰万元整),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
  三、被申请人已先期支付了55000元,剩余265000元,当事人双方协商付款方式如下: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30日前先支付100000元(壹拾万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165000元(壹拾陆万伍仟元),期间保障每月支付2万元。
  这个协议所说之事完全是无中生有,空穴来风的事情。第一、我公司在新疆第二师铁塔矿没有任何工程;第二、我公司从没有闫彬这个人,也不认识这个人,更没有给闫彬承包任何工程;第三、我公司也没有陈代光这个人,更没有雇佣这个人干活;第四闫彬与陈代光签订的“工伤赔偿书”是他们二人之间的协议,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这个调解书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完全是闫彬个人行为,而令人不解的是库尔勒垦区法院既不开庭审理,也未公开听证,连询问也没有,在我公司毫不知情,没有事先通知我公司的情况下,库尔勒垦区法院竟然仅仅根据这个调解书就给我公司下发了限制消费令,都没有经过调查就将民营企业限高将法人代表限高、就枉法裁判。给我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很大障碍,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库尔勒垦区法院的限制消费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法律事实,完全是违法的决定。我公司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上级法院申请撤销此调解协议,并已经立案。我们请求上级领导监督纠正库尔勒垦区法院的违法决定,追究作出违法决定的法官和主管法院院长。最近,全国政法系统开展教育整顿,而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及个别法官竟然顶风违纪违法,顶风徇私办案,偏袒一方,睁着眼睛办错案,完全不顾事实和法律,不顾民营企业死活,为自己的亲朋好友徇情违法办私事。希望上级领导在这次教育整顿的强劲东风下,严厉查处办理这个错案的法官和庭长、院长,纠正这个错案,为民营企业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办实事、办好事。
  衷心感谢上级领导为民营企业主持公道,伸张正义。
  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高海军
  联系电话:13991958988 、13552238588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