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名牌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树立良好市场形象,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进一步提高新疆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提高农产品品质,扩大特色产品的知名度,提高优质农产品在市场的竞争力和占有率,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进我区农业现代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农业名牌战略的宗旨是:促进我区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经济优势转变,为加快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通过培育农业名牌产品,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民面向市场,优化农产品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优质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满足广大消费者对农业名牌产品的需要,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疆农业名牌产品是指有注册商标,有合格的标识包装,有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实物质量达到区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产品质量稳定、信誉高、经济效益好,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经济带动力的农业产品,并在新疆境内生产和经新疆农业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农产品。
  第四条新疆农业名牌产品由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自愿申请,地、州、市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推荐。新疆农业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各专业组审核,最后,新疆农业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认定产生。
  第五条新疆农业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为维护新疆农业名牌产品的权威性和信誉,减少其他各类名目繁多的评审活动。
  第六条新疆农业名牌产品的认定以市场评价和效益考核为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申报资格或农业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章农业名牌产品认定范围
  第七条新疆农业名牌产品的认定范围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生产的农林牧渔良种、良苗、产品及加工制品。包括各类农作物的种子、种苗和粮食、棉花、油料、甜菜、烟草、麻类、瓜果、蔬菜、食用菌、蚕茧、蜂蜜、花卉、药材、啤酒花、珍稀植物等初级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畜禽、肉、蛋、奶、动物纤维及其加工产品;饲料、草产品;酒类产品;水产苗种、水产品及加工品等。
  第八条以下产品不在认定范围之内
  1。 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的产品;
  2。 已实行证书管理,但未获证或登记的产品;
  3。 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4。 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能源等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5。 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产业及其产品;
  6。 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7。 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农业名牌产品认定条件
  第九条新疆农业名牌产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地方特色和一定的生产规模,并形成竞争优势,经济效益好;新开发的特色农牧产品,具有区域生产优势和良好的市场前景,可以成为当地新的主导产品。
  2。 有注册商标,有合格的标识包装。
  3。 有产品执行标准,主要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或区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
  4。 初级农产品必须达到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尽可能经过自治区有资质的认证机构检验认定;加工农产品必须以无公害农产品为原料。如已获得国家绿色证书的农产品,可不做无公害的认定。
  5。 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一定的占有率。
  6。 产品向社会实行质量承诺,服务周到,用户满意。
  第十条申请认定必须申报以下材料:
  1。 申报书;
  2。 商标注册证或注册商标授理证明复印件;
  3。 出具近三年(包括申报年度)内法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对申报产品出具的有效质量检验报告;
  4。 该产品所执行的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复印件;
  5。 其他证明材料(如有关知识产权权属证明、获奖证明、登记证书、包装图牌等);
  6。 提供农产品实物。

  第四章农业名牌产品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出口情况;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情况;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
  第十三条不同产品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能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和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新疆农业名牌认定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农业名牌产品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凡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要求的产品,由申报单位填写《新疆农业名牌产品申报书》连其它附件材料,向所在地、州、市农业局提出农业名牌产品申请。
  第十五条由地、州、市农业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产品,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新疆农业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农业厅)。
  第十六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各专业组专家对申报农业名牌产品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认定条件和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审核意见,报认定委员会。
  第十七条认定委员会根据专家意见,组织委员对企业及产品进行实地考核。
  第十八条由新疆农业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进行新疆农业名牌产品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第十九条经新疆农业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农业名牌产品,经公示没有异议后,颁发“新疆农业名牌产品”证书和奖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农业名牌产品管理
  第二十条被评为新疆农业名牌的产品,可在产品说明书和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中使用“新疆农业名牌产品”称号,在产品包装上使用“新疆农业名牌产品”统一标志。严禁其它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冒用此称号和标志。
  第二十一条新疆农业名牌产品优先列入自治区和各地有关部门扶持生产、开发、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新疆农业名牌产品”称号有效使用期农业初级产品为三年,农业加工品为二年,到期后,须重新按原程序申报认定。
  第二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应加强对农业名牌产品生产的监督,定期对产品质量跟踪检查,对发生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有重大投诉的,可直接向生产单位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并向新疆农业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及时反映;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严肃查处并可提出取消“新疆农业名牌产品”称号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获得新疆农业名牌的产品,若出现以下情况,新疆农业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将进行通报批评:
  1。 产品质量抽查或统检一年内两次不合格者,第一次通报,第二次摘牌;
  2。 扩大农业名牌产品称号使用范围者。
  第二十五条获得新疆农业名牌的产品,若出现以下情况,新疆农业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将通报撤消其称号:
  1。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2。 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3。 转让农业名牌产品称号使用范围者;
  4。 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者。
  第二十六条杜绝营利性评比活动。开展新疆农业名牌产品的申报、审查、评审认定工作,坚持为企业和农民服务的原则。对已命名的新疆农业名牌产品,由认定委员会统一制作证书、奖牌,组织公告、广告、新闻发布等活动,所需经费由申报者承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新疆农业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