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20中人事干部帕丽旦、史辉擅自改动教师工资,将于12月9日在天山区法院开庭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名称: 唐文清 性别: 男 民族: 汉
  地址:乌鲁木齐市五管区燕儿窝路68号平62栋3号
  电话:15099061827
  被告:
  名称:乌鲁木齐市第二十中学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车市巷54号
  电话:18999909055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代军 职务:校长
  诉讼请求:(1)2012年5月6月7月三个月的工资,共计10501。50元。(2)2012年5月6月7月三个月的年终奖,共计2500。00元。(3)2012年5月6月7月三个月每月补发工资,共计900。00元。(4)2012年5月6月7月三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共计3384。81元。(5)从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每月扣五级工资,共计2572。00元。(6)从2013年5月至2015年8月转正后每月扣五级工资,共计8950。50元。(7)从2015年8月至以后再次调资的工资,按我活八十岁计算(重新调工资暂时不计),共计461580。00元。(8)在些年的利息,共计5000。00元。(9)这些年的车旅费,共计5000。00元。(10)精神损失费,共计20000。00元。
  事实和理由:本人2012年5月15日将所有工作关系拿到乌鲁木齐市第二十中学,二十中学主管人事的帕丽旦不按规定给我办理,拖到2012年8月27日才到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办理我的工资关系。致使我2012年5月6月7月三个月没有工资。我问帕丽旦为什么,我到上级部门咨询此事。帕丽旦对我说:“你不能去问,你去问我就扣你五级工资”。为了扣我五级工资,帕丽旦伙同另一个人事干部史辉,不经过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劳资处,在乌鲁木齐市人事局找到一个叫古丽的工作人员,改我的工资。为了改我工资,她们从学校财务室三次拿走我的工资单,最后一次还是手拿笔改。致使我到11月份没有拿到一分钱的工资。
  此 致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唐文清(盖章)
  2015年11月24日
  附:合同副本份。
  本诉状副本份。
  其它证明文件份。
  注: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③本诉状适用于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情 况 反 映
  上级领导:
  本人唐文清于1998年7月石河子大学毕业,经组织分配到乌鲁木齐种牛场子校(现乌鲁木齐市第33中学)担任教师工作,2009年—2010年在上海华东师范大学读在职研究生毕业后,通过人才引进,由乌鲁木齐市人事局(调令)乌人【2012】调字第B033号文件(见附件1)于2012年5月14日自乌鲁木齐市第33中学正式调入乌鲁木齐市第20中学任教师工作,同时2012年5月15日由乌鲁木齐市第33中学开据“工资介绍信”(见附件2)工资总计1865元。
  现就本人工资发放中出现的问题向领导如实反映:
  从2012年5月15日起,本人就工资一事多次去乌鲁木齐市第20中学主管劳资的帕丽旦老师处询问,帕丽旦的回答是:“上级办理工资的领导下社区或出差,现在办不了。”一直拖到开学后的教师节(9月10日),帕丽旦告诉我,我的工资待遇办下来了,史辉(乌鲁木齐市第20中学人事干部)也把工资单给我看了,工资总计为1799。5元,起薪时间为2012年8月份,2012年5月6月7月三个月没有工资,我说为什么这三个月没有工资?帕丽旦回答:“你不能去问,否则扣你5级工资”!于是就工资一事我自己到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劳资部门询问,劳资部门的领导徐慧拿出“工资变动审批花名册”一查,乌鲁木齐市第20中学主管人事的帕丽旦是8月27日才去办理的,工资总计也是1799。5元。在此之前乌鲁木齐市第20中学就没有人员前往市教育局劳资处办理我的工资一事(见附件3)。市教育局劳资处徐慧那里的登记表说明,本人2012年5月6月7月3个月没有工资一事,其根本原因就是乌鲁木齐市第20中学主管人事的帕丽旦没有去办理所造成的。
  就本人工资一事,当帕丽旦知道我找到教育局劳资部门询问后,就从学校财务室把本人唐文清的工资介绍信拿出来,由1799。5元改为一仟六百多元,本人见后多次到教育局劳资部门反映,结果到2012年11月我的工资单终于出来了,工资只有1568。5元,而且工资总额一栏是刀片刮掉后,史辉用水笔手改为1568。5元,并加盖乌鲁木齐市第20中学的公章。我问史辉为什么手改我工资,她说是人事局让她改的。
  校长李代军不让我查问自己的工资一事,李代军首先到教研室去查我是怎么调到20中的,是否有背景。李代军亲自找到我,对我说:“你怎么能调到20中?”,“你打听工资,我就让人去调查你,像你这样明年肯定不能转正”,我当时的回答是“我从华东师范大学数学系研究生毕业后调来的,行吗?你派人去调查我,我管不了,那是你的事。”结果他派了一个五人组成的调查组,由副校长伊力亚尔带领时任办公室主任夏丽努尔、办公室副主任陈笑宇,主管人事的帕丽旦、史辉去我原单位(现乌鲁木齐市第33中学)对我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文字,把我叫去谈话。结论是我不善与人沟通。李代军为了不让我找工资的事,还叫上办公室正副主任夏丽努尔、陈笑宇,管人事的帕丽旦、史辉到他的办公室,校长李代军拿出笔和纸,由办公室副主任陈笑宇(李代军来20中时提拔的)口述,叫我写下不再找工资的保证。帕丽旦还说这个保证要放在我的档案里。当时帕丽旦还说:“你不写这个保证,就不给你发工资,如果你拖下去,2012年的工资都不发给你”。此时已是2012年11月份,我从2012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已五个月没有拿到一分钱的工资。由此产生的一切非常严重的后果,直接影响本人的生活、工作。至今本人多次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如:市教育局劳资、市教育局纪委、市信访局、市纪委等部门),至今没有一个部门给予答复,并于2014年7月8日向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2014年8月25日开庭,至今没有结果。
  本人已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劳动争议诉求如下:
  (1)2012年5月6月7月三个月的工资,共计10501。50元。(2)2012年5月6月7月三个月的年终奖,共计2500。00元。(3)2012年5月6月7月三个月每月补发工资,共计900。00元。(4)2012年5月6月7月三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共计3384。81元。(5)从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每月扣五级工资,共计2572。00元。(6)从2013年5月至2015年8月转正后每月扣五级工资,共计8950。50元。(7)从2015年8月至以后再次调资的工资,按我活八十岁计算(重新调工资暂时不计),共计461580。00元。(8)在些年的利息,共计5000。00元。(9)这些年的车旅费,共计5000。00元。(10)精神损失费,共计20000。00元。
  以上就是本人工资少发、扣发、漏发问题的真实反映,再次恳请领导调查解决此事。
  反映人:唐文清 电话:15099061827
  工作单位:乌鲁木齐市第20中学
  201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