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海洋# #002086#
  2020年7月31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海洋、ST东海洋,代码:002086)发布《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这是东方海洋第二次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鲁证调查字【2020】13号)。同时,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的《调查通知书》(鲁证调查字【2020】20号),均因其涉嫌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及控股股东立案调查。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东方海洋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东方海洋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您若有亏损需准备进行索赔的,可联系宋一欣律师证券诉讼服务团队,具体联系方式可见文章后部,或请您在网上输入宋一欣律师姓名搜索即可。
  宋一欣律师认为,东方海洋案(第二次立案)的索赔条件为:2020。7。31前买入东方海洋股票,并在2020。7。31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早在2019年5月7日,东方海洋发布《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2019年9月19日,东方海洋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9】12号)。2019年9月30日,东方海洋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明,东方海洋(第一次立案)违法的事实如下:一、未按规定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披露有关关联交易。二、2016年度报告、2017半年度报告、2017年度报告、2018半年度报告、2018年度报告的个别列报项目存在虚假记载。故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东方海洋及其相关责任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宋一欣律师认为,东方海洋案(第一次立案)的索赔条件为:2017。3。9 2019。5。6间买入东方海洋股票,并在2019。5。7及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登记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按照法律规定,一经中国证监会认定该上市公司或相关责任人的证券欺诈行为成立并做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方可正式委托律师提起索赔诉讼。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定或认定的赔付范围、赔付标准、计算方式为准。
  2。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公司退市与否,不影响索赔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进度。但破产(包括重整或清算),则有可能会影响诉讼进度。
  3。律师服务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再行支付,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律师不应对诉讼结果做出承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单。(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及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至今)。如兼有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的,或如有多账户的,皆应提供,并予以注明;如交易次数频繁,请提供Excel表并电邮。(3)自我估计的投资损失差额。(4)包含地址电话手机邮箱在内的详细联系方式。


  ★(友情提示)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电话:021 63140581
  Email :songyixin0214at hotmail。com
  地址:上海田林东路55号1902室(200235)


  ★(宋一欣律师个人简介)
  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银行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起草过《律师代理投资者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