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周刊:《争锋李庄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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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新世纪》周刊 2010年第3期 出版日期2010年01月11日
重庆打黑风暴中,律师李庄的罪罚争议,折射转型期复杂社会生态与法治难题
记者 贺信 王和岩
在沸沸扬扬的舆论声中,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证罪案,于2010年1月8日宣判。
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一审认定,法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李庄当庭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对这一判决结果,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人在。而反对者中,既有认为李庄无罪、判决失当的,亦有人认为判决过轻、应加重处罚。
鲜明的观点对立与舆论争议,自李庄案曝光后即已形成,并在传统媒体、新兴网络等各种传播方式的推动下,不断发酵、扩大。
围绕李庄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除案件事实本身的争议,以及对李庄本人罪罚的争论,还涉及对中国刑辩律师执业困境与职业操守的反思、对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全面探讨,乃至对整个中国当下法治状况的诘问。
这样的思想交锋,尤其是关于诸多问题的争论,在若干年前的律师张建中案、沈阳“黑老大”刘涌案等一系列事件中曾经出现过。但正如多数转型期中国的社会问题一样,往往是各方唱罢俱归散,热闹过后即被人淡忘。
李庄案曝光后,本刊高度关注,并派出记者分别在重庆、北京展开采访。如今,李庄案虽已宣判,但真相远不完整,也远未到终局。作为媒体,我们只能如实记载这一案件的是是非非,希望这一案件以及由此引发的思想交锋,能在中国的前进轨迹中留下一些清晰可见的印记,唯此才是社会进步的希望所在。
—编者
不足一个月,李庄案以罕见的高效,走完了从立案到一审宣判的全过程。
2010年1月8日上午9点半,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律师李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判决认定事项和《起诉书》指控内容完全一致,辩方意见全部被排除。
判决称,李庄在担任重庆涉黑案嫌疑人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利用会见龚刚模之机,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并指使重庆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引诱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作龚刚模被敲诈的虚假证言;指使龚刚模的哥哥龚刚华安排公司员工作虚假证言;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提交通知龚刚华、程琪等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依法应予处罚。
宣判后,李庄情绪激动,称判决是“重庆市‘三大长’(公安局局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编者注)早就商量好的结果”。他宣称,“16万中国律师会替我上诉。”在被法警带出法庭时,李庄高呼:“时间会把真相暴露在阳光下。”
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认为判决不公,李庄将提起上诉;如果二审维持原判,还将提起申诉,“直至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在舆论聚焦的重庆“打黑除恶”风暴中,本只是受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本应只是案件配角的李庄,却因被自己的当事人检举揭发意外“落马”,成为2009年重庆“打黑”系列案中最被关注的主角。
整个过程历时28天。2009年12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以李庄在代理重庆龚刚模涉黑案中涉嫌伪证犯罪为由,对其立案侦查;两天后的12日,李庄被重庆警方刑事拘留;13日,重庆市检察院将其批转逮捕;18日,李庄案被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移送至江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19日,检察院以李庄涉嫌伪证、妨害作证罪将其起诉至江北区法院;30日,江北区法院一审开庭;2010年1月8日,完成一审宣判。
“重庆速度”之下,李庄案被迅速推进。前后28天,案内案外各种争锋令人目不暇接。
“刺头”李庄
凌厉、强悍、剑走偏锋,是李庄14年律师执业生涯中形成的辩护风格
2009年12月30日上午9时,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李庄案开庭。李庄大步流星走进法庭,一上场就反守为攻,频频举手,甚至要把检察官和法官“赶出”法庭,似乎他此时的身份还是与公诉方分庭抗礼的辩护律师,而不是被告人。
法庭上,他频频发难:第一次,他要求江北区法院和江北区检察院整体回避,被拒后要求复议;第二次,他要求合议庭成员、公诉人集体回避,又被驳回;第三次,李庄提出逐一申请法官、检察官回避,审判长同样拒绝。
李庄就此发飙。他指责合议庭说:“你们哪怕出去解个手,然后回来跟我说‘经合议庭合议’,也行啊!”他进而指挥审判长:“你现在应该——敲槌、休庭!”法庭进程由此被打断。
庭审重启后,公诉人提醒李庄遵守法庭程序,李庄立即再次申请公诉人回避。未及法官开口,李庄就抢起话头:“这个要检察长才能答复,你审判长无权决定。”审判长不得不宣布第二次休庭。
在举证阶段,因不满公诉人仅仅宣读而不出示证言,李庄指责对方信口开河,是“在读《大众电影》”。他打开随身携带的文件夹,拿出一份文件,用最快的语速假模假式地念道:“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李庄罪名不成立,建议立即释放。”随后,他以挑衅的语气对公诉人说:“将来最高院、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工委找你调查核实的时候,希望你不要说这份公诉意见是别人写的。”
凌厉、强悍、剑走偏锋,是李庄14年律师执业生涯中形成的辩护风格。他身上有股“浑不吝”的气质,执业史曾经多次和政法机关工作人员正面交锋。
2007年4月,李庄在河北沙河市中院出庭。他在长达1000余页的侦查卷中挑出伪证、诱供等问题,发表了措词严厉的辩护意见,惹恼旁听的当地公安机关领导。当日中午庭审结束,李庄被沙河市公安局的警员强行带至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五小时。之后,李庄以沙河市公安局行政违法为由,将其告上法庭,但败诉。
2008年5月,在东北辽阳,李庄为一个涉黑案主犯辩护。他当场退庭以示抗议,该案拖延数年至今未终。
李庄事发后,重庆媒体释放消息,称李庄向来善于“一手捞人,一手捞钱”,并称李庄有恃无恐的做派与其背景有关。
由此,李庄供职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也被舆论聚焦。成立于1988年的康达所,目前已在全国设立11个分支机构。主任傅洋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是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之子。
傅洋之外,康达所的两名副主任——郑小虎、林星玉,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六任院长郑天翔之子和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林枫之女。
不过京城律师界多名人士表示,康达所一向行事低调,李庄在康达所200多名律师中也属“特立独行”。
李庄的辩护人、同属康达所律师的高子程称:“李庄军人出身,性格刚烈,工作风格或有缺陷,或给重庆带来麻烦,但尚不构成定罪理由。”
接近重庆市打黑办的人士则指出,李庄案发有两个重要背景。其一,是新闻媒体在去年12月初就北京律师赴渝承办涉黑案件进行了集中报道;其二,是黎强案中赵长青等律师的出色辩护让一些部门难以适应。
折戟重庆
王立军对周围的警察说:你们面对的是一个懂法的人,一定要依法办案
李庄是最早介入重庆打黑系列案的北京律师之一。据李庄在法庭上陈述:2009年6月下旬,龚刚模的三哥龚刚华通过朋友在北京找到他。当天并未详谈,仅就涉枪及高利贷嫌疑进行咨询。
2009年11月20日左右,李庄突然接到龚刚华来电,称龚案马上就要开庭,催促李庄尽快赴渝。此后,李庄与正在北京治病的龚刚模妻子程琪商谈,双方达成委托意向。
可是,当外地律师风尘仆仆赶到重庆时,遭遇了意想不到的麻烦。据龚刚模案第二被告人樊奇杭的辩护人朱明勇回忆:11月24日,律师们赶往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复印案卷。注明109册的案卷,只向律师提供一部分。法院在答复时说:“没办法,检察院就移送过来这么多。”
更为棘手的在后面。当天晚些时候,律师们赶到江北区看守所要求会见当事人。看守所答复说,只有在专案组民警在场时才能安排会见。李庄和重庆政法机关的第一次冲突就此开始。
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李庄认为警方规定严重侵犯了律师合法权利。看守所则表示,作为警方机构只能按照制度办事。
警方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它并未随《律师法》的修改而做出相应修改,其中仍然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不过,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警方要求在场已经没有法律依据。
李庄随后与看守所民警论战。他甚至要挟对方:“你们这样搞下去,12月7号肯定开不了庭,将来政法委怪罪下来,责任可是在你们!”
此事最终以李庄妥协而告终。但他“刺头”形象展露无遗。
此后,李庄分别于11月26日和12月4日会见龚刚模,并于12月2日在北京邀请陈光中、陈兴良、曲新久、田宏杰等刑事法律专家研讨龚案。这些专家联合签署的《专家论证意见书》称,根据法院提供的卷宗证据材料复印件,尚不能证明龚刚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龚刚模在故意杀人案中,并没有起主要作用,不能由其承担故意杀人案的主要刑事责任。如果法院采纳这一结论,龚刚模有可能免于重刑。
12月2日晚,李庄回到重庆。第二天,他前往重庆第一中级法院约见法院领导。在会面中,他提出龚刚模在侦查过程中被刑讯逼供,律师无法正常会见当事人。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0-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