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司法拖拉机艰难前行的悲情母亲该劳教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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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的湖南永州“11岁幼女被逼卖淫”案,时至今日拖延6年尚无定论。罪恶不能昭彰,冤屈未能昭雪。然而受害者的母亲唐慧却因“闹访、缠访、扰乱单位和社会秩序”,日前被当地公安局处以劳动教养。
这样的悲情事件自然引发了民众的热议。
甚至于一向保守的at 人民日报 都发微博,称:
专家最近宣布,经三级指标体系测评,民族复兴任务已完成62。然而,当湖南永州遭强暴幼女的母亲因上访被劳教的新闻传出,这一数字显得如此苍白。一个国家的强大,不应只有GDP和奥运金牌,复杂的数理模型中,更应包含百姓的权利与尊严、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我们共同努力。晚安。
看来,这样的事件实在是人神共愤,连一向远离民间疾苦的人民日报都看不下去了!
让我们来回顾一下这个惨痛事件的经过。
2006年10月3日下午5时许,周军辉强行将被害人(唐慧之女,时年11岁,身高158厘米)带至被告人秦星、陈刚开设的“柳情缘休闲屋”卖淫。当晚10时许,秦星安排店内雇员带受害人到柳子大酒店三楼一房内卖淫,收取100元费用。后秦星又安排受害人在休闲屋二楼内卖淫两次,收取200元费用,后周军辉与秦星结算,领走了卖淫所得210元。当日周军辉和陈刚还打了试图反抗的受害人。此后,在明知受害人不满十四岁的情况下,秦星、陈刚仍逼迫受害人卖淫3个月,在此期间,受害人还被刘润、兰小强、秦斌、蒋军军四人轮奸,直到2006年12月30日被其家人发现报警后得以解救。
多么惨痛的人间丑剧!
本案发生伊始,各种艰难便伴随受害人家庭。得知11岁幼女被逼卖淫,受害人母亲只身将女儿救出,却在长达两个多月的时间里遭遇当地警方“无人受理”的不作为对待——直到唐慧“以死相逼”,警方才正式立案。后在湖南省公安厅领导直接批示下,永州市公安局才成立了专案组彻查。
唐慧认为该案中有民警存在不同程度的渎职情况,但他们并未受到惩处,因此一直在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后不履职的民警杨某仅被“严重警告”。
2008年4月8日,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秦星、陈刚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被告人周军辉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 ;被告人刘润、兰小强、秦斌犯强奸罪 ;被告人蒋军军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
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秦星、陈刚招募、纠结、指示多人从事卖淫行为已经构成组织卖淫罪,罪名成立 ;秦星、陈刚、周军辉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不满11岁的幼女卖淫,致其感染性病和出现应激性精神障碍,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罪名成立。秦星被判处死刑,陈刚被判处无期徒刑 ;周军辉被判处死刑 ;刘润、蒋军军、兰小强等人强奸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6年、15年。
而一同参与轮奸的秦斌却因一直在逃,未受任何惩处。
2008年8月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245号刑事附民事裁定,撤销永州中院(2008)永中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9年2月21日,永州市中院作出(2008)永中刑一重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秦星、周军辉死刑,陈刚、刘润无期徒刑,蒋军军有期徒刑16年、兰小强有期徒刑15年。这次判决后,秦星、周军辉等人提起上诉。
2009年10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3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永州中院(2008)永中刑一重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永州中院重审。
2010年3月28日,永州市中院经过再次审理后作出(2010)永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附民事判决,判秦星、周军辉死刑,陈刚、刘润、蒋军军、兰小强无期徒刑,判处秦斌有期徒刑15年。判决后秦星、周军辉等人再次提起上诉。
2012年2月2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对秦星等人的死刑目前尚需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至于最终结果,谁也不敢确定。
我们看到,本案的司法程序走得并不顺畅,湖南省高院曾在2008年8月、2009年10月两次撤销本案原判,发回重审,永州市中院先后作出的三份判决,对一干被告的刑责随着两次撤销原判而逐渐加重,多名被告从有期徒刑改判无期徒刑。
熟知司法的人都应该知道,这绝非易事,但更是一个母亲的奋力推动的结果!
就这样的恶性大案,仍然猫腻不少!
2010年,唐慧的法律援助律师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阅卷中,发现一份证人证言,称冷水滩看守所13名犯人证明秦星于2007年6月12日下午解救了正准备自杀的在押人员周兰兰。秦星的代理人据此“立功表现”,希望法院给予减刑。记者得到的一份律师笔录却显示,周兰兰事后否认有任何自杀行为。零陵分局在2008年的一份处分决定中提到,该局民警魏晓晖曾在陈刚的要求下,答应照顾在看守所中的秦星,2007年3月19日,魏晓晖曾帮忙将秦星的两封信带给陈刚,而其中一封涉及到秘密通报消息的方法。事后零陵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对魏晓晖做出了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据2012年8月5日《南方都市报》报道,在昨日永州公安局官方微博的回应中(后被删除),对伪造立功材料的指控使用了看守所的证据材料,但该材料在最终的法院判决中却已被否定,间接证明“警方帮被告人做假立功”的说法并非空穴来风。
何以有人如此为坏人帮忙而不为受害者说话?
据《新民周刊》记者了解,原南津渡派出所副所长何频是柳情缘休闲中心老板陈刚的同学兼铁哥们;而秦星的堂哥秦爱群更是零陵区公安分局政委,后被调任市公安局。何频与秦爱群之间,又是女婿与丈人的关系。还有人称,秦星的姨父在永州市检察院里当领导。
一个普通劳动者和一个有官员亲属的人作斗争,谈何容易?
曾经有论者将目前的司法程序称为“司法拖拉机”,即把司法比喻成一辆拖拉机,一旦寻常民众进入司法程序后,将被拖拉进入到无边的司法过程中。这种“拖拉”本应是一个必然的程序,而在中国当下,常常变成了一种强势者的战术,往往会把弱势者拖垮。同时,这辆拖拉机,受到来自“前轮”(司法系统本身)和“后轮”(背后的权力干预)的各种因素越位影响,缺乏自己强劲有力的发动机。造成这辆拖拉机“载客量”极为低量,人们不愿坐上这辆车,而更愿意苦苦寻觅能够快速直达的“汽车”或者“火车”(领导一生“气”,一发“火”,就从快从严解决了)。用正式的语言说,则是在当下法制建设依然落后,漫长的司法途径和昂贵的诉讼费用,以及法院判决过程和最后实施的干预、阻力等等,让司法成为民众的次优选择,或者最后干脆对之失去了信心。(《“拦飞机”:中国式维权困境》,载2012年4月22日南方都市报)
官司一打就是6年,足以令一位母亲乃至一个家庭心力交瘁,如果没有受害人母亲的锲而不舍督促、监督司法行进,推动司法拖拉机前行,这样的案件会是什么结果?
劳教是这位母亲应该得到的待遇么?
让我们共同为这位母亲呐喊!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2-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