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位老年工程师呼喚了12年公开听证甄别错判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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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位老年工程师呼喚了12年公开听证甄别错判的公开信!
我叫应继操,男,66岁,重庆市万州区人,原系重庆市烟草公司万州分公司技改科科长兼万州区东华建筑公司经理、工程师,为国为民奉献了40年,临退休前被渎职法官用莫须有罪名卸磨杀驴开除了党藉和公职,我申诉了12年、因审查官官官相护暗箱运作、不公开听证无公正结果,致我郁闷成疾患癌卖房治病巳一无所有无路可走,若坚持判决书中自身错误的判称草菅人命,本诉访信就是逼我走极端的证据!
本案人民群众反映强烈:1。《105位公民联名建议》“以人为本,公开听证审查或依法再审此案”;2。 2位人大代表向重庆市高级法院提出《对应继操贪污一案应依法再审的意见》;3。律师《法律意见》“典型的证据不足,典型的事实不清,应当进行再审”;4。万州区委书记有过关注、在接访了解情况以后也表示支持我正当申诉;这是一桩社会影响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有错不纠,影响社会稳定,可能引发集体上访。
我希望阳光重庆切实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我反映的合理诉求并公正督办此案。联系电话:13896398766。
2000年5月19日,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制作的判决书第4页14 16行判称剥夺限制了我法定诉讼权利,不让我 商雄工程项目经理完成商雄工程报帐结算必要程序,因此掩盖了我1998年巳将收回商雄工程全部资金(含判贪污的69300元)交付于公、商雄工程不差公款并无我贪污资金来源的直接证据。判决书第4页3—8行判称悖逆《刑事诉讼法》第46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只凭侦查人逼诱我产生的又翻供否认了的供述、在没有商雄工程差欠公款客观证据证明条件下、判我贪污商雄工程款69300元,处五年徒刑。
一个勤勤恳恳为国为民奉献了40年的老年工程师,就这样被执法人为贪图破案功名利禄,整成了没有贪污分文公款的贪污犯,被卸磨杀驴开除了党藉和公职。
2、在法院判决生效后,重庆市检察二分院(2000)第11号《检察建议书》超越法院权限,又认定“应继操除贪污商雄工程款69300元外,还有违法所得120660元”, 故不退还多扣押我儿女的私有合法资金120660元的。真是冤上加冤!
重要的是,制作和维护《判决书》《检察建议书》的人昏庸枉法,本案虽然经过重庆市高级法院终审,又历经检法两家如岀一辙的复查,都无视了一个不容质疑最不公正的事实:认定“应继操除贪污商雄工程款69300元外,还有违法所得120660元”,商雄工程却不差公款并无贪污和还有违法所得的资金来源,与判佘祥林、赵作海杀死的人、人还活着的冤、假、错案没有本质区别。附《证明判决书错误的证据索引及说明》明显可鉴,请不遮掩、不回避、不护短。
若任其侵犯人权又侵占私有合法钱财为代价达到官官相护目的,任其单方暗箱维持了12年的判决书第4页第1 2行、3—8行、14 16行明显可鉴、典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公三大错误判称的《判决书》流传民间12年还在延续,还是共产党领导的执法机关吗?
1、从事维护法律公正的执法人、手握生杀大权却以权压法,对两位人大代表、105位公民、律师、市人大主任陈光国的意见、批示避实就虚、敷衍塞责,以致维护着侵犯了人权又侵占了私有合法钱财的错误判决书。逼我于死地的事实如下:
1)、本案一开始就悖逆《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明文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本案又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变更管辖的两种情况。请问,还有变更管辖规定、由中级法院审理本案的正当理由吗?本案涉案金额69300元,由中级法院一审,悖逆了管辖程序明文规定。
按管辖程序规定,由万州区法院一审本案,就不存在混淆管辖后向最高法院申诉困难的局。只因万州区检察院表示了“我们办案,不会只信供述,该案应确认算帐结果”,以致重庆市检察二分院余检察长已签字移交万州区检察院,也不移交了。以致我申诉了7年无公正结果郁闷成疾患癌卖房已一无所有无路可走,以致我向最高法院又诉访了5年被束之高阁,我呼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本案算帐即淸在重庆公开听证即可甄别,明明依法可以在重庆完成商雄工程帐务结算澄清事实或公开听证甄別的案件,逼我上京诉访,是化解矛盾?是故意上交矛盾?是逼我于死地?因为裁定本案的审判长升任检察长后,所谓的多次复查都是单方操作,都不让我算帐又不敢公开听证,就此掩盖着无罪证据维护着错判。面对31省(市)13亿人口案多人少的最高法院我理解我无奈,我又向何处寻求公平正义呢?
2)、万州区委书记吴政隆了解情况后表示,该案从证据材料看,没算帐就判了贪污,程序上是有问题,支持我正当申诉,并将我的申诉材料转呈重庆市人大陈光国主任,光国主任作了批示。重庆市高级法院复査法官官官相护,单方暗箱,敷衍塞责、对我巳将商雄工程全部资金交付于公、商雄工程不差公款并无贪污资金来源的铁证视若无睹;对判决书中证据锁链无一商雄工程差欠公款客观证据、只凭侦查人逼诱产生我又翻供否认了的供述、定罪证据不确实的错误置若罔闻;对中央要求群众认可的公开听证审查方式再三迴避,凭借强权避实就虚,避实我要求完成工程帐务结算査清事实必要程序和我没有侵犯客体利益的客观证据,就虚原判决錯误的供述认定维持着錯误判决,作出了《代表意见复函》和《关于渝人信督(2008)66号的回复》以及如出一辙的渝检控申复决〔2005〕2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即所谓的多次复查、是不敢公开听证、不公正的复查结果,达到了官官相护目的,却让党和国家在背黑锅!
钱锋说:“不贪赃不枉法是法官最基本的良知,失去这一底线,公正和为民都是空话”。请看本案事实,不是枉法又是什么?
还敷衍搪塞了2位人大代表《对应继操贪污一案应依法再审的意见》,“判决认定应继操的供述显得片面,对应继操的辩解视而不见。没有让应继操完成报帐结算正常的工作程序就认定为贪污是违反法定程序或不妥当的。根据司法会计鉴定和应继操要求报账结算的证据测算,应继操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通过查阅申诉人应继操提交的申诉书和证据材料,我们认为,应继操贪污一案在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上都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问题,建议对该案彻底复查”。 不让我报帐结算,没有彻底复查。
还迴避了律师的法律意见“典型的证据不足,典型的事实不清,应当进行再审”。
还迴避了105位公民的联名建议“以人为本,公开听证审查或依法再审此案”。
3)、根据中央“推进信访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涉法涉诉信访不到北京也能解决问题”“重复信访一律公开听证”的指示,我持有没有侵犯客体利益的铁证,巳致重庆市高级法院数十封诉求算帐澄清事实或公开听证审查的上诉信都似泥牛如海。为什么不敢通过公开听证审查甄别呢?
本案判决、裁定、复查法官密切配合,坚持暗箱操作,都无视商雄工程不差欠公款并无贪污资金来源的《第一组证据》。都无视我“四次要求算帐、重新陈述事实、没有用于装修房子”,翻供否认了侦查人逼诱我产生供述的《第二组证据》。都是在没有商雄工程差欠公款客观证椐支撑印证条件下,只凭我翻供否认了的供述认定我贪污商雄工程款。我呼天天不应、唤地地不允!我感受到的“司法公正”就是用“拖”的办法,把“壮”的拖“虚”,“肥”的拖“瘦”,“瘦”的拖“死”,把“中年”拖成“老年”,把“老年”拖死,用尽方法消磨时间逼我于死地,以掩盖《判决书》中错误判称,达到官官相护目的。
十二年的时间流逝,是一个人整个的一生,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和原本心安理得拥有的东西,却被贪图为破大案要案的功名利禄或为保住自己头上乌纱而扭曲了法律,从我手中强行夺走!以致我人生中最宝贵的十二年是在申诉冤屈中熬过,还要忍受明知自己没有犯罪,却又有冤无处诉的内心痛苦的煎熬,面对别人把自己当贪污犯看待的目光,而自己却又要强颜正色……。十二年来,我十分深刻的感受到,司法渎职、官官相护这张残酷无情的网,带给了我巨大伤害和伤痛及太多的辛酸和负债。这张网,颠倒了是非、侵犯了人权和私有合法钱财,以致一个为党和国家勤奋工作了40年,为国家铁路建设作出过贡献,不是贪赃枉法的老工程师被开除党藉和公职还含冤坐牢。以致一个被四川省建委在全省通报表彰正在兴起的先进建筑企业被迫仃业注销。这张网,毁了一个老工程师一世清誉和身心健康,精神受到极大打击,身体受到严重摧残,长年郁闷成疾患癌卖房治病巳一无所有、巳无路可走,我呼天天不应、喚地地不允。无奈之下才持续诉访。
本案虽然被人为复杂化,但甄別本案并不困难,只须按照中央“对申诉案件的审查可实行听证制度,就地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记者、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群众代表等参加” 和“涉法涉诉信访不到北京也能解决问题”和“重复信访一律公开听证”的要求,督办公开听证审查本案,或主持我完成商雄工程帐务结算程序即可甄別澄清。我和105位联名建议的公民,期待着领导和司执法机关切实地解决这一民生合理诉求。此致
敬礼!
上访冤民:应继操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1-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