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控告豫龙镇派出所警察张勇闯伪造证据使我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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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控告豫龙镇派出所警察张勇闯伪造证据使我入狱
给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的控告信(挂号信 编号为XA 0644 4960 5 41)
控告人:侯帅,身份证号:410183198110251513 现住: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豫龙镇西张砦,电话:15838326755 ,QQ:502082789
被控告人:荥阳市公安局豫龙镇派出所警察张勇闯和他的同事。
控告事由:在我敲诈勒索一案中,张勇闯和他的同事对我刑讯逼供,并伪造一份我的供述,逼迫我写下一份现金收到条,先隐匿录音证据,败露后篡改录音证据,并在提请批准逮捕时做了一份我于2008年9月19日被传唤到派出所《系即遂》的虚假的司法文件。
事实如下:2008年9月18日下午我被抓到豫龙镇派出所,在我已明确告知张勇闯海蓝德公司违法排放已被荥阳市环保局责令停产的情况下,张勇闯等人对我进行2个多小时的殴打,造成我身体多处受伤,其中左胸肿痛2个多月,并逼迫我写下一份现金收到条并按了指印,逼迫我在一份承认向海蓝德公司敲诈勒索的供述上 签了字。这份供词有三页,上面没有写我是如何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时间为2008年9月18日23时,但这份供述并没有出现在案件诉讼程序中,出现在案卷上的是一份所谓产生在2008年9月19日14时由办案警察伪造的七页假供词。2008年9月26日检察官对我提审时,我告诉他我受到刑讯逼供,而且给他看了我身上的伤,因此他对我的案件重新做了询问记录,而并没有让我对我的供词进行真伪辨认,在开庭时,公诉人念了所谓我的供述,我要求法庭出示所谓我的供述进行质证,但法官拒绝了,他说:你只要回答:属实,部分属实,和不属实。于是这份假供述便出现到我的一审判决书上,二审提审时我告诉郑州中院法官杨胜功:我没有一审判决书上那样的供述《询问记录上有》但他仍未让我对那份伪造的供词进行真伪辨认,那份虚假供述又出现在我的二审判决书上。在此过程中律师也没有让我看过我的供词。出狱后我从律师卷中发现了这份虚假的供述,上面的指印签名都不是我的,从荥环限改2008第151号处罚也可以证明这份供述第二页的内容 :一位荥阳环保局工作人员告诉我海蓝德公司的环保都达标,是虚假的。在一审第一次开庭时查出缺少录音资料,后在我的律师努力下豫龙镇派出所才被迫交出,在第二次开庭质证时发现录音资料被他们篡改,删除了大量对我有利的证言,尽管如此,录音上也没有发现我犯罪的证据,反而发现不存在带有我指印的收到条,在庭上还查出豫龙镇派出所在提请批准逮捕时说“我与2008年9月19日被传唤到豫龙镇派出所,是即遂”,但是在起诉时侦破报告中说“我于2008年9月18日被豫龙镇派出所张网等待时抓获,系未遂”。事后我知道这是律师找到证据后豫龙镇派出所才不得不如实写我于2008年9月18日被抓获。豫龙镇派出所在抓获我后没有依法通知我的家人,我的父母在我失踪一周后报110才知道我被抓。希望领导收到此信后尽快立案并与我联系,早日查明真相,在我的qq相册中有派出所伪造的笔录。
侯帅
2010年6月19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