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研究制定了《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天津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这是对中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具体细化,通过把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环节保护责任划定清楚,将环保纳入干部考评体系,真正建立起权责统一的环节保护多元共治体系。
  在以往,由于环保问题对政府部门进行追责的案例并不鲜见。比如在腾格里沙漠腹地排放污水案中,国家和甘肃有关部门经调查认定,武威市委、市政府负重要领导责任,凉州区委、区政府负主要领导责任,甘肃省环保厅负重要监管责任,武威市环保局负主要监管责任,凉州区环保局负直接监管责任,有关部门对14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责。但是,以前地方如果发生了环境事故一般会追究政府的责任,而因没有明确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规规定党委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职责,因此党委的环保责任被虚化了,严重情况下也只承担领导责任。只有“党政同责”,才是抓住了环境治理问题的牛鼻子,斩断了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书记比法大等问题的根源。
  “党政同责”的核心,其实是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一个组织、一级政府或一个机关拥有一定的权力时,一定还要建立与之相匹配的责任担当或问责制度。然而,长期以来,我们的体制内形成了多为政府负责“一肩挑”的现象。我们经常听说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这样的话语——这说明在很大程度上,党委决策权与责任担当是不匹配的,甚至是冲突和矛盾的。而一旦出现事故,就会形成“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的现象。具体到污染事件中,往往会容易让环保部门及分管环保工作的政府官员冲在最前线,而具体引进项目的决策者却往往成为旁观者。 
  彻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离不开“党政同责”。党委与政府共同担责的观念,正在成为一种顶层共识,也正在各个领域的制度修订中有所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