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幼托机构食堂禁用散装油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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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日报消息)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
应从正规渠道采购合格的定型包装食用油,禁止使用散装食用油。
餐饮服务单位
采购散装食用油时应索证并建立进货登记制度,并保存合同及票据。
应当在散装食用油贮存位置标明食用油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苏报讯(首席记者 李晓)“地沟油”往往以散装油的形式流入市场。为保障市民健康,避免“地沟油”进入餐饮环节,近日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关于加强全市餐饮服务环节散装食用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据征求意见稿,我市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应从正规渠道采购合格的定型包装食用油,禁止采购、贮存和使用散装食用油。全市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采购、贮存和使用散装食用油的,应立即责令整改,并取消年度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A级等次评定资格。
除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外,餐饮服务单位在采购散装食用油时应按规定进行索证并建立进货登记制度,妥善保存购销合同及购货票据。据征求意见稿,来源不明、无购货票据或票据未注明生产经营单位、产品用途属性,未能提供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的散装食用油,不得采购和用于餐饮。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在散装食用油贮存位置标明食用油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 用于盛装散装食用油的食品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规定,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不得有污渍。如发现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的散装食用油来源不明,或者采购、使用“地沟油”的,应当责令、监督餐饮服务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依法查处 ;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根据征求意见稿,全市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将食用油安全监管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大对散装食用油的监督抽检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求各餐饮服务单位选择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食用油和食品原料,逐步淘汰散装食用油。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3-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