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双方对于财产、抚养权、抚养费等一系列做出协议的离婚方式,协议离婚比较快,双方可以直接拿着离婚协议书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由于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私下约定,所以可能会略失公平,那么以不公平为由起诉至法院,可以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接下来法岱律所的律师为大家分享一则案例。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被告系再婚,婚后双方感情一直都很好,原告兢兢业业照顾家庭,于2011年2月24日在河北老家上买了一块地基建房,为了建房原、被告欠了许多外债,由于许多人经常来家中催债,于是原、被告商量到民政局办理一个离婚手续,2014年2月17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后,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净身出户。原告继续回到天津打工,过了一段时间,原告打电话给被告询问家中情况,被告却告知与原告已经离婚,双方互不干涉。由于被告已经明确表示不同意共同生活,但是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平分夫妻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原为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双方因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于2014年2月17日到天津市塘沽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共同财产有坐落于河北老家的房屋一座,离婚后该房屋归被告所有及居住,原告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房欠款外无其他债务,建房所欠债务由原告偿还。原告认为被告以逃避债务为由欺骗原告与之签订离婚协议,且该离婚协议对原告显失公平。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否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本案中被告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债务的主张,不属于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情形。故原告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1款、第九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方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反悔,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该当事人的请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 ;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一般在两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请求变更或撤销:欺诈、胁迫。如果该客户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获支持,因为显失公平不是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