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安机关的职责维护社会治安,是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可是,有的公安民警披着合法的外依,干着非法的事情,像地痞、流氓那样,用一些卑劣、下流、非正常、非法的手段,充当地下执法队,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打击报复举报人,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我举报后,公安河西分局纪检读职侵权,以案谋私,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还为公安民警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狡辩和推卸责任;不仅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人身权益也得不到保障,更会变向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败坏社会风气,严重破坏了法治建设,与公平正义背道而驰;请求天津市公安董家禄局长督促市局纪检依法调查民警李继业、王前、李艳玲违法犯罪问题,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黑执法队,及河西分局纪检以安谋私,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以便天津公安局改邪归正!
  附;录音证;已交天津市公安局纪检,公安河西分局纪检,天塔派出所
  书证据;已交公安河西分局纪检和天塔派所,市公安局纪检不收我的书证。
  证据目录;
  1、张璇玑日记,复印件;
  2、通风报信一;张崴被刑拘一个月,是民警李艳玲亲自给被刑拘张崴妻子刘姝的信;
  3、我举报河西法院院长刘毅容的举报信,复印件;
  4、通风报信二;张葳接到公诉状给张哲的信,是李艳玲亲自交给张哲的;
  5、民警李敬业的录音转文字,
  6、民警万的录音转文字;
  7、河西法院法庭录音转文字;
  8、公安河西分局民警私放罪犯王东山,有关材料,﹙我没有﹚依据民警万的录音;
  9、公安局合法、非法给张崴、张天泰办理的户口本,复印件;
  10、张崴、张天泰举报我的举报信,和笔录材料,民警李继业及给我作的笔录,﹙我没有﹚依据民警李继业的录音;
  11、通风报信三;张葳接到公诉状后,李艳玲亲自交给刘姝的,我没有﹙市局纪检讲;“是律师给通风报 信的”﹚
  关于证据8、10、11的说明;依据《证据规定》,有证据证明公安河西分局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2021年 2月 28日,
  举报人,控告人;陈仲英,身份证;120104195904174312,电话;15922170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