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扫黑除恶风暴 天津蓟州32间房屋被黑恶势力夷为平地【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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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扫黑除恶风暴 天津蓟州32间房屋被黑恶势力夷为平地
5月5日23时多,看管房屋的陈先生被10多名不明身份的黑恶分子按到在床上,抢走陈先生的手机,陈先生被控制了起来,铲车轰鸣,疯狂地破坏房屋,经过3个小时的毁坏,把已经装修好,开办宾馆的32间房屋夷为平地。受害人称,价值200多万元家居、电器等财物被毁坏。
此处被恶意毁坏的房屋位于天津蓟县下营镇石炮沟村,是天津斯巴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院招待所(以下简称:南院招待所)。受害人李先生将犯罪嫌疑人主犯指向天津滨河新区塘沽区的警察石磊。
在今年春节前夕,天津滨河新区塘沽区的警察石磊和妻子主动到李先生家中,石磊表示南院招待所的地皮经法院拍卖,由石磊的妻子竞得,地面所有的东西也就是石磊家的财产了。要求李先生无条件搬出南院招待所。同时,石磊还威胁说,其自己是塘沽区警察,很多蓟州区警察都是他警校的师兄弟。
李先生表示,法院仅将南院招待所地皮拍卖给了石磊的妻子,法院明确表示地面附属物不再拍卖之列。况且李先生租用南院招待所的租期到2032年4月27日才能结束,无条件搬出南院招待所没有一点道理,李先生在南院招待所投入地面房屋、酒店装修、酒店设施装配等投入100多万元,无条件搬出南院招待所不符合情理。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230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起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在南院招待所没被毁坏的前两天——5月4日,黑恶势力利用晚上带着铲车欲将南院招待所房屋拆毁,受害人报警,没有拆除成功,但供电设施等财产被拆除,甩出门外。当地派出所警官正告黑恶势力:不得破坏财产。哪里知道,派出所警官的警告被黑恶势力当成了耳旁风。
《刑法》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