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芜湖纪检监察委拒收的《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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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刻意为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丧心病狂的司法腐败案件,历经8年,正义却迟迟没有到来……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公检法是国家法律执行机构,是国家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设立司法机构。然而国家却有这样一个儿戏法律的法院,有这样一群儿戏法律的法律人,他们制造冤案错案却如此的胆大妄为!它就是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是举报人吴学芸,女,汉族,1963年2月2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清水镇同和行政村六一自然村25号。身份证号码:340221196302020428。联系电话:15155309250举报要求:要求对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前任院长王为明、现任院长胡敏、副院长李强国及该院审委会组成人员渎职、枉法裁判的行为进行追责。事实:一、举报人与被执行人李燕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于2010年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对一审判决不服,于2012年9月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芜湖市中院)提起上诉。芜湖市中院在举报人多次向原院长王为民举报主审法官江隆宝违法办案的情形下,仍经过漫长的十五个月的拖延(《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特殊情形下,可延长三个月),才通过该院审委会讨论,作出(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举报人的全部诉求。并且冻结举报人的账户转走卡里的钱。经举报人疯狂数年无数次上访申诉,去过北京,(期间给王为写过4封信,发了80多条短信15105531386),此份错误的判决终于在二0一六年芜湖市中院更换院长后,终被该院自己撤销并改判,部分支持了举报人的诉求。(此份再审判决连数额都错了,仍然是一份错案)举报人认为:芜湖市中院原院长王为明及审委会组成人员明知主审法官超期审案而予以放纵,并且作出了黑白颠倒错误的判决(把原告判为被执行人),应予追责。二、举报人在一审时就保全了被告李燕的数套房产,由于芜湖市中院第00133号错误判决驳回了举报人的全部诉求,保全房产就被法院解封。后虽再审此案时,举报人多次要求续封被告房产,但芜湖市中院却拒不采取续封措施,导致被告李燕于二0一六年将房产转让,现被执行人李燕名下无财产执行,举报人一百余万的债权8年至今无法实现,无人承担此责任。举报人因此依法向芜湖市中院书面提出国家赔偿要求3次,但该院却违法拒不立案,拒不答复。另外,举报人多次向该院要求确认:第00133号民事案件审理案件程序严重违法,审判结果严重错误,但该院虽然再审纠正错误判决,(部分支持,149万,法院支持79万)再审判决书上依然伪造了“双方提供的12个月的和解申请”。后经证实是法院为了掩盖他们的违法要双方当事人的律师伪造根本就没有发生过的和解,事实上,在该案庭审时,举报人就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庭审后,举报人及代理人还多次催促主审法官尽快下判,甚至为此还向主审法官的庭长、原市中院院长王为明、省高院纪检举报主审法官超期的程序违法审案,要求尽快判决。何来的“和解申请?”纯属伪造。因此,再审判决书是不能代表国家司法生效文书的,仍然是错案。虽然举报人依法向芜湖市检察院提出抗诉,但是检察官去中院调卷宗受阻,只给现场看两个小时。抗诉失败。检察官只能维持原判。我有检察官的通话记录。就这样一份拥有伪造证据,和数字错误的判决(149万,再审判决79万)的文书至今还是一分钱拿不到。况且举报人的代理人针对此份伪造协议还写了一份《情况反映》给了胡敏院长,胡敏院长应该知道:该院超期结案伪造证据是客观事实。证据确凿。这样的枉法裁判颠覆了法院的形象。践踏了法律尊严,伤害了举报人的利益。同一个案件,同一所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新的证据情况下,两轮截然相反的判决,依法他们理应负责。判决书上明确表示 ;“此安案已经经过审判委员会”,举报人认为,该院的院长胡敏、分管副院长李强国,对于该院拒不接受举报人的续封要求(导致产生一百余万债权无法实现的严重后果)、拒不为举报人的国家赔偿申请立案、伪造证据拒不承认超期结案,应负主要领导责任。身为国家司法部门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律人,理应懂法,守法。如此儿戏法律?没有公平公的意识,只有权大于法。他们给举报人造成的伤害应该负责。为此,举报人特向贵部门实名举报,恳请贵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还司法公信力,给举报人8年的冤案错案一个公正的说法。此致!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