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公安部禁令如狗屎的司法腐败案
文章目录
我是安徽寿县寿春镇农民王创邦,因举报寿县违法征收数万亩民土地而被地方政府为了维稳而动用公、检、法三部门滥用司法权,以刑事执法手段插手经济合同民事纠纷,在民事判决!王创邦已经实际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违反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多部法律法规及规章,滥用职权,违法立案、违法公诉、枉法裁判,公检法联手制造冤案,基于赔偿同一法律事实,以刑事裁判!王创邦未赔或少赔!,民、刑裁判自互矛盾。该刑事冤案公安机关甩锅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甩锅给审判机关,一步错步步错,一错到底,层层维腐!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办法》、《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分别规定通知是公文种类之一,公文具有″特定效力!;《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规定!…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并明确定性为!插手经济纠纷是一种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机关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捕人的通知》规定!检察机关一律不得介入属于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规定!无论是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未经法定程序改判之前,对当事人、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主体都具有拘束力,其他法院均不得作出与生效裁判不一致的裁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规定了!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必须是法院移送或者检察院指定!但本冤案是安徽寿县公安机关收到神秘的匿名举报信立案,违反上述多部门多部规定。
本案所谓!妨害作证罪!是指我指使了38人(34个购种人及4个村官作伪证在《赔偿协议》(包括附件《受损农户签字表》上签字及民事一审法院依职权抽查的7份《询问笔录》,仅凭证人证言,以不确定的证言印证其他不确定的证言,其结果依然是不确定的证据,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妨害作证罪的罪名无法成立,更何况涉案是公安机关违法立案,其后续的刑侦调查材料均非法无效!如果我指使他人作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那么具体实施帮助当事人作伪证的其他上述38人就是同案犯,为什么都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只追责我一人?司法办案人员蓄意打击报复我的意图昭然若揭!违反《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目前,针对!王创邦是否赔偿的合同、债务纠纷!同一法律事实,法院作出了先民后刑的两种截然相反的生效阴阳裁判(民事判决已赔付,刑事裁判未赔或少赔),以刑事手段对纯民事纠纷作出了实体审判是对中国现行法律体系的公开挑战!该案无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明显违法。选择性执法!渎职犯罪!
插叙 :2012年7月31日,我在中纪委上访时遭到一帮黑恶势力绑架、殴打、非法拘禁,先把我绑架上一张白色旧面包车,又把我的头用衣服蒙上用了3个多小时从国家信访局附近送至丰台区一处偏僻的拆迁房内,一进门就上来约十人手持铁棒、木棍劈头盖脸一顿猛打,致使我头部、脸部、眼睛、后背、腰部、胳膊、腿部、脚踝部多处受钝伤(现场有一名目击证人为寿县上访人员袁绪陆),当天夜里寿县民警韩兵、汪梦圆、王正三人从合肥骆岗机场乘飞机至京又乘坐丰台区四合庄派出所警车把我戴上手铐带上车,我大声向韩兵求救报警要求他们缉拿打我的这帮黑恶势力,但韩兵等人置之不理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回到寿县后这帮保护伞又滥用职权、栽脏陷害、打击报复,致使该冤案发生、发展。
该案自2014年至今,我分别向各级司法机关邮寄申诉材料,大部分机关仅停留在书面审理、拒不纠错,程序空转,层层维腐;我多次赴京递交材料均被地方以维稳为名截访带回。国家领导倡导依法治国,有人偏偏以权压法!我是退役军人、中共党员(我在寿县看守所被关押2年,2014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后因继续举报寿县违法征地,于2015年5月被寿春镇开除党籍,证明共产党的监狱(看守所)关押共产党员整整两年(我被判刑2年)的事实!
恳请各级各部门领导关注!依法纠正本人冤案!追究涉案司法渎职人员的责任!
王创邦,手机13865465156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