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双飞燕 来源:中国舆论监督网 发布时间:2013 01 11 14 :14 :27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的一场因民间借贷而演绎的经济犯罪案件被中国舆论监督网曝光之后,在当地着实引起不小的轰动,现如今银行储备金率的调整,银行放贷一度收紧,由此大多数企业将目光锁定了投资公司以及民间借贷,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有的借款方居心不良,故意制造某些漏洞,利用借贷制造某些可乘之机,致使很多出借人把钱借了出去无法收回来,随之而引发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多了起来。

  案情概况:

  2010年6月9日,邱爱国经刘兆彬从中介绍,从郝光辉处周转5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三个月,月息为1万元,逾期不还罚款5万元。邱爱国未能如期偿还,9月11日,邱爱国又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孙永红(郝光辉之妻)现金人民币捌万元(注:其中5万元加3个月的利息3万元合计8万元)期限三个月,如到期不还,罚款5万元。

  同年12月16日,期限再次届满后,邱爱国告知刘兆彬让郝光辉到他办公室拿钱,可邱爱国又推脱没钱还款,郝光辉气愤不过便与邱爱国发生了语言冲突,邱爱国自知理亏便请刘兆彬从中与郝光辉协商要求再缓三个月的借期,月息两角。邱爱国在收回了2010年9月11日出具的借条后,重新给郝光辉写了208000元的借条,并拿碑林一、二号塘作抵押”,再由刘兆彬在该借条上签字担保。

  备受广大网友关注的这起民间借贷衍生成的经济纠纷而由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葫芦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了(2012)阜刑终字第00209号刑事裁定书,中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了颍州区人民法院(2012)颍刑初第00028号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12月24日,阜阳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此案,中国舆论监督网特派专员旁听了庭审过程,目睹法庭调查的有序进展,真相也逐渐露出水面。

  领导批示“办铁案” 公司倒闭“伤不起”

  本案缘起邱爱国为了逃避债务,不惜捏造事实诬告陷害郝光辉,以其涉嫌黑社会藏有枪支并敲诈勒索向省、市公安机关有关领导告发,还捏造郝光辉霸占其公司资产上千万,放高利贷敲诈勒索及故意伤害等多项罪名,邱爱国虽然做生意不在行,但深谙阜阳的官场,于是不择手段动用上层某些领导的关系,并私下找相关领导签字,给办案单位施加压力。

  2010年10月13日,阜阳市公安局仅凭一份没有举报人签名的举报材料,未经任何调查取证,即行立案。据记者调查了解,该举报人邱爱国和阜阳市政府一些领导“非常熟悉”。而阜阳市的个别法盲领导却在一纸举报信上批示:“深挖犯罪,排除干扰,办成铁案”。 采用多次批办的方式形成高压态势,促成公安机关先抓后审,所谓“深挖犯罪”。迫于压力,2011年3月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将其逮捕,并异地关押。lt ;lt ;刑法gt ;gt ;规定,司法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材料时,应先进行审查,确认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后,才能立案,可阜阳公安机关却有法不依。

  以“黑社会性质”的名义将其“绳之于法”,市委相关领导层层签批并将其办成铁案,并报之省公安厅“打黑组”,后来公安机关在“涉嫌黑社会犯罪”的郝光辉家里连个玩具枪也没有找到,更别说什么钢珠枪、管制刀具了, 如果此案就此打住,那岂不让市委的领导落下一个“雷声大雨点小”“虎头蛇尾”的名声 ?领导的面子要比百姓的自由更为重要。 在郝光辉所谓的“黑恶势力”“故意伤害”还“藏有 为数不少钢珠枪、管制刀具等作案工具等”的一些罪名都被排除干净之后,于是“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浮出水面。郝光辉俨然成了这次事件中的牺牲品。

  由于此案从层层汇报,附条件批捕,乃至承办人员的正确意见多次被否决。导致阜阳市颍州区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错误判决:被告人郝光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郑锦芝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谭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5个月。从2011年3月1日郝光辉被刑拘12月19日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未遂)起诉至颍州区人民法院,案件托至2012年1月18日才得以开庭,再到法院2012年5月10日宣判,算起来郝光辉被关押已达14个月之久。

  对于颍州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三被告人均表示不服要求上诉,然后记者发现在法院的判决书中不知何故,竟将上诉人当庭无罪的辩解公然篡改为“被告人郝光辉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同时篡改的还有同案被告人谭雷的辩解,谭雷当庭也是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庭上没有认罪庭下却被无限羁押,如此颠倒黑白,“拍案惊奇”是否对法院的刑事审判的公信力造成损害了呢?

  郝光辉原是养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投资数百万元经营水产养殖、销售,并开设颍州区西湖度假村野生鱼馆。一直经营火爆的产业从其被捕入狱后便失去了管理,现公司濒临倒闭,上千万元的资产将付诸东流,郝光辉的家人夜不能寐,将所有的精力都放在这个案件上,年迈的父母哭瞎了双眼,妻子不堪忍受如此打击,几近成为精神病人。闻者无不胆寒:借钱竟然借进了班房?

  郝光辉的亲属近日告诉记者:郝光辉因借款“借”出了罪行,且被关押近两年之久,上千万资产的企业被搞垮,案经两次报捕(第一次未予批捕,第二次才附条件批捕),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几乎穷尽了所有的司法程序,即使是杀人命案也不会折腾到这等地步。这究竟是对案件的定性把握不准,还是另有隐情?

  “葫芦案”发回重审 检方难掩“尴尬”

  2012年12月24日上午9时许,颍州区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组成了合议庭就郝光辉“敲诈勒索”一案再次进行了公开审理。

  被告人郝光辉、郑锦芝、谭雷(现已取保候审)在法警的押解下来到法庭候审。

  郝光辉当庭表示:2012年9月11日邱爱国通过刘兆彬告诉自己去他处拿钱,因为自己忙于生意抽不开身,特此电话告诉郑锦芝、谭雷拿上邱爱国打给的8万元欠条 去邱爱国办公室去拿钱,按照约定因为邱爱国已经逾期违约应该按照双方的约定再拿5万元的罚款,因为邱爱国耍赖,所以我开车来到其办公室楼下并未上楼而是给刘兆彬打电话让其前来进行解决,后经过刘兆彬从中协调才又打了一个8万元的条子。对于后来的208000元的条子是因为邱爱国多次违约,由8万元按照原先的约定无钱还账衍生而来,通过刘兆彬做担保人并拿鱼塘做了抵押(此鱼塘早已经颍州法院判给他人),我才答应下来的。

  郑锦芝、谭雷在接受法庭调查时均表示在帮助郝光辉要钱的时候都是处于是好兄弟帮忙实属正常,但是在要钱的过程中虽然并非如意,但是中间都是及时跟郝光辉沟通按照其意思帮助转达,邱爱国不予理会,后来担保人刘兆彬的到来才让事情得到圆满解决,我们在此期间也并没有与邱爱国之间发生任何的肢体冲突,只是按协议办事。

  对于三被告人的供述,贯穿整个案件的关键人物刘兆彬也被通知到庭,在其整个陈述中大都得到了印证,为此检方颇为不满,并且认为刘兆彬的陈述与之前在公安机关所做截然不相符为由,告知刘兆彬如果在法庭上所讲内容与在公安机关所讲内容不符便是伪证,是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面对这样的“威慑”,刘兆彬只好又改口称以公安机关所述为准。

  最后,三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愤懑的依次向法庭做出辩词,并对检方的”站不住脚”的证据进行一一反驳。

  郝光辉的辩护律师认为: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起诉书所指,还是证据所证,均锁定了因邱爱国当初所借50000元现金,由于其一再违约而演变成80000元借条和最后一张208000元借条的事实。邱爱国且对该借条的履行提供了碑林一、二号鱼塘作抵押(其实该鱼塘所有权已经颍州区人民法院(2011)阜州第30号裁定书裁定执行给梅卫国)及刘兆彬从中签字担保。以上不难看出,涉案208000元借条是邱爱国无力还款的情况下给被告人郝光辉出具的一纸凭证,是郝光辉应得的预期收益,并没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郝光辉并没有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逼迫邱爱国交出财物的行为。郝光辉从始至终并没有采取上述所列手段或者达到某种程度。整个索债过程中,最为严重的也不过是要给邱爱国剃胡子这句话,这也是郝光辉见其装腔作势,却一贯欠钱不还的羞辱之语,况且也并未真正拿刀剃胡子。被告人郝光辉在邱爱国的办公室逗留时间也不过半小时左右,人来人往,邱爱国始终端坐在办公桌里面,郝光辉则在办公桌外,他们没有肢体接触。既便语言过激,也远未达到被害人精神恐惧丧失自由意志之程度。郝光辉此次来到邱爱国的办公室,是在邱爱国告知要还款的情况下前来的,目的是找其拿款,或者是催讨债务。面对邱爱国一再失约,无意还款的情况下,索债人郝光辉言语过激,当属情理之中。最后经结算,由邱爱国出具借条也是顺理成章之事。利息的高低和罚款的约定,均是民间借贷之常情,也是邱爱国当初自愿所为。

  尚需提到的是,邱爱国虽在借条上约定以两个鱼塘作抵押,但这两个鱼塘的所有权早已经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给梅卫国,并不属于邱爱国所有,其用已经不属于自己所有的鱼塘作抵押显然存有欺诈行为,而郝光辉也更没有侵占其鱼塘的所有权。退一步来讲,即便鱼塘的所有权属邱爱国,这种抵押也是一种期待权,与借条的效力一样,同样可以撤销或认定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所有权的转移。取得借条并不意味着必然取得财产所有权。因此,借条不是“财物”。郝光辉虽索取借条,但并没有从邱爱国身上拿走一分钱,今后也并不一定能取得借条上所记载的款项。借条只能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不是财产本身,其意义在于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关系,在纠纷发生后,它将起到证据的作用。

  郑锦芝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本案的发生应当分为两个阶段,即2010年9月11日上午,被告人郑锦芝和谭雷受郝光辉的委托,向被害人邱爱国索要债务以及邱爱国又写了一张80000元的借条,为第一阶段;在此以后所发生的其他事情,以及2010年12月16日下午,郝光辉带着王胜利等人到邱爱国办公室,邱爱国写下一张208000元的借条,为第二阶段。我的当事人郑锦芝仅参与了第一阶段,辩护人认为第一阶段不构成犯罪;对于第二阶段,郑锦芝既未参与,也不知情,至于第二阶段是否构成犯罪,与我的当事人无关。

  2010年9月11日上午,被告人郑锦芝和谭雷应郝光辉的委托,谭雷拿着邱爱国出具的原始借据,一起帮助郝光辉向被害人邱爱国催偿债务。按照原借据约定,超期一天还款,邱爱国除了偿还80000元本息以外,还应支付50000元罚金。所以,2010年9月11日上午,邱爱国还过2010年6月8日所欠的80000元借款本息以后,谭雷根据郝光辉的要求,当场又让邱爱国另写了一份80000元的借据,但后写的80000元借据里面有50000元是原借据约定的超期还款应支付的罚金。也就是说索要这50000元罚金,既是郝光辉的权利,也是邱爱国按照约定应当给付的义务。在这一阶段,被告人郝光辉、郑锦芝、谭雷向邱爱国追偿借款和罚金是有依据的,不存在非法占有的动机和目的。

  衡量受害人的财产权是否真正遭受侵害,应当从行为人的请求是否为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来考察,无需考虑行为人的请求是否超出了实际损失或受害人的义务范围。也就是说,按照原借款条具约定,受害人邱爱国超期还款有义务支付罚金50000元,被告人郝光辉有向其索要50000元罚金的权利,被告人不是当场获取财物,表明作出给付或者承诺给付的邱爱国并未完全失去意志自由,他有事后不给付的对抗方法,甚至有权就给付或承诺给付行为提起撤销之诉,由法院通过民事程序来审查。倘若邱爱国不提起撤销之诉,则视为其认同了其所作的承诺或给付,既然受害人先前的承诺或给付已成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则受害人就不存在财产权遭受侵害。辩护人认为,无需考虑行为人的请求是否超出了实际损失或受害人的义务范围,因为民事法律上已赋予受害人相应的撤销权等救济途径。 2011年10月29出具谅解书说郑锦芝、谭雷二人没有对其直接产生人身威胁,该谅解书经过公安机关核实是邱爱国本人自愿书写。

  庭审结束后,记者走访了一位知名律师,他告诉记者:我国刑事诉讼体制中的“分工负责,互相制约”原则就是在公、检、法机关分别行使各自职权的基础上对其他机关诉讼行为中的偏差和错误予以纠正,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法院审判是案件处理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在一审法院出现错判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监督权的正确行使对保障人权就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另外,司法权受干涉也是一个客观事实,目前司法权尚不能真正的做到独立行使。虽然宪法、刑诉法都明确规定“司法权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在法院的人事权、财权都在当地党委、政府控制的情况下,法院的级别越低,受干涉的程度越严重。

  结合本案来看,某领导肆意批示和不当干预,致使该起简单明了的民事纠纷案件变得如此扑朔迷离,没有根据的东西显然就是“泡沫”经不起推敲,然而这“烫手的山芋”最终如何完结,“上面的意见”不明朗,案子只能暂时久拖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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