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海阳第二初级中学教师,2017年3月1日(因大出血刚从北京手术治疗回来),由于找校长郭梓民(系休宁县第十七届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询问有关绩效工资事宜,在校长室遭到郭梓民辱骂并殴打,导致右前胸3根肋骨骨折。伤情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附件1),2017年8月29日休宁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郭梓民刑事立案调查(案件编号:A34102241400002017080423)(附件2)。2018年2月2日,休宁县公安局向休宁县人大常委会发文《关于提请许可对县人大代表郭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报告》(休公发【2018】11号),7个多月过去了,休宁县人大常委会仅以案情为由久拖不决(只是口头答复,以案为由不许可),阻挠警方进一步侦查。案发到现在已经超过1年半了,犯罪嫌疑人仍逍遥法外。

  根据《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第3款之规定:‘‘人大 团或者常委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而本案仅涉及人大代表的个人违法犯罪行为,不存在人大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而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因此休宁县人大常委会仅以案情为由久拖不决或不许可,缺乏法定依据,是越权行为。既违背了《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的立法初衷,也不符合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反对特权的精神。因此,休宁县人大常委会的行为是公然滥用职权,徇私包庇,充当犯罪嫌疑人郭某保护伞!休宁县人大常委会在长达7个多月时间里既没有给出“许可”的书面答复,也没有给出“不许可”的书面答复和理由,是严重不作为!

  请上级人大依法监督,请上级纪委、监委领导查清事实,督促休宁县人大常委会严格区分人大代表正常履职与个人犯罪行为的界限,依法行使有关职权,使司法机关能够及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还本人一个公道!

  实名举报人:胡卫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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