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料】青岛公安对佘静怡骗贷2。3亿,长达四年不立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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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继青岛信报2015年9月29日一篇《房产证还未办盛世豪庭近400套房屋先被查封》的文章见报后,很多市民和住房者爆料了盛世豪庭被查封的消息,位于青岛市汉口路88号的盛世豪庭楼盘,近400套房屋被法院查封,原因是开发商青岛明宇置业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宇置业)和北京天择共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债务纠纷。在市民要求爆料真相的背后,北京天择共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下简称北京天择)以及其他两家受害公司,揭露开发私刻公司公章、伪造贷款文件,骗取工商银行贷款的违规违法行为。
实名控诉人:北京天择共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人:刘凯恩13910930621中铁十八局青岛分公司项目负责人:陈理、孟宪甲(实名发稿人声明为本文真实性和发帖转帖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通过伪造贷款文件诈骗4亿元,其2。3亿元已经诈骗到手转移境外,这不是一个天方夜谭的故事。故事发生地在山东青岛,实施诈骗的主角是青岛市政协委员、青岛盛世豪庭董事长佘静怡,联手为佘静怡的巨额诈骗打开大门的是青岛工商银行青岛市北区支行行长和信贷科长。
佘静怡和工商银行内鬼联手实施诈骗
银行对于贷款的产生发放有严格的程序,身为工商银行青岛市北区支行相关负责人理所当然对信贷程序知道的清清楚楚。可是,在佘静怡面前,工商银行青岛市北区支行严格的信贷程序形同虚设。佘静怡是如何从工行诈骗到2。3亿元巨款的呢?2010年1月22日,佘静怡为达到骗取银行贷款目的,以工程建设为由,在贷款手续中,私刻北京天择公司印章,财务章,伪造了北京天择公司3700万元的收条2张。收款单位是北京天择公司,汇款金额3700万元,为了与以上伪造的收条收据相吻合。佘静怡继续伪造了两张华夏银行电子汇票凭证回单(编号07131130和0177954)。经过华夏银行青岛香港中路支行确认,此汇款单凭证系伪造,‘华夏银行青岛香港路支行转讫’的三角形带日期公章也系伪造。”佘静怡通过以上违法行为,将北京天择公司旗下的地产项目非法据为己有,并且向银行提交了伪造的汇款凭证和票据,通过买卖交易,证明项目就是佘静怡名下的财产。整个程序从外界来看可以说天衣无缝,其实是个骗局。
同年5月,佘静怡继续伪造了建设单位十八局青岛公司在工商银行青岛市北区支行预留的五枚印章和银行贷款的文书,在银行设立贷款专项账户,配合骗贷。从工商银行青岛市北区支行骗取工程专项贷款四亿元,将实际已经支付的2。3亿元贷款从建设单位银行专用账号中分批次挪用、转移至境内外其私人公司账户。
我们知道银行的各项贷款条件都很苛刻,只有满足所有的要求才能发放贷款。我们认为,如果佘静怡伪造的一系列虚假的贷款证明材通过严格审核,工商银行市北区支行应该向当事人进行核实。而在佘静怡取得贷款的一个月后,北京天择公司和中铁十八局青岛分公司才得知此诈骗消息。这些程序银行居然“默默无闻”的进行着!
诈骗事实铁证如山青岛公安拖了四年拒绝立案
2011年6月24日,中铁十八局青岛分公司向青岛市检察院控告,同年12月19日,要求工商行青岛市北区台东支行出具《指定账户资金划款证明函》都没有得到正面答复。2011年8月10日,我们向公安部经侦局实名举报了佘静怡私刻我公司公章、伪造贷款文件,骗取银行2。3亿贷款,将这笔贷款从银行转移占为己有的违纪违法行为,并提供了确凿的证据。我们实名举报材料得到了公安部领导的高度重视,随即转批到山东省公安厅然后转批到青岛市公安局,批示依法查办。在这期间青岛市公安局也曾积极调查,并同样掌握了确凿证据,已经查明佘静怡的相关犯罪事实。当时青岛市公安局办案民警曾亲口向我们表达了,通过侦察取证,认为这是一起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金融诈骗案件。在得知青岛市公安局己认定佘静怡诈骗犯罪行为之后,佘静怡以及青岛工商行相关领导惊慌起来,他们分别找到我们和多名受害者要求和解,要求我们向公安机关撤销举报材料。其中,佘静怡曾向中铁十八局董事长傅建军行贿数百万元,要求傅建军为其出具了伪证,后经我们向中铁集团纪委举报后,傅建军重新向青岛公安局提供了出具伪证的情况说明外,同时也受到了组织处理。
四年来我们连不予立案的通知书也得不到
2。3亿元的巨款被诈骗,我们从2011年就走上请求青岛市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上访之路。我们多次到青岛公安局询问案件进展情况。可是时隔4年,时至今日,青岛市公安局不予依法立案,我们提出最为起码的要求:即使不立案,也应当依法开具不立案通知书!我们这个最为基本的要求在青岛也比登天还难。办案民警经侦支队丛亚林和隋姓支队直截了当告诉我们,“案件卷宗证据确凿、事实清晰,因市级领导有批示,所以不立案也无法开具不立案通知书。
几年来,我们无数次到青岛公安局询问案件进展情况,但办案人员同样的答复都是以案件复杂、人手不够,领导有指示不让立案等借口消极对待,公安民警告诉我们,最好的办法是让我们找媒体来调查和解决,监督,这样他们才不会受制于市领导的干预。我们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青岛市检察院也在省检察院领导的批示下向青岛市公安局依法提出过质询,最终结果是青岛市公安局推脱不与配合。
综上所属,犯罪嫌疑人佘静怡私刻北京天择公司公章,制作虚假文件,诈骗工商银行青岛市北区支行2。3亿人民币,其主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积极实施一系列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7条规定,应予立案。现针对公安机关不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的违法性提出异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只做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又不送达不立案通知书,属于违法行为,针对此违法行为,我们会进一步向上级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控告,向检察院就公安机关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进行举报、控告。直到公安机关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进一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呼吁公安部高度重视青岛公安不予以立案的内幕
我们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公安局执法人员以及国家公务人员为牟取个人经济利益,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以权谋私、干预案件、知法犯法。为佘静怡的犯罪行为充当保护伞,这种恶劣的违法违纪行为,应按照国家法律予以严惩。希望各级相关部门领导,新闻媒体能主持公平正义,对青岛公安局办案是否合法以及办案质量进行监督和把关,对不予立案的决定进行核查,催办、监督,防范有案不立、违规执法、人情案等情况发生,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