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不能成为劳动者维权的拦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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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3月份到山东寿光宏安路桥有限公司上班(以下简称宏安公司)至2020年7月份。在此期间因宏安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我被迫与2020年7月份与宏安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与宏安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为此我咨询了我的一个朋友,他告诉我劳动仲裁在他印象中就是个摆设,他经历了4次劳动仲裁案子,劳动仲裁全部出现了错误的裁决,最终有法院予以纠正,他清晰的记得最后一次是一个工伤的劳动争议,寿光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单位支付当事人19000元左右,最终法院判决单位支付49000元左右。他在去仲裁委拿裁决书时,与仲裁委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其中有一个好像是领导干部,与他进行了辩论,这个领导干部被驳的理屈词穷,理直气壮的告诉我的朋友去法院找某某某庭长给你改了就是。看到这个仲裁委的领导对裁决结果极不负责任的态度,不难得出仲裁裁决的对错对仲裁员的业绩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我与宏安公司争议的问题只能去仲裁委申请裁决。我提出仲裁申请后,寿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于2020年12月15日对我的申请做出了裁决(寿劳人仲案字(2020)第1364号),针对该裁决书我提出如下异议请仲裁员杨帅给我一个说法:
1、申请人在申请事项中第一项请求:单位支付拖欠我2020年3月份至2020年7月份的工资107240元。由于该项请求属于申请人的笔误,所以在开庭时申请人变更为“2010年3月份至2020年7月份的剩余工资107240元”。该项请求已记录在案,并得到了仲裁员的许可,被申请人亦未要求答辩期。该项请求理由为:申请人在宏安公司工作124个月,该公司未足额支付申请人124个月应付的工资。至今尚欠差额工资107240元。杨帅认定“申请人主张不足5个月期间的工资差额107240元,与期间岗位从业人员工资水平相差悬殊,与常理相悖。”请问杨帅:你为什么没有按照记录在案的申请人申请变更后的合法请求(变更为2010年3月份至2020年7月份的剩余工资)。仍按照申请人变更前笔误的五个月的差额工资裁决?这个不符合法律规定吧?你是数学没学好还是受到“花眼法官”的传染?
2、宏安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法律规定,宏安公司要想排除上述事实,必须有证据推翻申请人的说法,在庭审过程中,宏安公司虽然提供了工资表,但该工资表上没有申请人的签字,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保存的工资条或工资表必须有员工的签字确认,否则属无效证据,宏安公司始终没有拿出任何有效的证据来推翻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本案案情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定,属于宏安公司举证不能。请问杨帅:你为什么认定宏安公司提供的没有申请人签字的工资表为合法证据,反而让申请人来释明?在裁决书中对宏安公司是否存在违法事实为什么未予说明?
3、宏安公司应与申请人在2010年4月1日之后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但是宏安公司违反规定不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和现行的案例,申请人应从2020年7月份上推一年为宏安公司赔偿申请人因未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计算时效的截止时间,也就是说2019年7月份至2020年7月份宏安公司应因上述事实应支付申请人双倍差额工资。请问杨帅:对宏安公司与申请人未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事实你为什么在裁决书中只字不提?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供的两份录音仲裁委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录音效力大于申请人提供的录音效力。我认为两份录音的效力与仲裁委认定的恰恰相反,被申请人提供的录音事实大体为:2020年7月7日被申请人提问申请人辞职的原因是否为了去其他单位上班,申请人瞬间答应:是。对其他问题双方没有交涉。反看申请人提供的与被申请人的录音事实为:2020年7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如果被申请人补交社会保险、补发欠发的工资,申请人就回被申请人的公司上班,但被申请人拒绝了申请人的要求,故此导致申请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从两份录音内容看,前者时间在先,双方之间没有谈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直接原因,申请人也没有承诺再不回去上班。后者录音证明: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足额交付社会保险并且被申请人欺骗申请人不能补交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可补交),对申请人要求发放的工资,被申请人也没有做出明确的答复,为此,申请人做出辞职决定。从辞职的时间来看,应从后者录音截至的时间,从申请人辞职的理由来看,应该后者录音更为准确,后者录音明确揭露了被申请人的违法事实,并且被申请人予以认可。就本案而言,根据申请人的录音双方承认了无异议的事实,宏安公司未按年限足额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欠发申请人工资,针对这二条单位的违法事实,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可随时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不管劳动者基于什么理由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只要单位存在违法事实,法律规定:单位就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及其他赔偿金。稍微懂点法律知识的人都明白这个道理,难道杨帅你不明白吗?你是以什么思维逻辑来衡量两份录音的效力?依据那条法律规定认定单位不给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工资,劳动者自愿辞职后单位可不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其他赔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是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不能成为劳动者维权的拦路虎,据我们了解寿光劳动争议仲裁委屡次出现错误的裁决,不知是何种原因!我们不知但有人知,公平与否自有公论。
张永明 15064469636
2021年3月1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