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简称青医附院)证据如下:
  一、2011年,青医附院使用假药造成很多孩子死亡,被害人集体维权,多次反映到相关机构,涉事部门全部绕道而行,沦为青大附院的保护伞
  “这就是政府!”青医附院院长王新生说“他就是政府”时间:2015年3月7日青岛市民管延福是因青医附院2004年的误诊、医院又使用假药,非法行医,面临巨额治疗费用,投诉至各个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全部绕行。应邀与王新生院长商谈。
   (附件1:录音光盘)
   部分录音整理如下:
  管延福:怎么不焦急?我孩子时间和生命在赛跑,面临骨髓移植。
  王新生:商量怎么处理吗?一那,这医院是政府办的医院,不是个人办的医院,办任何事情有个程序;第二个,任何人犯错误都要得到法律的严惩处理。
  管延福:对,王院长,你们医院使用假药,有没有个程序?
  王新生:会有个解决的办法,孩子的事情,同情你。
  管延福:洗脸的时候,出血点都出来了。我带着病历找政府怎么处理?
  王新生:你找了天上去,最后还得医院处理,不明白这个道理吗?
  管延福:你们踢来踢去,把我当皮球踢了
  王新生:政府是谁?医院代表政府在办医院。
  管延福:你们代表政府,使用假药?
  王新生:谁代表政府,没错误,有错误,应该处理处理,公安也有办冤案的,报纸登了吗?
  管延福:有错误不能转嫁给孩子,那我孩子怎么办?
  王新生:公安也有办冤案的,报纸登山了吗?判决死刑的有的是吗?你家开医院,百分百,你开车不出事故?
  管延福:那些大理论,我不听!
  王新生:到天上人间那儿,到皇帝那儿, 那儿,还得我处理!
  管延福:你说怎么处理?
  王新生:这不是商量吗?你找政府?政府在哪儿?这就是政府!
  这位假药的受害者的名字是:管延福。
  “到天上人间那儿,到皇帝那儿, 那儿,还得我处理!”
  王新生院长为什么这么张狂?因为,这个医院无论杀死多少人,都没有事。为了钱,这家医院无所不用其极。无论用假药害死多少人,都有有关部门帮助、保护。 1、一个误诊,10年给了青医100多万。自2004年开始至2014年,误诊误治十年之久的伤害。送青医附院一一百多万元。房子都卖了,借一屁股外债,全部送青医附院了。现在房子没有了,钱没有了,
  2004年3月,管延福女儿因发烧不见好转,去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被该院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为了挽救女儿的生命,需要再生个孩子,做骨髓移植。2007年7月,青岛市北计生局参照青医附院的再障诊断结论,管先生又申请生育了二胎。结果,这个儿子也被该医院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
  “既然两个孩子都是相同的病,青医附院又是咱们山东地区可以说是最好的一家 :三等甲医院了,又在青岛有小儿血液科出名的孙立荣医生。所以就都在这一家医院治疗了。女儿在青医附院治了10年,儿子治了2年。”管延福从来没有对这家医院表示过怀疑。这,一治就是12年。这12年,管延福卖掉了房子,一心一意投入对孩子的治疗。这12年,管延福其总共给了医院100多万。 
  2014年,齐鲁医院青岛分院开业。管延福带着幼小的儿子去看病。齐鲁医院的医生的诊断,让他欲哭无泪。
  “齐鲁医院的一个普通的袁成录医生,人家一检查,就说是范可尼贫血,(以下简称先天性再障)。”这种病,是先天性再障,不是青医附院说的“再生障碍性贫血”。这意味着,青医附院的诊断,是错误的。生育第二个孩子,从医学的角度上讲,是完全错误的。 
  齐鲁医院的医生当时说:“如果你们不放心的话,就去咱们国家更权威的医院确诊看看吧。”
  这个结论,让管延福崩溃了。为确诊,他带着孩子分别到了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学研究所,到了北京协和医院血液病医院和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经过染色体断裂层试验,三家医院均确诊,姐弟俩罹患的都是范可尼贫血(即先天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权威专家说,就目前医疗技术的状况,骨髓移植是治疗先天性再障的唯一办法。两个孩子骨髓移植,至少每个孩子需要200万元。
  又要200万!耽误了10年!
  按理来说,这200多万,是误诊的结果。青医附院是要负责的。
  面对复杂的医学问题,管延福不知从哪里解决。
  2、致贫的原因,是一种莫名其妙的药
  10年中,管延福找了青岛市众多的涉事部门。交涉中,他发现了问题:青医附院按照“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诊断,“对症下药”,给孩子们使用ATG治疗,其中有一种价格非常昂贵的药,名称是“兔抗人T淋巴免疫球蛋白”和“抗人T细胞兔免疫球蛋白”。 不仅是管延福的两个孩子,青医附院医生还为多个再障患者使用了ATG药物。现在,已经有很多个孩子死亡。
  胶南市的王某,2011年3月份在该院接受ATG药物,4月份出现肝功能损伤,7月份肾功能也发现问题,次年12月31日去世,死时12岁;“没见到药品外包装,只看到一个小型恒温盒里放着几只注射针剂。”王某母亲说,她家拿到了加盖“京卫元华”公章的发票,上面显示药品名为“抗人T细胞兔免疫球蛋白”。 用ATG药物,2013年9月9日去世,死时仅11岁。李某家虽没领到发票,但他的“出院记录”和“长期医嘱单”中看到了“兔抗人T淋巴细胞球蛋白”。
  青岛市市南区的周某于今年6月份去世,死时12岁。
  还有一个2014年在青医附院治疗的莱西再障患者,2013年也已死亡。“死时16岁,用完ATG药物不久后就走了。”死者母亲称。
  另外一个患者,使用的药物是在医生推荐下, “仅这款药就花了十几万,但用上后,身体情况还不如以前。”死者母亲说。
  这些在青医附院使用过ATG药物的患者,目前虽有的家庭领取了退款,但仍抱团在一起呼吁:“希望能查清药品真正来源。” 这些患者,有的拿到了发票。有的不给开具。
  这些受害人,多次反映,多次举报。至今没有结果。
  青岛市市南区食药品食品管理局:
  请你局对青医附院使用ATG的合法性,真假性下定论。特别联名举报—“抗T细胞兔免疫球蛋白”没有走正规渠道,从药贩子处拿药直接使用,未采取任何检测也无任何验收手续。参与医药销售,属违法经营。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
  根据国家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青医附院通过药贩子用进口药。无批文批号、合格检验证明等提出质疑。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从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作合法性,真假性下定论解释。
  你局作为监管部门,要依法职责立案调查。请给联名举报家属对药的合法性、真假性下定论。以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维权到底。
  联名举报人 管XX
  2015。1。12 青医附院用的同类药物,是从一位杨姓药贩子那里买的,“共十一、二笔”。这种药物的真实性,与青医附院所用药物,没有任何关联性。这个被调查的人,名字是孙立荣,青医附院小儿血液科主任。青医附院小儿科主任 孙立荣还交待,从2008年10月到2011年11月,他们有十一二笔药,未走采购正规程序外购,均是杨姓医药代表送货,“每一笔用药费用2 6万元。”
  孙立荣主任已承认这些药品属违规外购:使用。
  有个疑问是,既然这些进口药不是医院购进,杨姓医药代表是怎样让药品流通的?

  医院病房不是看病的地方,成是个交易敛财的场所。

  医院领导不但不处理,找各种借口狡辩。还包庇,难逃其咎!

  患者在住院期间、 山东省青岛市青医附院小儿血液科医生利用职务之便与药贩子私购“兔抗人T淋巴免疫球蛋白” 每只药4478元一支。每个孩子给打上十几支。约6万元不等。(住院病历为证) 但是,北京具有经营此类药物资质的北京京卫元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否认了所调查医院的人XXX的说法。这些药,其实是无源之水。从哪里来的,没有人说得清。
  《关于“抗人体T细胞兔免疫球蛋白”调查情况的说明》
  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贵局配合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的“销售‘抗人体T细胞兔免疫球蛋白’药品”一事,具体情况如下:
  1、经查我公司从2010年1月1日起至今一直未销售“抗人体T细胞兔免疫球蛋白”该药品;
  2、经查我公司在职及离职员工中无杨爱荣(电话18661763759)的相关信息,该人员不是我公司员工;
  3、经可贵局带来的两张药品销售发票复印件的发票号段,发票条形码、发票密码、发票专用章等样式内容,与我公司发票不符,判断该发票不是我公司出具的发票。
  以上情况特此说明。
                        北京京卫元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15日
   (附件7: 北京京卫元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回复函件)
       正如管延福等人的联名诉状所言,
  “一、青医附院违法使用未经批准、没有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生物制剂、注射剂、来路不明的“三无进口药”。医生私自联系药贩子并提供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仍有偿提供给患者使用、致使患者及家属支付了巨额诊疗费用。
  二、青医附院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实验性医疗技术治疗。于2011年5月在患者管书身上使用ATG免疫治疗技术、ATG治疗技术属于第三类医疗技术中的免疫细胞治疗技术,根据《医疗技术培训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准入管理制度。但在2011年,ATG技术尚未列入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并没有合法手续,青医附院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实验性医疗技术治疗的行为,
  是违法犯罪行为。”
       从2004年发现问题至今,共16年的时间里,管延福及其他受害人到处反映,用尽了了报案、起诉、撤诉、上访、鉴定……等各种方法。
  但是,没有任何结果。
  3、医院百般抵赖,后面轻描淡写
  (1)对于医院科室的犯罪行为,院方一直隐瞒
  青医的青大附院院发〔2014〕149号文件抵赖道:“医院临时采购的ATG来自青岛华氏医院公司,患儿家属外购药物与青岛华氏医药公司供应药物(包括生产厂家、规格、剂型)完全一致,不是假药。”医院对于管延福等在举报信中所诉的“孩子在住院ATG治疗期间,青医附院医生和药贩子私下勾结贩卖贵重药品,没有走正常渠道,基本连发票都不开”的说法,与事实不符,无任何客观依据。并信誓旦旦:“我院医生从未贩卖过任何药品,也不存在未走正常渠道的问题。”
   (附件8,院发149)
   
  (2)无奈之下,院方作出了《处理决定》
  众多受害人一直向各部门反映,上访。无奈之下,青医只能做出了所谓“处理”。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文件
  青大附院院发〔2014〕196号
  关于血液儿科违规用药的处理决定
  近期经查实,2011年血液儿科擅自为住院患儿使用家属外购药品,违反医院《住院患者使用自备药品管理规定及《临时用药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虽未因此产生不良临床后果,但导致患儿家属投诉、上访。给医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严肃纪律,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血液儿科全院通报批评,取消科室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并扣发2个月奖金。
  望全体医护员工引以为戒。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9:青医附院的处理决定196号)
       
  这家医院,真是心大。治疗过程中死亡5个孩子,文件中一字未提。死了5个孩子,变成了不发奖金。竟然还说“未因此产生不良临床后果”。死亡5个孩子,还“未因此产生不良临床后果”。那么,死亡多少个,可以算得上“产生了不良临床后果”?
  青大附院自己出的这两个文件,打脸了:院发149号说:“我院医生从未贩卖过任何药品,也不存在未走正常渠道的问题”。院发196号说:“血液儿科擅自为住院患儿使用家属外购药品。”
  还有第二巴掌。市南区食药监局的调查显示:药贩子承认是从北京京卫元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的。但医院说,“医院临时采购的ATG来自青岛华氏医院公司,患儿家属外购药物与青岛华氏医药公司供应药物(包括生产厂家、规格、剂型)完全一致,不是假药。”到底,谁在说谎?药贩子进入调查程序了。青医,明显说谎。
  上文提到:“王某母亲说,她家拿到了加盖‘京卫元华’公章的发票,上面显示药品名为‘抗人T细胞兔免疫球蛋白’。” 但该说法被京卫公司否认。这说明患者拿到的“京卫元华”发票是假发票。这,青医如何解释?
   4、涉事部门,全部绕道而行
  青医附院所使用的所谓的“抗人体T细胞兔免疫球蛋白”,有可能连假药都算不上。元凶,当然是这家医院。药贩子最多只是从犯。没有这个药贩子,还有其它的药贩子。只要医院存在违法犯罪的主观性,且实施了犯罪行为,就要受到惩处。管延福投诉遍了青岛市所有的部门。可是这些部门全部绕开。
  (1)公安部门:先是拒绝受理,后抓个药贩子了事
  管延福起诉至法院,认为青医附院违法犯罪。公安部门开始拒绝受理。
   (附件10: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拒绝受理)
       后来,市南分局破案了。告的是医院,抓的,却是药贩子。
  破案告知书
  管延福:
  杨爱荣非法经营一案,我局认为案件已侦破,现予以破案。
  特此告知。
  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
  2017年9月4日
  (附件11:破案告知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如下:
  (一)第五十六条 【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
  (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四)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
  第三条  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一条或者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受害者认为,这家医院犯的是刑事罪:
  1、青医附院违法使用未经批准、没有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生物制剂、注射剂、来路不明的“四无进口药”。
  2、在住院其间医生私自联系药贩子并提供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
  3、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明知假药、劣药仍有偿提供给患者使用。致使患者及家属支付巨额诊疗费用。
  4、青医附院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实验性医疗技术治疗。当时ATG技术属于免疫细胞治疗技术,尚未列入限制性临床医疗技术目录。

  在这个案件中,明明医院是主犯。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却绕开了主犯,抓了个中间环节的从犯。一般来讲,民不告官不纠,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行为装聋作哑。可是,管延福多次到市南分局、江苏路派出所报案。但,人家就是不管。有关的法律条文,市南公安分局按说是最明白的,照常装聋作哑。
  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还有多少青医的刑事案件,躺在文件柜里?
   2、青岛市南法院:先是将刑事案件认定为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过期了不予受理
  明明是刑事案件,市南法院弄成个行政诉讼案件。因为过期,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附件12:青岛市法院判决书2015)
  第一次听说,刑事案件,还有过期之说。
       原告将市南公安分局诉至市南法院,起诉其行政不作为。市南法院认为“本案起诉人在起诉状中诉称的事实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行使权利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立案。”明明告的是市南公安分局,市南法院根本不进行调查,而是绕到了青医院附院“诉称的事实是否涉嫌违法犯罪”。
  市南法院,人家告的是市公安分局啊,不是医院的犯罪事实啊。应该经过调查判决,这个判决书,明显的指向错误,真是太奇巧了!
  (附件13:市南法院民事裁定书上、下2016)

  从公安到法院,形成了封闭的保护层。群众不知道,市南法院是不是应该对此案进行哪怕是一丁点儿的调查?发现了犯罪线索,是不是应该向公安机关通报,请其立案侦察?把它“认定”为“行政诉讼”就一了百了了吗?

  3、青岛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出了一个公函脱身
  关于举报“青岛大学附属医院
  违规使用ATG”调查情况的反馈意见
  尊敬的管先生:
  接到您对青岛大学附属医院违规使用“ATG抗人T细胞球蛋白)”等相关问题举报后,我局针对您举报信所反映的问题,将所有可能涉及我局监管职责的相关工作环节进行了认真梳理,并依法组织监督人员对该医院进行了监督检查。
  关于您在举报信中所诉“青医附院是否具备ATG的资质问题,经查,ATG是一种联合免疫抑制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药物,执业医生有处方权就可以开具和使用。执法人员调取了医院病历等相关资料,查见该医院医生在使用这种药物时,与患方事前签订了“ATG应用知情同意书”,并在病历中记载了使用ATG的相关医嘱。
  特此意见
  青岛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2014年9月26日
   (附件14:青岛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关于举报“青岛大学附属医院违规使用ATG”调查情况的反馈意见)
       青岛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就是否假药避而不谈。第一,明明举报的假药,该局却说“执业医生有处方权
  《在2015没列入限制性临床技术之列》,属临床实验阶段
  事实正如管延福所言:“在2011年,ATG技术尚未列入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并没有合法手续,青医附院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实验性医疗技术治疗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 
  卫生监督局答非所问。第二,青岛市卫生监督管理局说:“执法人员调取了医院病历等相关资料,查见该医院医生在使用这种药物时,与患方事前签订了‘ATG应用知情同意书’,并在病历中记载了使用ATG的相关医嘱。” 卫生监督管理局的意思是,只要双方签订了协议,无论是真药还是假药,与本部门无关。

   4、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脚踢回公安部门,后来一直躲在后面
  2015年9月,受害人上访,上访人被转至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医附院小儿血液科医生与药贩子私购“抗T细胞兔免疫球蛋白”,有的没有开具发票,没有走正规渠道购药,药贩子送药后直接使用,无验收手续,怀疑为劣药甚至假药。管延福提供了名单:使用过此药的患者共22名,联合签名投诉7名。曾拨打12331投诉,受理结果不认可。现到信访局上访,转办。(附:其中一名患者住院病历,消费明细。联合签名X市南处理告知书。患者家属葛宝美亲笔授权书及药品发票。以上均为复印件)
   (附件15:《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登记处理单》)
       

  鉴定药品的真假,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可是,这个市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面对法院的调查函,忘记了自己的职能。在不作为的同时,不忘美言自己一番:“综上所述,答辩人对原告质疑抗人T细胞兔免疫球蛋白药品为假劣药品等问题积极调查取证、协查、商请移送,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了原告,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请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一脚踢给了公安部门。

  青岛市市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们的意思是请公安部门鉴定药品的真假吗?你们的职能呢?

  无奈之下,举报者向派出所、市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书面举报。并留存了邮件寄出凭证。寄往的部门分别是:江苏路派出所 …但,这些举报信,石沉大海。
   (附件16:举报信邮寄凭证)

  由于青医附院百般抵赖,后对于医院科室的犯罪行为,院方一直隐瞒。
  青岛市卫计委和青医附院反诱惑压制和打击报复捏造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情况如下:
  受青医附院蒋光峰院长邀请,到医院后见面说:这么些年了,老管付出了很多,医院想调解。;其他没说就走了。然而回来之后,单位来电话召开紧急会议。
  接到lt ;青岛市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巜关于管延福信访事项的函》gt ;吋间是2018年5月21日。内容是:编造,莫须有的说我带100多个人去青医附院闹事去了。(谁怎么数出来的100多人?)不但使用假药,还联合起来……骗我去青医附院,坑害病号家属。(2018。5。21转办单为证)
  二、接到恐吓电话(号码17094918041)内容为:请你替你的孩子积德、不要得罪孙立荣主任。在江苏路派出所报案了……没下文。

     
   以上的所有涉事部门,只要有一家能够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对于利益集团敢于亮剑,不至于15年的沉年大案,至今仍然没有结果。这些死亡的孩子,什么时间能够瞑目?管延福给了医院100多万元,还需要200多万才能做骨髓移植,将来的路,他如何走?


  “这就是政府!”现任青大附院党委书记、董事长的王新生说。请问,这家医院代表的是哪一级政府?有关涉事部门要继续给这家医院作背书,作恶到何时?


  二、巧妙利用法律法规漏洞,医疗事故被操作成一般民事案件,手法娴熟,掩盖、隐瞒大量草菅人命。

  违法是严重的过错,丢掉违法性不论,反而去求证较轻的医疗技术过错,又经过没有鉴定标准的随便乱说的“鉴定”,是对追究违法责任的“渎职”
   
  所有的人像变魔术,法官用不懂“医学”这块布把司法审判职责变没了;卫计委的执法官员用“法院已立案”这块布把法定的行政执法查处职责变没了。二者并存。受害者的“法律渠道”就被“依法”偷走了。
    
  在对网上上访时,错的更离谱了。把信访局的网站当成了撒谎。欺骗。撒泼。耍无赖的平台。反应各职能部门问题的答复,都是青医附院的答复,胡说八道,张冠李戴,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是青医附院吗?
  综上,围绕青大附院,相关部门,全部沦为医院的保护伞。这家医院没有摆不平的事。
  恳望有关部门,揭开这个黑盖子。拔掉他们的保护伞。让青岛的医疗走上正规,不再让群众欲哭无泪、仰天长叹;让来青岛就诊的群众的人身和心理,不再受到重大伤害;让青岛的蓝天,真正晴朗。
  联系人 :管付13655424283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