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求助举报信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是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高海军,我公司从税务大户到倒闭,数十年的经济打拼成果灰飞烟灭,皆因韩红伟、郑明军、田军、翟占红、赵吉霞、赵培霞诈骗团伙利用济源市法院司法资源枉法裁判,使我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成为梦幻,我至今都难以接受该血淋淋的残酷事实。
         自我少华公司被济源法院腐败法官韩红伟利用济源市司法资源,操纵与指挥社会黑恶分子郑明军,田军,翟占红,赵吉霞,赵培霞等人,以亲戚亲情关系为纽带,结为攻守同盟的利益诈骗团伙,伪造陕西少华公司印章,成功地非法利用济源市法院的司法公权力,以国家之名进行枉法裁判。全然不顾及我公司的经营状况,不顾及我公司的合理诉求。济源市法院利用司法执行力强行划扣我公司的321万流动资金及利息,同时冻结少华公司12个帐户里往来资金3636万元,平均冻结每个账户里经营来往资金303万元,长期冻结580万元,并给少华公司一并贴上司法黑名单半年之久,给少华公司正常业务带来灭顶之灾,直接造成2500万利润经济损失,使少华公司员工工资无法发放,持续闹事,陕西少华公司难以支撑此节点而轰然倒闭。
        少华公司经此灭顶之灾,虽然倒闭,但并未倒下,为了法律的公平,为了国家的正义,少华公司全体员工面对济源市两级法院徇私枉法、违法办案、枉法裁决,面对韩红伟诈骗团伙黑恶势力,以及济源市令人难以想象的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强大,四年以来,我公司坚持寻求公平正义,上访费用花销近400万,律师费用实付100万,为了法律的公平,为了国家的正义,我虽肩负巨额债务而不悔,但是这种悲剧的产生及罪恶的后果责任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
       日前河南省高院已经在法律正义的框架内彻底纠正了这种诈骗罪恶的继续,还少华公司遭受无妄之灾的清白。济源市法院应该立即归还错误划扣少华公司的321万元及加上国家规定的2倍银行利息额。济源市相关领导必须重视,济源市法院出现韩红伟这样的黑恶腐败法官利用国家公权力行罪恶之事,是整个愚公的故里、文明的济源市70万人民的悲哀,是济源市政府的悲哀。
      少华公司被济源韩红伟诈骗团伙,操控济源市两级法院,利用国家审判公权力,枉法裁判,造成了重大恶果,给我公司带来巨大损失。他们的刑事犯罪问题,公安部已对我作了详细询问,并已经下文,济源市公安局也已经和我取得联系。希望济源市相关领导重视起来,打掉济源市以韩红伟为首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还济源市百姓以安宁与正义,切实采取实际行动,改变济源市在全中国的负面形象。
      少华公司倒闭了,但是造成少华公司倒闭的责任,济源市范围内该责任由谁来承担,济源市领导必须给我一个说法。现在当务之事,济源市法院应该拿出当初划扣少华公司账户的精神,立即返还划错的321万及2倍利息及赔偿损失。

  实名求助、求救控告单位: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号:91610000687955523R
  法定代表人:高海军,民营企业家
  联系电话13649202264 、 13991958988、
  2020年10月24日

  抄报:中央纪委、政法委、公安部、省委、法院、检察院、信访局、办公室存档 (一)
  抄送:中央纪委、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省委、以及河南省相关部门


  实名举报控告信
  现就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心波协助(伙同)郑明军(赵吉霞的表亲)、田军(赵吉霞的老公)、韩红伟(济源市法院庭长)、赵吉霞(赵吉霞亲舅舅的儿子)、赵培霞(副市长郭茹的儿媳妇)、翟占红(济源市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翟卿的本家兄弟)、等人以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为首的黑恶势力集团持伪造证据、内外相互勾结骗取人民法院裁决,骗取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少华公司”)资金200万元(伪造收据注明:每月17万元利息,年息204万元,超过本金的高利贷,济源市打黑办举报人举报几百次都打不掉的黑恶势力集团以高利贷月息17万的高利贷,而且还是伪造的收据,通过法院伪造证据诈骗,请司法厅、司法部立即查处,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心波在此黑恶势力诈骗集团案中律师费是韩红伟付的,付了多少钱,还是一分也没有付,还是诈骗成功了,支付了100万。请相关收到举报信得相关部门立即查处,为民营企业追回被诈骗的580万元并严惩以济源市法院为首的黑恶势力高利贷诈骗集团。并严惩(伙同)郑明军(赵吉霞的表亲)、田军(赵吉霞的老公)、韩红伟(济源市法院庭长)、赵吉霞(赵吉霞亲舅舅的儿子)、赵培霞(副市长郭茹的儿媳妇)、翟占红(济源市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翟卿的本家兄弟)。

  2017年判决后按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高利贷执行,共计执行扣款360万元冻结220万元共计580万元人民币给少华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犯罪事实举报如下:
  1、2015年5月27日,郑明军持“特别授权委托书”及“补充协议”等材料向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起诉少华公司,请求少华公司为其偿付200万元和50万元。2015年9月23日,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心波接受郑明军委托,出庭应诉。济源市两级人民法院先判少华公司偿还郑明军50万元。在审理中经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明军所持“特别授权委托书”上所加盖的少华公司公章及法人代表高海军私章均系伪造,在此情况下,郑明军于2017年5月11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了对少华公司50万元的起诉,举报人的因司法鉴定费5万元和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1万元至今济源市法院没有退还给举报人。
  2、2016年6月12日,济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少华公司申请对“补充协议”的陈旧性进行鉴定,法院工作人员王翔宇调查卢心波时,向卢心波问能不能提供特别授权委托书”及“补充协议”等材料的原件。卢心波答:“不能提供,当时我们手中就没有原件,最早一审中提供的是彩色打印照片,原件不在我方。”王翔宇问:“鉴定中所涉及的2013年3月10日收据及2013年10月20日的补充协议原件你方是否保存好,能否在鉴定时提供?”卢心波答:“能”。但在鉴定时,郑明军和卢心波拒不提交。致使济源市人民法院及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郑明军、卢心波提供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及“补充协议”彩色照片等伪证,作出错误判决,判令少华公司偿还郑明军200万元及银行同期4倍利率(2013年2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判令少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22900元。
  《刑法》第280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10月24日对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的请示》批复中指出:“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卢心波已构成犯罪,请求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卢心波的刑事责任并吊销其律师从业资格并严惩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致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协会等相关部门严惩。
  举报控告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号:91610000687955523R
  法定代表人:高海军,九三学社社员、民营企业家、政协委员
  企业董事长 身份证号:612722198110291119
  联系电话13649246221、13649202264 、 13991958988、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352号5幢30602室。
  2020年10月25日


  实名举报控告信
  现就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心波协助(伙同)郑明军(赵吉霞的表亲)、田军(赵吉霞的老公)、韩红伟(济源市法院庭长)、赵吉霞(赵吉霞亲舅舅的儿子)、赵培霞(副市长郭茹的儿媳妇)、翟占红(济源市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翟卿的本家兄弟)、等人以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为首的黑恶势力集团持伪造证据、内外相互勾结骗取人民法院裁决,骗取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少华公司”)资金200万元(伪造收据注明:每月17万元利息,年息204万元,超过本金的高利贷,济源市打黑办举报人举报几百次都打不掉的黑恶势力集团以高利贷月息17万的高利贷,而且还是伪造的收据,通过法院伪造证据诈骗,请司法厅、司法部立即查处,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心波在此黑恶势力诈骗集团案中律师费是韩红伟付的,付了多少钱,还是一分也没有付,还是诈骗成功了,支付了100万。请相关收到举报信得相关部门立即查处,为民营企业追回被诈骗的580万元并严惩以济源市法院为首的黑恶势力高利贷诈骗集团。并严惩(伙同)郑明军(赵吉霞的表亲)、田军(赵吉霞的老公)、韩红伟(济源市法院庭长)、赵吉霞(赵吉霞亲舅舅的儿子)、赵培霞(副市长郭茹的儿媳妇)、翟占红(济源市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翟卿的本家兄弟)。

  2017年判决后按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高利贷执行,共计执行扣款360万元冻结220万元共计580万元人民币给少华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犯罪事实举报如下:
  1、2015年5月27日,郑明军持“特别授权委托书”及“补充协议”等材料向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起诉少华公司,请求少华公司为其偿付200万元和50万元。2015年9月23日,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心波接受郑明军委托,出庭应诉。济源市两级人民法院先判少华公司偿还郑明军50万元。在审理中经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明军所持“特别授权委托书”上所加盖的少华公司公章及法人代表高海军私章均系伪造,在此情况下,郑明军于2017年5月11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了对少华公司50万元的起诉,举报人的因司法鉴定费5万元和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1万元至今济源市法院没有退还给举报人。
  2、2016年6月12日,济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少华公司申请对“补充协议”的陈旧性进行鉴定,法院工作人员王翔宇调查卢心波时,向卢心波问能不能提供特别授权委托书”及“补充协议”等材料的原件。卢心波答:“不能提供,当时我们手中就没有原件,最早一审中提供的是彩色打印照片,原件不在我方。”王翔宇问:“鉴定中所涉及的2013年3月10日收据及2013年10月20日的补充协议原件你方是否保存好,能否在鉴定时提供?”卢心波答:“能”。但在鉴定时,郑明军和卢心波拒不提交。致使济源市人民法院及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郑明军、卢心波提供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及“补充协议”彩色照片等伪证,作出错误判决,判令少华公司偿还郑明军200万元及银行同期4倍利率(2013年2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判令少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22900元。
  《刑法》第280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10月24日对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的请示》批复中指出:“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卢心波已构成犯罪,请求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卢心波的刑事责任并吊销其律师从业资格并严惩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致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协会等相关部门严惩。
  举报控告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号:91610000687955523R
  法定代表人:高海军,九三学社社员、民营企业家、政协委员
  企业董事长 身份证号:612722198110291119
  联系电话13649246221、13649202264 、 13991958988、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352号5幢30602室。
  202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