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山东省威海市公、检、法系统的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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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的名义、利用国家赋予的特殊权利假公济私、徇私舞弊。。。。。。揭开山东省威海市纪委、监委、公、检、法执法活动的黑幕!!!
本案是一起非常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审理和判决的过程中,有主要外部原因,也有高向荣雇佣的律师和审理本案法官的原因,是造成本案现在这个程度的始作佣者,导致恶性循环发生。致使高向荣的父亲遭本案原告刘炳波毒手致死,女儿及高向荣本人每日遭刘炳波威胁和侮辱(刘炳波已被取保候审),价值过千万的财产被刘炳波侵占,以及威海龙凤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一百三十三店的药品、物品未登记造册被执行的严重后果。
我们就用本案原告郭爱新,刘炳波在案卷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判决书作为证据,证明本案是一起虚假诉讼案件或诈骗案件。
一、本案根据二原告郭爱新、刘炳波于2013年9月9日提交的民事诉讼状证明,其要求归还的是2011年3月6日的借款763。3万元中的150万元,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的证据有两份《借还款协议》,从这两份《借还款协议》的表面来看,两份都是打印而成的,除金额不一致外均同,上面打印载明柯杰、高向荣于2011年3月6日借刘炳波人民币现金分别为715万元和48。3万元,协议二年还清,利率按10,利息按年付清,余款到期全部还清。(见民事诉状、借还款协议)
按照该协议的约定,高向荣未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高向荣不是合同约定借款人。
二原告郭爱新、刘炳波提交的第二份证据是由借款人柯杰,出借人刘炳波之间打印而成的《还款协议》一份,出具时间是2012年8月23日,其中注2载明:“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 ,双方各持一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出借人刘炳波与借款人柯杰双方签字生效的,高向荣未签字,也不知情。说明刘炳波非常清楚高向荣不是借款人。(见还款协议)
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证明高向荣不是763。3万元的借款人,另根据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3)威环民初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书查明柯杰、高向荣于1999年月日登记结婚,2009年4月7日离婚,2009年10月16日复婚,2010年12月16日再次离婚的事实。2011年3月6日《借还款协议》中的借款,是柯杰、高向荣离婚后的个人借款,而不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与高向荣没有任何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
二原告郭爱新、刘炳波提交的第三份证据是由高向荣书写的2009年3月21日至2010年10月20日之间的13次借款的借款日期,金额,期限,以及这13次借款逐一计算到2011年3月6日的利息。
13次借款共计714。5万元。13次借款统一计算到2011年3月6日的利息汇总后是48。8268万元。《对账单》载明的时间是由刘炳波书写的2011年2月11日。这也是二原告郭爱新、刘炳波知道高向荣离婚索要借款的有力证据。根据《对账单》载明的借款时间和期限,在2011年3月6日前没有一笔借款到期。就因刘炳波知道高向荣与柯杰离婚,才把13笔借款提前结清,重新再借给柯杰个人。(见对账单)
这13次借款与2011年3月6日的借款有什么关系呢?
根据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3)威环民初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2011年3月6日两份《借还款协议》中的763。3万元,就是来源于《对账单》中的13次借款和统一计算到2011年3月6日的利息。二原告对《对账单》中的13次借款及利息没有提起诉讼。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审查《对账单》中的借款,很显然超出了原告的诉求,超出了审判范围。
13次借款统一把利息计算到2011年3月6日,也就是说利息包括2011年3月6日。
而二原告郭爱新、刘炳波通过与柯杰协商,将13次借款的本金714。5万元借款的基数,和13次借款的利息48。8268万元中的48。8万元的基数又借给了柯杰。柯杰同日给二原告郭爱新、刘炳波出具了两份《借还款协议》,并于2011年3月6日以763。3万元开始计息。二原告郭爱新、刘炳波2011年3月6日一天取得了两笔借款利息,一笔本金714。5万元,一笔本金763。3万元。二原告郭爱新、刘炳波接受了48。8万元的利息,而且该利息又以本金计息,并且柯杰重新给二原告郭爱新、刘炳波出具了两份《借还款协议》。
这将意味着《对账单》中,以威海澳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垫资所借的714。5万元,及统一计算到2011年3月6日的13次借款利息48。8268万元全部还清。而两份《借还款协议》中的763。3万元的借款用途,则不是用于威海澳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垫资,而是用于偿还《对账单》中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所以,前13笔借款714。5万元刘炳波打印的是《借款协议》,而2011年3月6日,763。3万元的借款协议中增加了一个还字,是《借还款协议》,意思就是借763。3万元偿还714。5万元和利息48。8万元。(见借还款协议)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3)威环民初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763。3万元就是来源于《对账单》中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高向荣雇佣的律师错误的认为《对账单》中的借款及利息未偿还,该借款确实用于威海澳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垫资,且又是在离婚、复婚再离婚的阶段,其忽略了一个主要问题,二原告郭爱新、刘炳波提出的诉求,要求偿还的是2011年3月6日以后的借款763。3万元及2012年3月6日至2013年3月6日之间的利息。而不是要求偿还《对账单》中的13次借款和利息。
审判法官没有对《对账单》中的内容及两份《借还款协议》中的内容进行审查。《对账单》载明利息结算到2011年3月6日这意味着什么?法院判决书认定《借还款协议》中的763。3万元的资金来源于《对账单》中的本息,既然是来源于对账单中的本息,对账单中的借款不就还上了吗?二原告郭爱新、刘炳波把利息都又借给了柯杰,不还上《对账单》中的借款,二原告拿什么借给柯杰?714。5万元不加上利息48。8万元不会是763。3万元。既然该《对账单》中的借款已还清,这与《婚姻法》有什么关系?763。3万元是离婚后的债务,是柯杰个人所借,打印高向荣的名字高向荣就是借款人吗?打印上法官的名字呐?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3)威环民初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书审判人员石青志等人,故意制造虚假案件,二原告郭爱新、刘炳波故意进行虚假诉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行为。
2、审判人员“明知道”,二原告的诉求,和提交的证据。
二原告对《对账单》中的13次借款没有提起诉讼不会不知道吧?没有证据材料证明二原告对《对账单》中的13次借款提出诉讼,这是“明知道” 。
3、审判人员“明知道”《对账单》中的13次借款统一计算到2011年3月6日。
4 、审判人员“明知道”《对账单》中的本息于2011年3月6日二原告又借给柯杰,柯杰又出具了两份《借还款协议》,这是不是新借款?不是新借款怎么会多出48。8万元?多出的48。8万元是《对账单》中的利息,利息不还二原告,他会借给柯杰吗?
5、审判人员“明知道”,二原告于2011年3月6日取得了两笔利息,一笔13次借款的《对账单》证明结息。一笔《借还款协议》和《还利息证明》,证明763。3万元计息。2011年3月6日这一天是新债、旧债的分水岭。
6、什么《对账单》中的借款大部分是在郭爱新、高向荣之间交付的。二原告没有提起对《对账单》中的13次借款的诉讼,就是提起诉讼也是已经全部偿还完毕的借款,二原告起诉的是离婚后的借款,这适用什么婚姻法?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3)威环民初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书没有明确确认《对账单》中的借款已经全部偿还,但是也未否认没有偿还。审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判离婚后的借款,就是枉法裁判行为。
7、 二原告郭爱新、刘炳波明知道2011年3月6日的763。3万元借款未借款给高向荣。
8、二原告郭爱新、刘炳波明知道他们是与柯杰达成763。3万元借款协议,高向荣不在场,不知情,而【故意】控告高向荣。
9、二原告郭爱新、刘炳波明知道《对账单》中的借款已经全部偿还,而故意提交该证据,证明没有偿还。故意混淆是非以达到侵占高向荣财产的目的。
10、 二原告提交的另一份证据,郭爱新银行转帐明细,证明高向荣于2012年4月25日、2013年8月28日给郭爱新转款15万元、1万元,一审未等高向荣举证,当庭判决。二审中高向荣提交个人银行帐户明细,证明高向荣转给郭爱新15万元、1万元,是柯杰同日转给高向荣20万元,高向荣随即转给郭爱新15万元。二审审判人员未采纳该事实,及其他违法行为就不一一例举了。
总之一句话,本案2009年3月21日至2010年3月20日的13次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本案被告柯杰已于2011年3月6日全部偿还完毕,这是任何人改变不了的事实。
第一、二原告郭爱新、刘炳波起诉的是2011年3月6日之后的借款763。3万元,而不是13次借款的本金714。5万元及13次借款的利息48。8268万元中的48。8万元。
第二、2011年3月6日的借款763。3万元二原告没有现金支付给本案二被告。
第三、2011年3月6日被告柯杰所借763。3万元的用途就是偿还2009年3月21日至2010年10月20日之间13次借款的本金及利息48。8268万元中的48。8万元。
第四、13次借款的借据,二原告已经交给了被告柯杰,为什么交给了柯杰,因为本金714。5万元和利息48。8万元,二原告于2011年3月6日又借给了柯杰。柯杰并出具了两份《借还款协议》。
二原告提交的证据《对账单》载明13次借款已将利息计算到2011年3月6日,这是13次借款的最后结息日期,而二原告又将13次借款本金及利息加在一起,形成的763。3万元借款,又于2011年3月6日这一天计息,由此证明,2009年3月21日至2010年10月20日之间的13次借款全部归还,包括利息。
该13次的借款已经结清,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3)威环民初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威民四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审婚姻存续期间的13次借款,判高向荣偿还离婚后的柯杰个人借款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
二、原告郭爱新、刘炳波于2014年2月19日,又以2009年3月起,二被告先后13次向其借款763。3万元。是没有证据的事实。(见第二份民事诉状)
1、前一、二审民事判决书载明的是 :2009年3月21日至2010年10月20日止的13笔借款本金是714。5万元,而不是763。3万元。
2、2009年3月21日至2010年10月20日止的13笔借款加利息是763。3268万元,而本案二原告要求的是本金763。3万元。原告的起诉缺乏2009年3月起13笔借款本金763。3万元的直接证据。
3、本案审判超出了原告的诉求。
4、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原告的诉求事实存在。
5、本案涉案借款本金714。5万元,利息48。8268万元中的48。8万元,已于2011年3月6日全部借给了柯杰,并没有借给高向荣。
6、本金及利息在结清之后,再组成本金外借生息,则是另一个法律关系,是两个不同的合同。
本案严重存在律师的诱导当事人高向荣,一、二审审判人员故意制造虚假案件:
第一、存在明“知道”2009年3月起13笔借款没有763。3万元的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
第二、存在明“知道”2009年3月起13笔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于2011年3月6日结清后又全部借给了柯杰。
二原告郭爱新、刘炳波存在虚假诉讼的行为。一、二审审判人员则存在制造虚假案件的事实。
7、明知道2011年3月6日的借款,是高向荣与柯杰离婚后柯杰的个人借款,而故意适用婚姻法判决高向荣承担离婚后柯杰的个人债务,是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法定再审条件,也符合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法定条件。
根据原告刘炳波叫嚣 :“我大舅哥是山东省纪委书记,威海市公、检、法谁敢动我是不想干了”。经查,山东省纪委原常务副书记、山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郭建昌是刘炳波之妻郭爱新同村的一个哥哥。不然,仅凭刘炳波夫妻不可能有如此大的能量。造成各级人民法院通力徇私舞弊、合伙枉法裁判。审判人员还有隐匿证据,伪造证据、故意制造虚假案件的事实。
三、2016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查封执行了威海市龙凤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一百三十三店药品、物品,查封时没有对药品进行清点,也未制作药品清单,更没有制作查封笔录,在(2015)威执一字293 10号执行裁定书中记载查封财产一宗,包括药品等。(见(2015)威执一字293 10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将查封的药品、物品交给申请执行人刘炳波代管,未制作代管清单以及代管手续。刘炳波在代管期间未经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批准,将法院查封的药品销毁一部分,卖掉一部分,还有一部分尚未处置,致使价值无法认定,导致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挺而走险,在无证无据的情况下,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天合指使审判人员违背事实作出药品价值为121792。05元的枉法裁判行为。
1、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10日作出(2015)威执一字第293号之二十三执行裁定书,在裁定书中虚构了两个焦点问题:
第一、查封时该药店店员告知,店内销售电脑上记载的药品明细即店内药品明细。
第二、刘炳波与高向荣私自交接药品、物品。
2、高向荣对此不服提出执行异议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证据面前,捏造事实,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鲁10执异39号执行裁定书。审判人员宫建军在裁定书中伪造了如下事实:
第一、伪造高向荣不配合法院清点工作。
在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卷宗里,(2015)威执一字第293 10号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上,有高向荣为其加盖的威海市龙凤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一百三十三店的公章。证明高向荣是配合工作的。
另外,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根本没有制作查封药品、物品的登记造册工作,高向荣是无权个人清点登记的。(见送达回证)
第二、伪造威海龙凤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一百三十三店店员将数据拷贝给执行人员的事实。
在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宫建军掌握的卷宗内,隐藏着执行人员李升臣伪造书写的工作记录,证明是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拷贝的。(见工作记录)
还有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法官电话调查威海龙凤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一百三十三店前工作人员的录音和查封现场拍摄的照片,均能证明店员都离开了药店不在查封现场的事实。
第三、伪造刘炳波与高向荣私自交接药品、物品。未通知法院的事实。
高向荣在听证前向法庭提交了两份录音光盘和纸质录音资料,该录音是高向荣与执行一庭庭长周爱军、执行法官李升臣的电话录音,证明查封的药品、物品是法院交给刘炳波代管的,但是该证据被审判人员宫建军故意隐匿。(见李升臣录音)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于保护刘炳波和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不惜采用捏造事实,隐匿证据的违法犯罪行为,嫁祸高向荣。
由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李升臣等人的渎职失职行为,给高向荣造巨额损失,但是李升臣等人的行为代表的是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当事人的一方,在这个问题上不能作为公正审判机关审理本案。
四、郭爱新、刘炳波夫妇,作为工薪阶层人员,其收入远远超出他们夫妻俩的工资,就是他们夫妻不吃不喝也很难积攒他们俩名下的财富,还供着一个孩子在国外上学。据查,郭爱新、刘炳波的收入来源于刘炳波的职务,山东省威海市立医院药剂科副主任收受医药代表的回扣,高向荣向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控告,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查到半截没了下文,不查了。(见郭爱新夫妻的收入证明和银行账户流水)
五、刘炳波殴打高向荣的父亲,造成老人含冤离世。刘炳波还到高向荣未成年女儿的学校闹事,每天发短信辱骂高向荣及其女儿等问题,在长达5年当中,高向荣多次报警及控告,威海市公安机关无动于衷,听之任之,包庇纵容刘炳波为非作歹,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2020年5月,山东省政法委到威海市督办高向荣控告的案件,威海市公安机关马上就对刘炳波寻衅滋事罪、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罪立案调查。(刘炳波现被取保候审)
六、 高向荣写信反映给原山东省威海市委书记王鲁明,王鲁明书记在反映信上签了批文,转至威海市纪委、监委,威海市纪委、监委又将案件扣压,至今没有结果。并将纪委内部机密透露给刘炳波,刘炳波通过短信的方式发给高向荣,炫耀他的后台有多硬。(见刘炳波短信截图)
一个地级市立医院的药剂科副主任,竟然整个威海市公、检、法包括纪委、监委层层保护,可见郭建昌在威海的影响力有多大!
以上事实均有证据证明,如有虚假高向荣愿承担法律责任。(由于证据太多,只能上传一部分)
控告人:高向荣。
联系电话:13666309881。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