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峰故意毁坏财物并诬告陷害
  刘秀花、苏进玉、孙爱翠、尹淑香、苏本强
  崂山区北宅街道洪园社区第一书记刘明峰,自从进入洪园社区,亵渎民主与法治、肆意辱骂殴打村民,不间断的实施违法犯罪。2020年3月15日刘明峰擅自带领挖掘机挖毁了洪园社区北疆土地,3月16日,变本加厉,继续带领挖掘机挖毁几十亩耕地,破坏300多棵盛年果树,挖毁臧玉美等人的承包地,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本人刘秀花为保护集体土地,前去北疆录像取证,刘明峰报假案抓人,致使我被刑事立案,监视居住。刘明峰挖地是违法犯罪:
  第一、北疆土地事涉“微电子产业园项目一期”,已经崂山区政府撤销《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没完成征地,更没有任何《建设工作施工许可证》。
  第二、北疆挖地,刘明峰自称“洪园社区整理土地”,但洪园社区从未召开党员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整理土地”,更没讨论表决招投标决定如何雇佣挖掘机。
  刘明峰完全是违法违规私自暴力挖地,是违法犯罪行为。
  刘明峰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社区第一书记,自己违法违纪违规乃至暴力毁坏他人财物,同时还虚构事实,报假案,诬陷无辜群众,造成十余人被抓捕和协助调查,刘秀花、苏进玉、孙爱翠、尹淑香、苏本强等5人被刑事立案、监视居住的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司法机关认定该条规定的犯罪是诬告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现我以书面报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请慈云路派出所出具《接受案件回执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