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民的名义、利用国家赋予的特殊权利假公济私、徇私舞弊。。。。。。揭开山东省威海市纪委、监委、公、检、法执法活动的黑幕!!!
  高向荣的遭遇,是刘炳波的虚假诉讼和法官制造虚假案件造成的。
  一、2013年9月9日,出借人刘炳波以其夫人郭爱新为第一顺序原告,刘炳波为第二顺序原告,对高向荣作为第一顺序被告,柯杰为第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其提起的诉讼请求是 :要求归还2011年3月6日的借款763。3万元及2012年3月6日至2013年3月6日的利息。(见第一份民事诉状)
  2011年3月6日,原告刘炳波将2009年3月21日至2010年10月20日之间的13笔借款及统一计算到2011年3月6日的利息,于2011年3月6日全部借给了柯杰个人,并没有借给高向荣,而且也知道高向荣与柯杰离婚两月有余。高向荣不具有763。3万元借款的主体资格,一、二审法院没有实事求是的审查这一主要问题。
  第一、柯杰于2009年3月21日至2010年10月20日之间,13次向出借人刘炳波借款,共计714。5万元,用于威海市澳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垫资。
  第二、高向荣和柯杰于2009年4月7日离婚,2009年10月16日复婚,2010年12月16日再次离婚。
  第三、刘炳波听说高向荣与柯杰离婚后,找柯杰到高向荣处对帐,对帐过程中,由高向荣书写了一份对帐单,对帐单载明了每笔借款的本金、利息,并将13笔借款统一将利息计算到2011年3月6日,利息汇总后合计48。8268万元。刘炳波在高向荣书写的对帐单上,书写对账日期为2011年2月11日。(见对账单)
  第四、2011年3月6日,借款人柯杰、出借人刘炳波达成协议,将2009年3月21日至2010年10月20日之间的13笔借款,及计算后的利息48。8268万元中的48。8万元又借给了柯杰,这个时间高向荣与柯杰已经离婚80天。
  第五、由此已经把2009年3月21日至2010年10月20日之间的13笔借款及利息全部结清。不结清本息也不会出现本息全部又借给柯杰的情况。
  第六、柯杰于2011年3月6日借款763。3万元,实际用途就是偿还2009年3月21日至2010年10月20日之间的13笔借款和利息。
  第七、如果不是偿还前借款,2011年3月6日借款763。3万元则是第14笔借款。
  第八、2011年3月6日这一天,出借人郭爱新、刘炳波收取柯杰两次借款利息,一笔是本金714。5万元(有对账单为证),一笔是本金763。3万元(有还利息证明为证),这就意味着前13笔借款结清,后借款已经复息。(见对账单、还利息证明)
  第九、出借人刘炳波在高向荣不知情的情况下,打印的《借还款协议》中,打印上了借款人高向荣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而高向荣并没有按照《借还款协议》的约定签字、捺印。(见借还款协议)
  第十、借款人柯杰、出借人刘炳波于2012年8月23日打印的《还款协议》中打印高向荣的名字,但在最后签名处借款人打印的只有柯杰。
  在《还款协议》中的注:2写明,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持一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出借人刘炳波和借款人柯杰完成的。(见还款协议)
  因此,刘炳波非常清楚高向荣不是借款人,刘炳波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
  第十一、一、二审法院审查二原告诉求以外的事实,而且该事实是已经偿还完毕的借款。不偿还完毕就不会出现另一个借款合同,也不会出现763。3万元的借款本金。
  第十二、二原告起诉的是本金763。3万元而不是本金加利息763。3万元。而2009年3月21日至2010年10月20日之间的13笔借款本金及利息是763。3268万元。
  一、二审判决混淆了763。3万元本金和714。5万元加利息48。8268万元的概念,还省略了268元的去向。
  二、原告郭爱新、刘炳波于2014年2月19日,又以2009年3月起,二被告先后13次向其借款763。3万元。是没有证据的事实。(见第二份民事诉状)
  第一、前一、二审民事判决书载明的是 :2009年3月21日至2010年10月20日止的13笔借款本金是714。5万元,而不是763。3万元。
  第二、2009年3月21日至2010年10月20日止的13笔借款加利息是763。3268万元,而本案二原告要求的是本金763。3万元。原告的起诉缺乏2009年3月起13笔借款本金763。3万元的直接证据。
  第三、本案审判超出了原告的诉求。
  第四、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原告的诉求事实存在。
  第五、本案涉案借款本金714。5万元,利息48。8268万元中的48。8万元,已于2011年3月6日全部借给了柯杰,并没有借给高向荣。
  第六,本金及利息在结清之后,再组成本金外借生息,则是另一个法律关系,是两个不同的合同。
  本案严重存在律师的诱导当事人高向荣,一、二审审判人员故意制造虚假案件:
  1。存在明“知道”2009年3月起13笔借款没有763。3万元的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

  2。存在明“知道”2009年3月起13笔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于2011年3月6日结清后又全部借给了柯杰。
  二原告郭爱新、刘炳波存在虚假诉讼的行为。一、二审审判人员则存在制造虚假案件的事实。
  第七、明知道2011年3月6日的借款,是高向荣与柯杰离婚后柯杰的个人借款,而故意适用婚姻法判决高向荣承担离婚后柯杰的个人债务,是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法定再审条件,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法定条件。
  根据原告刘炳波叫嚣 :“我大舅哥是山东省纪委书记,威海市公、检、法谁敢动我是不想干了”。经查,山东省纪委原常务副书记、山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郭建昌是刘炳波之妻郭爱新同村的一个哥哥。不然,仅凭刘炳波夫妻不可能有如此大的能量。造成各级人民法院通力徇私舞弊、合伙枉法裁判。审判人员还有隐匿证据,伪造证据、故意制造虚假案件的事实。
  三、2016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查封执行了威海市龙凤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一百三十三店药品、物品,查封时没有对药品进行清点,也未制作药品清单,更没有查封笔录,在(2015)威执一字293 10号执行裁定书中记载查封财产一宗,包括药品等。(见(2015)威执一字293 10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将查封的药品、物品交给申请执行人刘炳波代管,未制作代管清单以及代管手续。刘炳波在代管期间未经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批准,将法院查封的药品销毁一部分,卖掉一部分,还有一部分尚未处置,致使价值无法认定,导致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挺而走险,在无证无据的情况下,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天合指使审判人员违背事实作出药品价值为121792。05元的枉法裁判行为。
  1、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10日作出(2015)威执一字第293号之二十三执行裁定书,在裁定书中虚构了两个焦点问题:
  第一、查封时该药店店员告知,店内销售电脑上记载的药品明细即店内药品明细。
  第二、刘炳波与高向荣私自交接药品、物品。
  2、高向荣对此不服提出执行异议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证据面前,捏造事实,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鲁10执异39号执行裁定书。审判人员宫建军在裁定书中伪造了如下事实:
  第一、伪造高向荣不配合法院清点工作。
  在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卷宗里,(2015)威执一字第293 10号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上,有高向荣为其加盖的威海市龙凤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一百三十三店的公章。证明高向荣是配合工作的。
  另外,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根本没有制作查封药品、物品的登记造册工作,高向荣是无权个人清点登记的。(见送达回证)
  第二、伪造威海龙凤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一百三十三店店员将数据拷贝给执行人员的事实。
  在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宫建军掌握的卷宗内,隐藏着执行人员李升臣伪造书写的工作记录,证明是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拷贝的。(见工作记录)
  还有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法官电话调查威海龙凤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一百三十三店前工作人员的录音和查封现场拍摄的照片,均能证明店员都离开了药店不在查封现场的事实。
  第三、伪造刘炳波与高向荣私自交接药品、物品。未通知法院的事实。
  高向荣在听证前向法庭提交了两份录音光盘和纸质录音资料,该录音是高向荣与执行一庭庭长周爱军、执行法官李升臣的电话录音,证明查封的药品、物品是法院交给刘炳波代管的,但是该证据被审判人员宫建军故意隐匿。(见李升臣录音)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于保护刘炳波和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不惜采用捏造事实,隐匿证据的违法犯罪行为,嫁祸高向荣。
  由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李升臣等人的渎职失职行为,给高向荣造巨额损失,但是李升臣等人的行为代表的是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当事人的一方,在这个问题上不能作为公正审判机关审理本案。
  四、郭爱新、刘炳波夫妇,作为工薪阶层人员,其收入远远超出他们夫妻俩的工资,就是他们夫妻不吃不喝也很难积攒他们俩名下的财富,还供着一个孩子在国外上学。据查,郭爱新、刘炳波的收入来源于刘炳波的职务,山东省威海市立医院药剂科副主任收受医药代表的回扣,高向荣向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控告,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查到半截没了下文,不查了。(见郭爱新夫妻的收入证明和银行账户流水)
  五、刘炳波殴打高向荣的父亲,造成老人含冤离世。刘炳波还到高向荣未成年女儿的学校闹事,每天发短信辱骂高向荣及其女儿等问题,在长达5年当中,高向荣多次报警及控告,威海市公安机关无动于衷,听之任之,包庇纵容刘炳波为非作歹,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2020年5月,山东省政法委到威海市督办高向荣控告的案件,威海市公安机关马上就对刘炳波寻衅滋事罪、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罪立案调查。(刘炳波现被取保候审)
  六、 高向荣写信反映给原山东省威海市委书记王鲁明,王鲁明书记在反映信上签了批文,转至威海市纪委、监委,威海市纪委、监委又将案件扣压不查,并将纪委内部机密透露给刘炳波,刘炳波通过短信的方式发给高向荣,炫耀他的后台有多硬。(见刘炳波短信截图)
  一个地级市立医院的药剂科副主任,竟然整个威海市公、检、法包括纪委、监委层层保护,可见郭建昌在威海的影响力有多大,高向荣想问全国的有志之士,威海还是共产党的天下吗?威海市纪委还是共产党的纪委吗?监委还是共产党领导下的政府组织吗?威海市中级法院还是人民的法院吗?威海市检察院还是人民的检察院吗?公安机关在威海是人民的保护神,还是危害社会人员的保护伞?
  以上事实均有证据证明,如有虚假高向荣愿承担法律责任。(由于证据太多,只能上传一部分)
  控告人:高向荣。
  联系电话:13666309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