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威海市长信箱对乳山市政府回复的批判

  办件编号:WH2014120216567 查询码:QC122337

  这是一份罔顾事实·掩盖真相 ·充斥着谎言和捏造·违背司法公正和损毁政府信誉的虚假回复 !也是有司们违法的见证!

  这是份敷衍上级蒙蔽群众掩盖犯罪的报告,这之前我们向乳山政法委数次索要调查结果说没有,看到你们转发的回复,12月1日8点我再次给法制监督科李某某书记再次打电话索要,他回复说他没义务(给),自2012年7月向乳山政法委举报二年多,他有结果却不给我们,却说我们缠访,他是缠访的制造者!他的义务是啥!党和国家给他高薪他的义务是啥?他的最高领导 先生知道吗?

  李某某书记的义务是干么的?那他要接我们的举报干嘛?那他要调查干嘛?那他要说我们缠访干嘛?他究竟干嘛不敢拿这个所谓的报告出来?因为很简单:他是官爷!我们是草民!他要一手遮天!让你有怨诉不得!让你郁积爆发!让你不得好死!

  山东省委纪委,山东省委政法委,威海市委纪委,威海市委政法委,乳山市委纪委,乳山市委政法委:乳山市委政法委法制监督科李某某书记这么任性你们知道吗?请他回答很简单一个问题:证据确凿本应负刑事责任的主次责事故认定为何认定为不负刑责的同责认定?

  举报乳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很简单:肇事者超速撞死人,超速属违法,乳山警方却不按事故认定原则:过错大小多少来认定!认定事故责任为同责,因为主次责要负刑事责任(同责不用)!这涉嫌徇私枉法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在现场勘验·现场照相·现场图绘制·现场调查方面,乳山警方都有违反了公安部相关强制技术标准,而且隐匿或销毁决定事故责任的关键照片 !



  以下是乳山市政府的回复原文及逐条批判(注:部分)

  经落实,乳山市政府回复如下:
  一、提出对乳山交警大队调查的(你)父亲单兆卿交通事故事实存在部分异议,不服交警做出的事故认定,认为其父单兆卿在该起事故中无过错,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的问题。通过多方深入细致的调查,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认定公正。

  纠正:乳山市政府回复中所谓“存在部分异议” 在我看来就是指有关方涉嫌伪造现场事故车道、延后送检伪造血样等证据。另所谓“深入细致的调查”就得出如此结论,我深感震惊!没有公开公平的双方调查,有关方对我解决问题之最佳途径——依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举行听证的要求置若罔闻,单方面得出如上结论实在是违背司法公正和损毁政府信誉。政府机关更应该守法讲法!没有程序正义,何谈实体公正?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虽有专业垄断 但公正认定并不难。依据 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及有关标准,结合现场证据(警方提供的有关证据)等很容易判断该案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责任认定不公正 是一桩典型的假案错案。


  二、提出办案民警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要求查处的问题。您多次提到民警在调查处理该起事故的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问题,对此乳山市公安局纪检督察部门展开了深入的调查。经调查,办案民警确实存在工作不细致,解释不到位,工作方法不得当的问题,其中民警陈军勃在制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的问题上,存在为图省事违反程序的违纪行为,但不是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犯罪行为。

  评注:乳山公安局纪检督察部门隶属于谁?乳山交警大队的领导是乳山公安局副局长。自己调查自己,笑话!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连基本的要求都达不到满足不了,不听证、不出示有关证据,直至今天许多应在威刑所解决的问题不敢面对,还谈什么深入调查?

  该案至今没有真相 没有彻查 把刑事犯罪淡化成行政错误 何其荒诞!没有真正反思 何谈改进整顿,所谓的整顿仅是掩人耳目之“障眼法” 有证据表明乳山交警仍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民警在调查处理该起事故的过程中,处处存在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问题。并不是“工作不细致,解释不到位,工作方法不得当”,是渎职失职。
  此案违法违规之处随处可见,具体体现如下:
  1、有关方掩饰破坏现场行为,从现场照片中能反映掩盖真实事故现场意图;
  2、现场勘查、重要痕迹采集,无一按照公安部《现场勘查要求标准》去做,甚至有意不勘查固定双黄线上的刹车痕,还谎称现场没有刹车痕;
  3、删藏现场,有意掩盖不出示现场照片——演示现场时,竟用抢救被害人的三张现场照片。面对这样的照片 竟先后两次尴尬地称:这是研究现场用的。因为相机中的现场照片之前被民警陈军勃删移破坏了,致使公安部也无法还原,而且删除的正好是此案期间的照片。复核以后被迫复制的24张现场照片那是“驴嘴不对马唇”!
  4、现场图最初不标自行车最终落地点 还有所谓的两个白点为自行车第一道落地划痕不仅没有依据逻辑 而且和其他证据没有联系。为证明“事故发生于正常快车道”此照片多达7张,张所拍照片的三分之一,请问世界哪国的警察有把自行车第一道落地划痕孤立作为认定事故车道的依据?而对逆行车道上的“真实”撞击痕迹 却漫不经心;
  5、认定责任 不仅违反有关程序 还无视《交通法》、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及有关认定标准,枉法舞弊一味偏袒肇事者。六天之后就放风同等责任,那还是照顾我们呢,正如交警于某所称“只要是他(肇事者)那边不负刑事责任的话,你叫他拿多少钱他都干 因为责任是交警定的。” 所以就算是事故发生于警方认定车道,一个老人骑车横过八车道公路,在靠近黄双线车道处与超速、未采取刹车避让措施的机动车相撞,竟能是我方责任大?专业都驴肚子里去了, 什么是被动性行为?什么是过错大小?什么是事故因果关系?还专家领导专业人员研究决定?还好意思定性不“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问题”!连不专业的我都能指出其认定的荒谬,虽曾据理力争提醒不公,但已财迷心窍,执意枉法,最后只能是搬了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复核之后立改主次,更有证据表明是在逆行车道相撞,所以我方无责。
  6、交通事故认定书更是警方枉法的见证。第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全凭主观想推断,所用证据居然来自间接,什么事故车道、什么逆行。。。。。。第二份交通事故认定书竟没标注事故车道。。。。。。如此证据违法很多很多,不一一而足 如上违法事实都视而不见 还好意思谈“深入的调查”!
  乳山交警如果敢把2010年以后处理成同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案都摆出来 我这个业余的就可以夸下海口:绝对能找出成堆的假案。如若没有,我姓单的保证偃旗息鼓,永不上访!

  2012年10月10日,乳山市公安局对民警于尚文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没有严格按程序办案,在接待案件受害人家属时言语不当,给公安执法工作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的行为,在全局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调离事故处理岗位;对民警陈军勃在办案过程中,为图省事违反程序制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的行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调离事故处理岗位。2012年10月15日,市公安局向您通报了对办案民警于尚文、陈军勃的处分决定。

  注:言为心声 所谓的“言语不当”是其一向飞扬跋扈、贪赃枉法的霸气外漏 活脱脱一个“旧时土匪在深山 现世土匪在公安”的形象。所以身为领导能办出如此“水平”的案件是有迹可循的。
  更多扎实证据证实所谓的“为图省事违反程序制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仅是此案伪造证据作假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步骤组成 所谓的“违反程序”仅是一个托辞 背后隐藏的是徇私枉法 捞钱谋私 包养情妇!
  此案仅是乳山交警处理此类违法案件的一个缩影
  如果此案仅仅是工作不认真失职,没有严格履行程序办案 人非圣贤 孰能无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此案定性错误。
  “乳山事故股是喝血的” 发死人财,挣伤天钱, 荼毒生灵,草菅人命,欺老弱病残,骗孤儿寡母,怎能忍心!何其残忍!
  多行不义必自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构成犯罪的交警是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希望有关方借此契机,认真查查以前办理的交通肇事案,还社会一个公平!


  三、提出所谓要求公安机关赔偿其经济损失的问题。您先后多次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求。法院一审判决后,您向办案人员表示,您上访的目的是向乳山市交警大队要20万元经济赔偿,在办案人员向您讲明要求不合理的情况下,又表示要向乳山市交警大队要最低15万元经济赔偿。在您向乳山市人民检察院举报办案民警后,又提出要70万元经济赔偿的要求(包括一审判决的265608。8元,即向公安机关要43万多元经济赔偿)。2012年9月7日,单庆新、单庆生提出要56万元经济赔偿的书面要求。2013年6月3日,单庆新提出要60万元的经济赔偿。

  注: 补充你方还漏了一个数据呢 我还说过要你们赔偿1000万呢!
  所谓“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赔偿其经济损失的问题”是你们警方先提出来的,同时我方要求追责的要求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上所列违法行为样样不少,那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呢?

  我方由同责到次责的改定,乃至最后更应认定是无责是谁一手造成的?我们勘察现场搜集证据,乃至翻案原认定,到最后的部分改判,无不是替代做了警察本该作的工作——大半年专门寻求真相,深挖实质。这些人力物力时间精力的损失谁来补偿?我们担惊伤神,我们的精神损失谁来补偿?如果没有深究,你们依旧吆喝,不能违法了拍拍屁股就没事了。不计算违法的成本代价,如何接受经验教训?如何体现法律的尊严?惩戒!
  所谓的“法院一审判决后,您向办案人员表示,您上访的目的是向乳山市交警大队要20万元经济赔偿” 此话怎讲?20万元依据何来?此办案人员又是谁?一审判决后,我们不服判决(包括责任认定及对肇事者的刑事判决)绝对要上诉 何来上访之说?编造的顺序乱套而有失逻辑。假如当时我方明确讲过此话,确实智商有问题,空口无凭有何依据?有因必有果 请出示。

  “在您向乳山市人民检察院举报办案民警后,又提出要70万元经济赔偿的要求”可笑!公安机关向来是强势机关,谁见有几人不怕?竟容得了我们小平民如此猖狂,你们何时弱势过?有什么短处授人以柄 ? 不做亏心事,还怕鬼叫门?我们凭么?这岂不是敲诈?所谓56(?)万元书面要求那是你方要求开出的条件,现反诬是我的无理要求 理都叫你们说了!容我一辩,我单庆新可以出示证据证明:当我方发现《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系伪造、医务人员的签名也被伪造的事实后,向检察机关进行举报,然后是谁?主动打电话约到交警队“谈一谈”,时间是2012年8月底。在交警大队又是谁?在交警南楼谈完此次“谈一谈”的目的之后,又主动替我将装录音设备的背包背起,神秘地将我领到院内北楼。背包放隔壁保存后,才将我领至某局长室。在很谨慎地确认我确实没有录音的情况下,主动委婉地提出以经济方式“私了” 以钱熄事 此处恰好也验证了你们价真货实的违法 即便以后拼命地掩盖罪恶 只能欲盖弥彰 丢人现脸!谈不拢 所以你们以后又伪造血样照片和笔迹鉴定文书 又篡改。。。。。。

  现在这个时代啊!话语权并不全被你们掌握,证据啊!展示吧!

  最初2012年7月初,我们要上诉,为了阻止我们上诉,在我方尚不完全了解真实案情和你们的要求之下,结合我们的损失及经历,同意和解。随着2012年12月17日乳山检察院答复之后真相的逐渐披露 随着2013年初我与交警与案情的深入跟进,发现整个案子从现场血样到鉴定文书次次作假,层层作假 触目惊心!至2013年4月终止“沟通”,只要求依照程序,公开证据。

  四、提出要求查阅肇事驾驶员的血液检验登记照片的问题。乳山市交警大队已向您出示了相关照片,但您要求到威海市刑侦支队查阅原始照片。2013年4月中旬,威海市刑侦支队科学技术研究所李忠波科长在威海市局信访处向您出示了犯罪嫌疑人李冬明血样检验的鉴定结论及血样照片;2013年7月24日,乳山市交警大队在威海市刑侦支队科学技术研究所向您出示了所有与肇事驾驶员李冬明血样检验相关的证据材料。

  注:明显耍赖,违背事实经过。为何查阅肇事驾驶员的血液检验登记照片?正是由于包括乳山市交警大队的有关方多次向我出示了前后编号不一的血液检验登记照片,所以我从2013年2月对肇事驾驶员的血液检验登记照片的真实性产生了强烈怀疑,在获得威海市刑侦支队科学技术研究所有关人员准许情况下,于2013年2月25日下午到乳山交警大队要求开证明,以回威海刑科所查看真实的原始存档血样试管照片。既然案子已完结,作为证据的血液检验登记照片就该见光了,但这一简单的要求却被警方以各种理由多次推诿拒绝,直至4月9日下午乳山警方终于同意我去威海市公安局信访科查阅,但仅见面在楼下信访处而不是威海刑科所。李忠波科长在场,有关技术人员又回到13楼实验室拿下装订成册的卷宗检材,查阅的仅是附页纸质小照片,上面显示仅印刷编号H8522、签名李冬明清楚,检材手写编号模糊不清,仅此而已;由于没有复制,回去对照之前所见有有新的作假嫌疑;所以下午又去威海市公安局信访,再次要求仔细查阅始存档照片,电话中被李忠波科长拒绝;之后,我上省公安厅、省交警总队要求阅原始存档照片 ;又打12345市长热线反映血样问题,但都没有下文。(篇幅有限,此处省略了500余字)
  2013年7月9日威海市刑侦支队科学技术研究所终于拷贝给我原始的血样存档照片,阴差阳错还是一版两套,两套的手写编号明显不同!这不可能!乳山市交警不得已又于2013年7月24日特地派人到威海市刑侦支队科学技术研究所出示了部分与肇事驾驶员李冬明血样检验相关的证据材料,但遮遮掩掩受尽刁难“我仅看了一丁点 看了三四页而己 就全部的内容我看过吗?”(当时原录音对话)。结果更离奇的是,后来在其实验室竟然拍照原血样试管照片的位置找不到了!越查疑点越多啊!
  临走时,有关人员把我叫到警车里,说:你有什么合理要求,尽管提。我们向局长反映。我当场拒绝 。后只要求检察院介入。
  单庆新要求查阅肇事驾驶员的血样,出发点系对肇事驾驶员的血样有异议。经调查,乳山市交警大队送检的血样系案发当晚19时许,在乳山市人民医院,由值班护士于松对肇事驾驶员李冬明进行抽取,并在血样试管上签字。通过对检验血样试管上的签名进行技术鉴定,及对乳山市人民医院案发当日值班护士的调查,证实了检验血样的真实性。

  注:血样作假!没有事实根据,逻辑联系。现所有所有的证据都指向事故当晚根本就没有抽取肇事者的血样,从最初的血样送检时间就已造假。事发第五天即12月5号我们到交警队听取事故现场解释,就反复问于尚文抽血问题,于四次肯定回答:当天12月1号抽第二天12月2号他就把血样亲自送至威海市刑侦支队。而威海市刑侦支队科学技术研究所记录清清楚楚表明就是他本人在我们问过第二天即12月6号才把血样送到威海的。神经错乱吗?而医院又很蹊跷,甚至把护士都封锁了,始终不让我接触,所以以后的所谓证据只有离谱不可信了!从血样编号的改变,到所谓的签名技术鉴定——笔迹鉴定文书又更是屡屡遮掩,次次变换。这样的证据能称之为证据吗?值班护士能证实检验血样的真实性吗?

  用伪造的证据去证明另一个伪造的证据,2012年12月17日乳山检察院的调查结论所依据的如上重复的三个证据就是证明。检方认为达不到追究犯罪的三个依据:1、检方调查警方的笔录(规避法规 主观说谎) 2、鉴定文书(反复篡改) 3、医院方负责人证词(可有可无)。
  所有依据违背证据的三性 没有唯一性 就不是证据 就是在作假。

  五、调查结论。乳山市政法委于2013年9月3日成立由市委政法委牵头,纪委、检察院参与的联合调查组,对该信访事项进行调查。调查结论为:1、乳山交警大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认定公正。2、信访人提出的让公安交警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是无理要求,信访、上访都是无理缠访。3、乳山市公安局党委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于尚文、陈军勃上述处分和调离原工作岗位的处分是恰当的。4、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民警始终依法行使职权,虽然存在工作不细致,解释不到位,相关执法环节不够规范等现象,但不影响整个案件的定性。其反映乳山交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不移交刑事案件等行为是不存在的。2014年8月20单庆新到山东省公安厅信访,山东省公安厅信访部门答复该案已经法院判决结案,不予受理。

  评注:时至今日,政府终于白纸黑字承认了有“乳山市政法委于2013年9月3日成立由市委政法委牵头,纪委、检察院参与的联合调查组,对该信访事项进行调查。”这码事。之前我们根本不明了不清楚了此事;调查了结论我们也没看到得到,只言片语是从检察人员口中套出来的,到过医院调查护士,但又极力否定掩盖此事,为何重新调查?为何调查结论秘而不宣?还是实在说不出口!就算是调查了,包括2014年10月17日的地市两级检察院所谓“公开答复”都是换汤不换药,充满包庇与谎言,“官官相护”,可见当地的法治生态。
  请问:1、乳山市政法委的作用 2、联合调查组人员组成 3、调查对象可否公开 4 、调查形成记录结论可否公开 5、为何调查之后 护士证词改变了
  2014年3月份,威海检察院建议我去乳山,要求乳山市政法委举行听证,并肯定有百分之40的可能。我多次去也没见到政法委分管领导,最后一次干脆被一口否定,也不出示相关证据。我怒斥:这个案子就是乳山政法委主持下的一个黑案假案
  2、2、上访,是中国司法腐败给国人带来的巨耻。“信访、上访都是无理缠访” “只准有司违法,不准百姓维法”是野蛮强权的体现,暴露的是强盗逻辑,是在解违法者的遮羞布。扪心自问:有司们缺德事做了多少?违法事做了多少?你们违法在先,弄虚作假,伪造证据,掩盖真相;肆意枉法不守程序,还倒咬一口;罔顾事实,制造矛盾。违法的是你们——想永远制造假案,没门!想堵悠悠之口,妄想!一手遮天的时代离结束还远吗?违法了还想堵住民众的救济通道,妄想!
  一个自称法治的国家,一个人如果毫无感知麻木生活不关心民生时事,或没有突遭横祸是无法真实感受法治之溃败的 。看看那些经历过冤假错案的人们,无助的眼神,麻木的神情,无奈的口气;侃侃那些人为的冤假错案;听听他们的激愤哀叹 “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之多艰”!
  乳山交通事故大多与农民有关。他们生性老实,没有关系,不懂法律,不争权利,听天由命,任人宰割。所以警方所称的“乳山上千起死亡案件没有一起被上级否定,没有一起被上级推翻” 就是在此背景之下加上威胁恐吓所得来的统计结论,即使他们明知认定不公,生活的压力,经济的拮据,证据的灭失,信息的匮乏,无知而胆怯,只能怨恨自己无人无关系认命 这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啊!
  为乳山的农民抗争!治国先治吏。你们所谓的“信访、上访都是无理缠访”那是民众在坚定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在维护法律的权威,在维护做人的尊严,在同腐败斗争,在促进中国社会的民主发展!
  如果法治不彰 明天灾难可能随时降临到每个人的头上。
  仅列举几项 看看司法机关是如何创造条件,制造“上访”的:
  1、仅仅复制一份已作为证据的文书——威刑科所出示的《笔迹鉴定文书》 从2013年年底就不得不反反复复采用激进方式要求复制。而且2014年4月威检已要求乳检复印本来就几分钟就可以复印完的文书,却用拖延的方式耍无赖,拖至第二天仍不复印。一直拖拖拖直到2014年10月17日终于给复制了。
  整整一年零三个月呀!案子已结,作为证据的《笔迹鉴定文书》还有什么可秘不示人的?但此时的《笔迹鉴定文书》已被篡改的面目全非。
  我自2014年6月初就两次按照有关规定向威海市检察院检察长要求责成公安听证。整整拖了三个月 最后还是我亲自到威海公安局信访才得到口头通知:乳山公安不举行听证。其口头回复理由有三:1、所有调查取得的证据都公开并复印给当事人;2、案子已完结,法院判决了,不能举行听证;3、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重新认定只能一次。
  对此回复,我有异议:1、重要证据没有公开并复印给当事人;2、3、发现新违法证据 有错必纠,绝不掩盖袒护,这是公正执法的底线(另见认定理由)。此口头答复隐瞒事实,属事实不清。
  事后又按照规定向威海公安局信访递交复查申请书,请上级复查机关予以核实,并责令原机关重新查明事实,再行答复,以体现行政机关履行职权的完整性、事实性、证据性、法律性、程序性。但威海公安局信访其要求我出示乳山公安方面的书面证据 他们才能复查。我不得已又按其要求听其建议,依据《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等规定于2014年9月初通过特快专递向乳山市公安局信访提交《听证与否书面告知申请书》,要求就其不举行听证理由书面告知信访人(内容详见申请书)。期间多次或亲自或要求威海公安局信访催促,但被以各种理由搪塞。现至今已三个多月过去依然无任何书面回复,威海公安局信访称没有书面证据它也没办法。
  居然上既不能监督下级 干吃饭 可怜悲哀的国人啊,拿钱设的这些机关就是如此如此愚弄我们的 所谓的“执法为民” “检务公开” 只是说唱而已
  期间,到过山东省公安厅信访,在那里由威海公安局信访人员接待,答复该案已经法院判决结案,不予受理,要我回威海解决。
  这就是我的上访的部分过程。如有不实,我愿承担法律责任。如此经过,还不让上访,这不是在制造社会矛盾,往死里逼。“不许百姓点灯”又一古代酷吏的翻版!这毕竟是二十一世纪呀!
  何谓信访?信访是什么?信访是群众越过底层相关国家机关到上级机关反映问题并寻求解决的一种途径。!

  法院程序完了,不受理我的上诉,我就更应该信访。况且我访的是交警的职务行为,与法院判决无关,“有错必纠” 是执法的底线。
  3、4、总之,如此调查结论,纯属颠倒黑白,睁着眼睛说黑话,一切违法视而不见,视而不管,却想大棒子、扣帽子。执法政府机关首先要管好自己,否则老百姓觉醒了,不会答应的。这个时代霸道的日子不多了。
  以上列举疑点证据乳山警方如敢公开质证,没有问题,就是我错了。我错了,我互联网上道歉十天,由网民见证。
  综上所述,整个案件经乳山市公安局依法侦查,乳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及乳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等严格的法律程序已经结案。具体表现在:(一)处罚方面:(1)在刑事处罚方面,乳山市法院已对犯罪嫌疑人李冬明做出刑事判决;(2)在行政处罚方面,威海市交警支队已吊销了李冬明的驾驶证;(二)赔偿方面,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该案调解结案;(三)对违纪的办案民警已做出行政处分。

  注:我遵守且只遵守法律——公开听证 是揭示真相 实现公平公正的最好途径,也是息诉息访的最好方式,何乐而不为呢?希望采纳!

  乳山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始终依法行使职权,没有违法侵犯信访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因此您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是无理要求,且该事故法院已判决结案,赔偿金已到位。

  注:该事故法院已判决结案,赔偿金已到位。那是民事! 作为执法者 知法犯法 把事故处理作为敛财的工具该当何罪?还有漏罪

  领导向来繁忙 回复应言简意赅,已竭力省去2500余字,实在抱歉更多证据不能在网上一一列举。
  在此,感谢乳山市政府回复,因有他事耽搁,没有及时回复,抱歉!并热盼再次回复,理越辩越明!

  此致
  祝威海市长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