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举报青岛即墨法院司法整顿过程中
  行政民事案件闹乌龙上演今古奇观后一案变三案
  奇上加奇的再次举报

  尊敬的国家各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指导组领导同志:
  举报控告人:杨秀卿,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7412011623。住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重庆路嘉禾苑12号楼2单元301户。联系电话:17685577113。
  被举报控告人:即墨区人民法院。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振华街150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升。联系电话:0532 85559891。
  举报控告请求
  请求国家相关职能机关,依法查清举报控告人举报控告的法律事实,尽快查清具体责任人并立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开除其司法工作队伍,以确保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改革的成果和享受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和正义。
  依法责令即墨法院,公开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介上对举报控告人公开赔礼道歉、更正错误。
  依法指令和委派,具有基本法律常识的法官对该案重新启动审理机制,并做出合法、公正的判决。
  依法实行倒查机制查清该案一案变三案的真实原因和法律程序依据。
  举报控告的事实和理由
  举报控告人在持生效判决,到莱西市行政审批中心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上述窗口工作人员拒绝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后举报控告人反复向市长电话予以求助,但莱西市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受莱西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并告知举报控告人,他们国土资源局有内部规定,“国家不动产登记条例”无用,让举报控告人不服就爱向那告就向那告,爱到哪里访就到哪里访。因此,举报控告人不得不于2020年11月5日,通过了山东省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向即墨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网上立案后,受理该案的青岛即墨区人民法院,经过长达5个月的“艰辛努力”工作后,竟然做出了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0)鲁0282民初156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中将该案认定为:是属于举报控告人与莱西市国土资源局的合同纠纷案,又认为该案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驳回了举报控告人的行政诉讼。裁定举报控告人彻底败诉。
  案件被驳回后,举报控告人咨询了相关法律界人士和专家,他们当场答复,对这样的判决无法理解和解释。由此,特借国家对司法机关大整顿,清除司法腐败分子、净化司法队伍之机,向相关领导和机关提起公开书面举报,望相关机关和领导,以此为典型案例,实行倒查机制,落实一下像即墨法院这样的法官队伍,有即墨法院这样的主政领导,有即墨法院这样的办案法官,使用即墨法院这样的办案手段,多年来,他们到底能公平合理的判对了多少起案件?从而给举报控告人一个合情、合理、合法处理结果,也给社会公众一个满意的交代。
  控告书发出后,即墨区法院竟然又将同一事实和理由,已经下发的乌龙判决案(2020)鲁0282民初15671号案件,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上,按原2020年11月10日起诉立案的审查时间,又重新改为(2021)鲁0215行初52号案,将收案时间更改为2021年3月13日。从审查时间立案到收案时间竟然高达124天。对乌龙判决(2020)鲁0282民初15671号案不服提起的上诉网上立案后,青岛即墨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于振冰用18562885163手机信息告知:“您在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所立案件缺失材料”,对这无理要求控告人不理后,青岛即墨区人民法院竟然又发信息告知:您在【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网上立案中提交的案件已审核通过,同时在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上出现了(2020)鲁0282民初15671号上诉案审查通过信息。这样,即墨法院炮制的这起今古奇观乌龙案,竟然奇上加奇一案变三案,增加恢复这起案件审理过程当中的事实真相的难度,也使控告人无适所从、无能为力,社会公众更难以得到一个满意合理交代。

  此致

  礼

  举报控告人:杨秀卿
  2021年3月18日
  附:1、举报控告人提起的行政起诉状一份。
  2、闹乌龙今古奇观(2020)鲁0282民初1567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3、乌龙判决案(2020)鲁0282民初15671号案件,按原2020年11月10日起诉立案的审查时间,重新更改为(2021)鲁0215行初52号案,将收案时间更改变为2021年3月13日。从审查时间立案到收案时间竟然高达124天。创造共和国立案之最,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打印件一份。

  

  4、即墨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于振冰用18562885163手机信息告知:“您在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所立案件缺失材料”信息打印件一份。



  

  5、即墨区人民法院竟然再发信息告知:【您在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网上立案中提交的案件已审核通过信息打印件一份。



  

  6、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上出现了(2020)鲁0282民初15671号上诉案审核通过信息打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