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机关应慎用“双向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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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机关应慎用“双向选择”地方税务机关应慎用“双向选择”
近年来,在山东省地税系统的某些地方领导,打着人事制度改革、打破干部铁饭碗的口号,实行“双向选择”。他们希望通过此措施,将职业道德低、工作表现差、有违法乱纪的公务员进行待岗、试岗、辞退,欲达到根治腐败、保障高效廉政建设之目的。我认为这种“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措施,既违背了行政管理工作的客观规律,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这个看似公平、公正、合理的用人制度,其实是一个掩耳盗铃的骗人手段。这一机构改革的“伟大成果”,是当权者“独裁统治”的起跑线。表面上看起来,“双向选择”是平等的,是公正的,是合理的,其实它是最不人道的,最不公平的,也是世间最邪恶的。只要你还想在这个单位、部门继续呆下去,那只有科长、局长来选择你,而你却没有任何权利、资格去选择科长、局长。你只有绝对服从的义务,而没有违背统治者意志的权利。群众从此只能仰领导鼻息过日子,看领导的脸色行事。
某一行政机关搞“双向选择”的过程为:各公务员虽有权选择各科室,但是必须经科长同意。因此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貌似公正、公平的“双向选择”实质是单向选择,是科、室长选择科员。按规定:凡是落选的人员,待岗三个月,扣除三个月的奖金福利,我认为:该行政机关的这种做法不是大胆改革,而是公然的违背《公务员法》,同时也产生了以下不可避免的弊端。
一、行政机关实行“双向选择”是行政机关领导管理公务员“人治”化的表现,它容易使权力走向私有化;尤其是局长、科、室长的权力走向私有化。
在行政机关实行“双向选择”过程中,由于科员的工作权掌握在科长手里,科长凭自己的主观印象和主观标准选择科员。如果这个科长素质比较好,他在选择时能从科室的工作出发,比较公正地评价和选择该科的组成人员;如果这个科长的素质较差,则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任人唯亲、搞小团体的不正常现象。同时由科长选择科员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党的干部路线、用人原则,它实际上削弱和取消了党组根据《公务员法》对干部进行考评、考察、任用、调动的职权,将原来法律规定的任用干部的客观标准,变成了科长的主观标准,危害了党的组织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因此在一些科长和领导周围必然会聚集一些奉承拍马的人,造成拉帮结派合法化、自然化。结果是有些科室渐变成科长的私人地盘。本来有正义感,在办事中能刚正不阿的科员会逐渐变少,或受孤立。
通过 “双向选择”,许多干部有这样的议论:①要不择手段争取当科长;②学会拍马拉帮派;③看领导颜色办事比什么都强。个别领导在实行“双向选择”过程中私人能提高权威震摄异已;故热衷搞“双向选择”活动。
二、它使机关使大部分公务员不敢坚持依法办事,只能无原则地听从领导意志行事,一些办事制度流于形式。
机关在实行“双向选择”的过程中,由于科长掌握选择科员的权力,地税系统各科室工作中执法如山就成了一句空话,大家无论是征管还是稽查,只能看科长局长脸色行事,不敢得罪领导。
三、公然违背《公务员法》,剥掉了广大干部敢于依法办事的护身符。
由科长选择科室组成人员,它严重地违反了《公务员法》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罢免、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明确规定。而根据实行“双向选择”的有关规定:即使原来考评为称职的干部,只要在 “双向选择”中,不被科长选聘而落选,就要作待岗、试岗、辞退的处理。如果这样公然违反《公务员法》的行政管理行为得不到纠正,就可能会派生出这样一个严重的问题:干部在工作中与科长的意见有分歧时,却只能做一个听话的税官,忠于科长、服从科长,或者搞折中主义,将税法打折扣。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如《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今后公务员在执行任务时谁还有胆量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吗?
四.领导与科员之间不应是主人与仆人的关系,而应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同志之间的关系。
有人认为:根据科长自己的意愿和标准选出来的组成人员,能团结一条心,能服从科长的指挥,这是最大的利。和认为:首先,公务员应是有正义感和独立人格的人,否则无法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职责。其次,下级对上级的团结和服从都应该讲党性原则,绝不能是无原则的团结和无原则的服从。再次,由于实行“双向选择”科员的工作权掌握在科长的手上,科长利用手中的权力谋私利,打击报复敢于说真话实话的同志,现在有些单位的领导集体受贿、贪污,不能不说与几年来实行“双向选择”的用人制度是一个原因之一。
五、历史经验表明:最开明的“人治”化管理终究劣于“法治”化管理。
有的同志说:“在机关干部‘搞双向选择’中,关键是领导,局党组要摸清情况,把好关,只要领导公正、公道,弊端就会减少”。我认为:我们的“国民”往往把一件事的成功寄托在某个“清官”身上,而不是建立在制度保障机制上,这本身是一种悲哀,实质上,在行政机关内部是否合适搞“双向选择”的问题,其实涉及到我们在管理和使用干部的过程中应该依领导的主观标准搞“人治”,还是根据《公务员法》及其他法规管理干部,搞“法治”的根本问题。现代西方民主国家文官的制度及我们的《公务员法》都规定文职人员只需依法规做好本职工作,不必看上级的脸颜行事。否则政府机关的工作会失去联贯性、稳定性!众所周知,不论“人治”多开明,终究劣于“法治”,这是历史的教训。我们的人事改革不能向“人治”方向倒退。
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中,必须树立《公务员法》的权威。《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处分也有明确规定,如第55条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处分。”第56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考试、选拔、 降职、晋升、辞退、撤职、开除或者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如第21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当前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办事效率低,腐败严重。一些违纪违法的官员,并没有被清除出公务员队伍。这种现象的出现,一定意义上而言是由于某些机关的领导没有根据法律法规对干部进行严格管理,同时机关单位内外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的结果。目前有些单位大搞“双向选择”,这些领导的愿望可能是好的,但是由于“双向选择”违背了公务员管理工作的客观规律,并有意或无意中践踏了《公务员法》的尊严。它使《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对公务员的资格考评、晋升、处罚等条款形同虚设。实践证明:不论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良好,只要违背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进行科学管理,就自然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一些机关在搞“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了无法克服的弊端和负作用,是不奇怪的。所以我认为,目前大部分行政机关搞“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是” 是对干部人格的严重损害。弊多利少,危害很深。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地税机关搞“双向选择”弊多利少。在有法可依的今天,我们应严格依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同时在系统内部和外部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机制,把行政权置于必要的监督之下,才能从根本上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