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太原市晋源派出所郭青山、李姓、邬姓三民警涉嫌徇私枉法的实名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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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太原市晋源派出所郭青山、李姓、邬姓三民警涉嫌徇私枉法的实名举报信
刘新云副省长,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扫黑办 :
举报人 :贾宇亮,男,1990年2月生,本科学历、原中共党员。
现实名举报周振江、周铎等涉嫌寻衅滋事罪。案发至今多次举报,但晋源派出所郭青山,李姓,邬姓三人,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涉嫌徇私枉法。
2015年二月份开始,我因装修房屋一事(后附贾宇亮和周振江家人纠纷经过),多次被周振江父子及莫名的持东北口音的人进行拦截殴打、威胁、恐吓。
现就太原市晋源公安机关,记录在案的,周振江、周铎等涉嫌寻衅滋事、涉黑涉恶的犯罪事实举报如下 :
(1)、2015年7月15日,贾宇亮被周振江殴打,衣服撕扯,自始至终我没有还手,晋源派出所记录在案。晋源派出所办案民警王刚调解 :让周振江赔偿我衣服,周振江拒绝赔偿,王刚民警并对周振江殴打我的行为作出教育和警告 :不能再次对贾宇亮进行拦截,威胁、殴打。
(2)、2015年7月15日走出晋源派出所周振江不但没有接受王刚警官的教育和警告,反而不知悔改,报案的当晚十一点前后,周振江依然雇佣陌生持东北口音的人两次用15235178007号码打电话对我实施恐吓、挑衅,对我人生安全威胁。(有通话记录为证)
我随即打电话向办案民警王刚报告,但没有结果。
(3)、2015年7月17日21时,我下楼倒垃圾,并不知道周铎一家三口在楼下大晚上等待滋事打我,我在无任何防备的情况下被周铎一家三口打伤,他家三人和我撕扯在一起,完全是正当防卫,之后我父亲听见争吵,下楼准备拉架,结果被周铎打的头破血流,后被晋源公安鉴定为轻微伤。晋源派出所未对其做任何处罚。
(4)7月15日当晚在晋源派出所期间,有周振江指挥其儿子周铎打电话叫来的十几名黑恶势力,藐视法律,无视值班民警的存在,拦截追赶我和父亲殴打,追至晋源派出所严重寻衅滋事、扑上来打我和父亲,严重寻衅滋事,扰乱社会公共治安稳定,情节恶劣。(以上证据均在晋源派出所监控下,我们多次要求晋源派出所保全视频证据)
(5)、周振江家人结伙十几名东北人在如此短时间内集合在一起,具有明显的暴力性质,完全是蓄意危害他人人身,生命,和社会安全的暴力犯罪。周振江其团伙作案行为对我和家人造成极大的恐惧心理,造成很大身心伤害。如不制止,我和家人人身安全不堪设想。
综合周振江团伙作案行为,2015年7月15日,周振江对我的殴打行为,我110报案后,晋源派出所办案民警王刚出警后,已经对周振江违法行为做出批评,警告。明确告诉,我们的纠纷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王刚民警警告周振江不能再对我进行殴打。
而周振江无视法律,马上又雇佣他人打电话威胁,叫东北大哥十几名黑恶势力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进行殴打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寻衅滋事,已涉嫌寻衅滋事罪,且情节恶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应当按寻衅滋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备注 :
(一)、本案周振江、周铎团伙犯罪多次施暴行为,2015年七月份案发后,本人已多次向晋源公安、晋源派出所多次进行过实名举报。
周振江、周铎等涉嫌寻衅滋事罪。晋源派出所郭青山,李姓,邬姓三人,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涉嫌徇私枉法。(本案我将分别向山西省公安厅纪委、太原市纪委举报)
(二)、我在2015年10月12日,案件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晋源派出所明显存在徇私舞弊行为,并被晋源公安以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此案件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已经依法立案、重新侦查,在此不在详诉。)
(三)、在太原市第二看守所五监区羁押期间,晋源区办案民警知法犯法,联合太原市第二看守所五监区有关民警对我进行刑讯逼供、殴打、虐待致我精神失常案件,至今我仍在太原市精神病医院定期复诊,长期服药。(此案件正被山西省公安厅,太原市检察院依法办理中,在此不详诉)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07-27